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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价值的角度浅析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待遇的适用问题/许轲

时间:2024-07-25 05:2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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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价值的角度浅析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待遇的适用问题

许轲


[摘要] 西方有法律谚语曰:法的生命在于适用。这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 表现之论述不谋而合。 它们共同揭示的一个事实是,法律首先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一种实践理性,这要求它必须应对实践的需求,而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也莫过于满足社会需求。显然,文本的法律和观念的法律都只有通过实际运行才能达到这一效果。这也揭示出,我们讨论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问题时,必须首先将目光投向其实际运作。
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利益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交往所遵循的金科玉律。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例中,程序制定、程序遵守、程序制约的意义更是体现无疑,美国通过程序上的制约实质上给与了他国的不平等待遇。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 程序价值/理性 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 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 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 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 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 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 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 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参考文献

张乃根:《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二版。
张乃根等编著:《WTO经典案例丛书之美国 — 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资料来源复旦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120.227.42/)
张乃根:《论WTO与我国的法律保障机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五期。
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乃根:《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国土资源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


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逐步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矿业领域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加大,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矿产勘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引导和带动了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勘查投资趋于多元化,“十五”以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84处,与2001年相比,200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增长了1.8倍,石油和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增长了15.69%和75.1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了17.53%,铁、锰、铜、铅锌、铝土和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也有所增加。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59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和20多种矿产的查明储量居世界前列,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建成一批能源、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基地,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世界第5位和第11位,原煤、铁矿石、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滑石、萤石开采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业增加值达到1.36万亿元,约占工业增加值的12.7%,占GDP的5.5%,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取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有所提高。规划管理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能力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实行稀土和钨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初步扭转了“优势不优”的状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规模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明显改善和社会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取得较大进展,利用境外资源成绩显著。我国矿业已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100多家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锌、金等矿产的勘查开采。与6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矿产品进出口总额大幅增长,2007年达到494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3.71倍,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2.73%。钨、钼、锑、稀土、石墨、萤石、重晶石等我国优势矿产有力地支持了世界现代工业的发展。







(二)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基本态势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总体不足。规划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快速推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强劲,重要矿产消费增长快于生产增长。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少、禀赋差,大宗、支柱性矿产不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资源国情,决定了矿产资源大量快速消耗态势短期内难以逆转,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将超过35亿吨,2008-2020年累计需求超过430亿吨;石油5亿吨,累计需求超过60亿吨;铁矿石13亿吨,累计需求超过160亿吨;精炼铜730-760万吨,累计需求将近1亿吨;铝1300-1400万吨,累计需求超过1.6亿吨。如不加强勘查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届时在我国45种主要矿产中,有19种矿产将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其中11种为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上升到60%,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在40%左右,铜和钾的对外依存度仍将保持在70%左右。


我国矿产资源潜力很大,具有提高保障程度的有利条件。我国成矿地质条件有利,主要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程度约为三分之一,多数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较大。石油探明程度约33%,储量和产量增长具备资源基础。天然气探明程度约14%,1000米以浅的煤炭查明程度约37%,资源前景广阔。煤层气处于勘探初级阶段,将成为我国能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油页岩资源潜力可观,有望成为可供利用的重要油源。重要金属矿产资源查明程度平均为35%,铁、铝等大宗矿产查明率为40%左右,预测我国1000米以浅未查明的铁矿石远景资源有1000亿吨以上。西部新区和中东部隐伏矿床的找矿潜力巨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成果表明,已知矿床深部和外围大多具有增储挖潜条件。同时,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通过加强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的空间。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挑战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制约因素增多,增储增产难度加大。目前,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增长相对缓慢,找矿难度不断增大,隐伏区、深部区等找矿方法尚未有效突破,一大批老矿山可采储量急剧下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接续基地严重不足,一些重要矿产储量消耗快于储量增长。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和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浪费,综合利用率较低,矿山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矿产开发小、散、乱和矿山环境破坏等问题突出,加剧了资源供求紧张状况。我国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核算尚未与国际接轨,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和矿山环境补偿未能在矿产资源开采成本中完全体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凸显。同时,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不尽完善,资源的规划统筹和市场配置缺乏制度性保障,资源配置机制尚不健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矿业合作挑战加大。全球矿业市场活跃,资源配置和矿业全球化趋势明显,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进口矿产品成本增大。加之我国资源战略储备能力不足,有效应对资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较弱,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指导原则、规划目标与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目标,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坚持以下原则:


开源节流,保障发展。地质勘查先行,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遵循地质规律,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地质勘查投入,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前5-10年为国民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把节约放在首位,综合勘查与综合开采,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双赢。


合理开发,注重保护。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落实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协作联动,政府、企业各负其责,严格准入条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开发活动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推进矿区废弃土地复垦,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耕地,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调控和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时序和重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依靠科技,完善机制。完善创新体系,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缓解矿产资源瓶颈制约的科技支撑能力。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立足国内,扩大合作。统筹考虑我国地质条件和资源基础,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挖掘国内增储增产潜力。鼓励和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实现矿业共赢发展。


(三)规划目标


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切实巩固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矿产资源基础。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程度不断提高。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全面提高。


——找矿实现重大突破。新增一批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后备基地,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到2010年,新发现约6个亿吨级油田和6-8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型重要矿产地约120处,力争取得120个以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突破。2011-2015年新发现约10个亿吨级油田和8-10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型重要矿产地约200处。到2020年,能源与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






——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通过增加资源储量,满足建设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供应基地的需要,使重要矿产品产量平稳上升。到2010年,煤炭产量达到29亿吨以上,石油1.9亿吨以上,天然气1100亿立方米以上,地面抽采煤层气50亿立方米,铁、铜、铝土矿、钾盐、铅锌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分别达到50%、30%、65%、25%、55%以上。到2015年,煤炭产量达到33亿吨以上,石油2亿吨以上,天然气1600亿立方米以上,地面抽采煤层气100亿立方米,铁、铜、铝土矿、钾盐、铅锌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保持现有水平或得到提高。到2020年,重要矿产的国内可供性继续保持稳定。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明显提高。重要优势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不断优化,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到2010年和201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分别达到9%和10%以上,分别完成约50处重要矿产地储备,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平均分别提高约5个百分点。到2020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明显改善。新建和生产矿山基本不欠新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率大幅提高,矿区土地复垦率不断提高。到2010年和2015年,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25%和3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25%和30%以上。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形成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建立。统一、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围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总体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加强勘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以国内紧缺的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突出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切实增加查明资源储量,提供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后备基地。加强西部重要矿产资源接替区勘查,进一步挖掘东中部找矿潜力,加强隐伏矿床、矿山深部与外围找矿。加强我国海域油气勘查,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完善地质勘查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空间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科学调控,提高重要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开发利用条件,明确勘查开采方向,采取差别化调控政策,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重要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提出鼓励性政策措施;明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重要优势矿产的限制开采要求,加强开采和出口的宏观调控,保护资源,维护经济利益;加强重要矿产储备,为调控市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资源供应安全奠定基础。


统筹协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以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为重点,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推动西部地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等区域优势矿产的开发和深加工,加快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提升中东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快海域油气资源开发,促进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增强规划空间调控和约束能力,科学划分规划区块,促进矿业权合理设置和勘查开发布局优化;制定并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大中型矿山建设。


立足创新,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将科技创新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全过程,提高矿业科技支撑能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自主创新,提高找矿效果。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矿业走节约、清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注重保护,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长效机制。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不同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和土地的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和谐。


扩大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矿业合作。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矿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进国外矿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石油、天然气、铁、镍、铬、锰、铝、铜和钾盐等矿产为重点,推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矿业投资国际合作,实现矿业共赢发展。


完善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审查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发挥和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构建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规划基础建设,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三、矿产资源勘查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


全面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地质信息。继续实施国土资源调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土资源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重点地区大中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开展重点成矿区带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遥感地质调查,显著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主要盆地和平原区,以及晋北、鲁西、两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水文地质调查。加快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基本摸清我国管辖海域地质情况。加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开展各类地质资料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大幅度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奠定基础。滚动开展全国油气资源评价,重点开展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工作程度总体较低的重点调查评价区,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圈定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拉动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形成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系统开展全国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基本摸清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



(二)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以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油页岩、铀、铁、锰、铜、铝、铅、锌、镍、钨、锡、金、钾盐、磷等为重点矿种,合理部署和加强勘查。大力推广应用矿产资源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油气勘查,促进油气资源的持续开发。力争在陆地新区、新领域、新层系和重点海域实现油气勘查重大发现,引导后续油气勘探方向。加强渤海湾、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等11个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实现探明地质储量较快增长。加强老油气区的新领域深度挖潜,在青藏高原羌塘盆地等有条件的盆地和南方海相重点潜力区实施科学探井工程,促进形成重要的油气战略接替区。加速我国海域油气勘查,重点抓好东海盆地、渤海、南海海域勘探工作,发现一批大中型油气田,形成重要的油气接续基地。


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勘查,促进煤炭及煤层气稳步开发。加快神东、陕北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为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提供依据。加强具备找煤条件的南方缺煤省区、西部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提供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增强当地煤炭供给能力。加大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南缘和东缘、吐哈盆地、辽宁阜新—沈北、山西宁武、河南安阳—鹤壁、重庆松藻、滇东—黔西等区域的煤层气勘查,到2015年和2020年,新增煤层气查明资源储量分别达到1万亿立方米和1.2万亿立方米,为煤层气规模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加强其他能源矿产资源勘查,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加强铀矿勘查,对共、伴生铀矿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北方主攻重要盆地砂岩型铀矿,南方主攻硬岩型铀矿,力争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提高铀矿资源对核电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南海北部陆坡、南沙海域、东海陆坡等海域,以及陆区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努力开辟新能源。加强松嫩、鄂尔多斯、准噶尔、青藏高原等油页岩富集靶区勘查。加强准噶尔、松辽、四川等盆地的油砂勘查。加强华北平原东部、松辽盆地、苏北盆地、南襄-江汉盆地、苏鲁山地、河套盆地、太行山地和东南沿海等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和发现一批新的地热田。


加强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促进资源基地建设。加强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16个重点成矿区带勘查。西部地区以寻找大型、超大型矿床为目标,提交一批可供进一步详查的大型、超大型矿产地;中东部地区主要开展隐伏与深部矿床找矿工作,力争在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取得找矿重大进展。到2015年,初步查明8处以上超大型矿床,形成45处以上可供国家规划和建设的大型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基地,为矿业发展提供接替资源保障。


加强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为化工和建材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重点开展磷、硫、钾盐、优质高岭土、菱镁矿、晶质石墨、优质叶蜡石、萤石、优质膨润土等矿产资源勘查。加强成矿条件好的贵州、云南、湖北、四川等地区的磷矿勘查,发现一批新的大中型磷矿产地,增加资源储量。加强华北地台北缘、长江中下游、粤桂湘赣成矿区带,四川、内蒙古、云南等西部省区硫资源勘查。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成盐成钾条件好的油气区加强钾盐勘查,加强对青海、新疆、西藏、四川等省区盐湖型钾盐和富钾卤水的勘查,争取实现找矿新突破,为钾肥基地建设增加资源储量。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材及其他重要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


加大深部和矿山外围找矿力度,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以我国短缺、长期依赖进口的大宗矿种为重点,兼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矿种,加强深部找矿工作。开展主要成矿区带深部资源潜力评价,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勘查深度推进到1500米。加强矿山地质工作,扩大资源储量。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矿种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力争发现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隐伏矿床,到2010年,实现120个以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突破,平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10-15年,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加强地下水勘查,为生产生活用水提供资源保障。开展主要含油气盆地和大型煤炭基地地下水勘查,为能源基地开发提供水资源保障。加强大中型城市应急地下水水源地勘查,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继续开展干旱缺水和地方病高发区地下水勘查,为饮水安全提供基础支撑。加强重要农牧区、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南方红层分布区以及老少边穷缺水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为人畜饮用水提供保障。


(三)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


构建地质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引导作用。完善中央、地方、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勘查开发紧密衔接、良性循环,地质找矿与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地勘单位的改革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营造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环境。


合理布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空间秩序。划定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科学划分勘查规划区块,合理设置矿业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布局。加强对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的统筹规划。在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地区圈定重点勘查区,推进整体勘查,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在有望形成找矿重大突破的远景区,编制统一部署的实施方案,引导中央、省级财政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有序投入矿产勘查。在铁、锰、铬、铜、铝、镍、铅、锌、钾盐等紧缺矿产具有找矿前景区域、具有矿产资源潜力的老少边穷地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勘查区内通过优先设置探矿权,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在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地,具有重要价值需要保护的矿区,现阶段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产地,有计划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和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定范围内依法限制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限制勘查区内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数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开展不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勘查活动。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已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


加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资质和勘查工作方案,强化探矿权人的义务,严格监督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限内的勘查投入。建立探矿权人勘查区块退出机制,鼓励加大勘查投入,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以采代探和擅自部署开拓工程,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实行强制退出并不予批准新的探矿权。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政策体系,依法监督和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加强对探矿权市场的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推进行业自律,健全矿业权和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


能源矿产。继续实行油气并举的方针,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等矿产。加快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优化开发陆上油气资源,深入挖掘主要产油区的资源潜力,加强老油田稳产改造,延缓老油田产量递减速度,确保全国石油产量稳产并保持稳步上升。加快西南、鄂尔多斯、塔里木、松辽、柴达木、中原地区和东海七大天然气基地的建设步伐。力争到2015年天然气产量超过1600亿立方米,2020年进一步提高开采能力。


有序开采煤炭资源,保障经济建设需求。合理确定重点地区煤炭开采规模和强度,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稳步推进煤炭资源开发整合,调整改造中小煤矿,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工程的示范作用。力争到2015年,地面抽采煤层气达到100亿立方米,到2020年,开采水平保持稳步上升。


加强铀矿山生产探矿,大力支持铀矿资源后备基地建设,提高对核电发展的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油砂、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建立辽宁抚顺、吉林桦甸等油页岩开发示范区和广东茂名、山东龙口等油页岩重点开采区。力争到2015年,利用油砂和油页岩生产石油500万吨以上,2020年进一步提高开采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加大浅层地温能开发推广力度,到2015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700万吨标准煤并保持稳步增长。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铁、优质锰、铬、铜、镍、铅、锌、岩金、银、铂族金属等矿产,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保持平稳增长,为钢铁冶金和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快西部地区大型有色金属矿山建设,实现新老矿山的有序接替,逐步推进我国紧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战略西移。2015年铁矿石年开采量达到11亿吨以上,铜达到130万吨以上,铅锌达到700万吨以上,2020年保持稳定增长。


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物材料,扩大非金属矿应用领域。合理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等非金属矿产,实现矿山布局与城乡建设、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机衔接。研究推广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扩大钾盐开采规模,到2015年突破500万吨。


地下水。分层合理开采地下水,促进地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护区域地质环境。


(二)加强重要优势矿产保护和开采管理


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矿产和下游产业发展过快、产能过剩、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加强出口配额管理,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过量出口。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与矿山企业年检挂钩,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情况,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核查工作,为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提供基础支撑。


能源矿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控制开采规模,加强焦煤、肥煤、气煤等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金属矿产。依法确定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和开采。对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和开采实行规划调控、限制开采、严格准入和综合利用,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到2015年的年开采总量,钨(WO365%)控制在7.8万吨左右,锡(金属量)15万吨左右,锑(金属量)14万吨左右,稀土(REO)14万吨左右。有计划开采铝土矿和钼矿,加强对铟、锗、锆、钒等稀散稀有金属矿产的保护。


非金属矿产。限制开采重晶石、萤石、石墨、菱镁矿、滑石、富磷矿等矿产。控制新建扩建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严禁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禁将优质水泥用灰岩和白云岩作为普通建筑碎石开采。


(三)实施矿产资源储备


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储备体系。实行战略矿产储备制度,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建立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种的矿产资源储备。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形成国家重要矿产地与矿产品相结合、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的战略储备体系。


建立矿产地储备机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储备。以整装大、中型矿区(床)为对象,建立10-20个大中型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井田储备。进行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重要矿产地储备,建立10-30个大中型矿产地储备。启动山西、内蒙古、湖南、江西、云南、青海等优势矿产资源富集地区矿产地储备调查评价与勘查。国家主导,企业联合,加快国家储备矿产地的探矿权整合。实行矿产地储备补偿机制,落实矿产资源储备地保护政策,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加大对矿产资源储备地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力度。


建立紧缺矿产的矿产品储备机制。启动和完善石油、铬、铜、锗、铟等紧缺和重要矿产的矿产品国家战略储备,积极推进企业的商业储备,加大东部地区的矿产品储备基地建设力度。加快开展枯竭油气藏、含水构造、地下盐穴储油库等选址论证工作,积极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在东南沿海适合建设大规模地下储油库的地质构造区进行勘查,为大型地下储油气库建设提供支持。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建设资源接续区,促进优势资源转化;东北地区重点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稳定规模,保障振兴,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东部地区大力推进矿业结构优化升级,挖掘资源潜力,强化综合利用;加大我国海域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增储增产,稳定并提高油气产量。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规划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开采区,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避免将大中型矿产地分割开采,合理确定大矿周边安全距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加强重点开采区内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将矿产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体勘查和整装开发,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和创新资源开发模式的重要区域。重点开采区适当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企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型、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企业集中,促进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促进鼓励开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高紧缺矿产保障程度,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在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鼓励在具有资源潜力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采矿权设置的数量和时序上适当给予倾斜,并在矿山建设用地等方面适当给予支持。


严格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的管理,促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保护,限制在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分布区域、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资源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在实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限制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一定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圈定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限制开采区内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提高区内矿山企业采选技术准入条件,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开发活动,已有开发活动逐步有序退出,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推进区域矿业经济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对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性好、开发利用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区域,根据其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促进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积极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优先保障矿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发展,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先安排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后续冶炼、深加工产业发展,以资源为基础引导重化工业、原材料等基地建设合理布局。


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依法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统一规划和有计划地开采,实现规模开发和有效保护。禁止不符合规划要求和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规划论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地或矿床。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


(二)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床(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规划准入和矿山换证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划不得新立矿业权,已有矿业权的变更和延续要逐步达到规划要求。鼓励中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实施兼并重组,促进矿业集中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实施小矿分类管理制度,将小矿发展与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进行整改联合,依法清理关闭无证开采、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办矿条件的矿山企业,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到201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优化矿产品结构。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延伸产业链,调整矿产品生产结构,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激励机制, 鼓励常规矿物原料替代品的开发利用,鼓励对二次资源和可循环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节能型产品的应用,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资源消费模式。加强非金属矿产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非金属矿产的精细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发展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制定更加严格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寻求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对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适度开发,延伸上下游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提早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对资源开采出现衰减的城市,加强资源综合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充分挖掘本地资源潜力,进一步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山企业接替资源预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导矿山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抓紧培育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对于资源枯竭城市,中央和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落实支持政策,指导产业转型和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鼓励应用陆上油田的二次采油、三次采油技术和低渗透油、稠油的开采技术,促进石油的高效开采。大力提高北方厚煤层矿井回采率。突破煤层气开发的关键技术,提高煤层气采收率,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加强深部和复杂难采铁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究和应用,到2015年,铁、锰、铬矿的采选回收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推广溶浸采矿技术,开发深井采矿技术,探索矿山无废采矿技术等,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回采率。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采用超细粉碎设备和高效节能、环保的大型浮选设备,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回收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准入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开发。


(二)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强煤层气和煤炭的综合勘查和综合开发,鼓励煤矿瓦斯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对煤层气富集区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统筹规划。对煤层中含气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煤层气重点开采区,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优先进行煤层气抽采利用,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对已设立煤炭矿业权的区域,必须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和开采。加强油页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按照炼油-化工-发电-多金属-建材一体化联合生产模式,实现油页岩的高效、节能、环保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选矿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与铁矿伴生的铌、稀土、钒、钛等资源。加强伴生硫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油气资源领域硫资源综合回收,弥补资源的不足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加强盐湖资源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以产生量大和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研究推广煤矸石发电和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和工艺,到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以上,粉煤灰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拓展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充分利用尾矿资源中的有用成分。提高矿山废水的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铁、铜等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替代资源的开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推动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低品位、共伴生矿产、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等的调查工作,全面评价综合利用潜力。严格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制度。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综合利用的矿产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明确尾矿开发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等规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优先用地供给,提供信贷金融支持。实行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制度,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按照“再勘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煤层气、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环保、可持续地发展矿业经济。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禁止在城市规划区、主要交通道路沿线、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并严格控制地下开采。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开采砂金、砂铁以及其他重砂矿物和湿地泥炭,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加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规范和标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组织开展大中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对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重要成矿区(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提供依据。加强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生态脆弱区、长江中下游等地区的重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开展对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现状的调查与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处理与定期发布。


(二)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并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实行差别化资金筹措政策,促进新老矿山及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恢复。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动多渠道资金投入恢复治理,到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以上。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山开采和选矿过程中的废污水处理、废石尾矿长期堆放的环境污染治理,实现同步恢复治理。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开展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水土环境污染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等环境问题治理,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



(三)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将矿区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内容,没有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或没有依法交纳土地复垦费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建立并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废弃地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达到40%以上。


实施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划定土地复垦重点治理区,优先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被破坏废弃的土地,实施国家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加强土地复垦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到2010年,开展300个左右重点煤炭基地的土地复垦工程。



八、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一)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


健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强化规划法律地位。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资源开发成本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标准,修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订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处置办法,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和市场建设。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完善矿业权审查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进行管理,促进资源勘查、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等规划目标的实现。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监管,实行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推进矿业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关系,向资源原产地倾斜,促进资源开发地区可持续发展。完善矿产资源有偿收益的使用管理,重点用于规划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矿产地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促进矿产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


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业权配置的监督管理,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登记统计等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有效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好转。


(二)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实施


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提高解决资源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积极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立足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现有条件,集中力量,有序安排,重点突破,优选实施一批基础条件较好、潜力较大、带动力强的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对重大工程的资金支持。做好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强化监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现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标。


(三)积极参与国际矿业合作


拓展矿业领域开放广度和深度。制定和完善有效利用外资参与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促进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制定并完善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的管理办法,规范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条件,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审批通道。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


推进与其他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全球巨型成矿带研究计划,了解地质成矿条件和圈定找矿靶区,进行油气基础地质综合研究与区域优选,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合作。为我国优势企业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资料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矿业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规划体系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矿种、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逐级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指标、分区和政策。重要矿种、重点矿区、大中型矿产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统筹和调控作用。规划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下级规划要落实上级规划的要求和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管理的矿种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认真做好衔接,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


(五)强化规划制度化管理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在新发现的矿产地申请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必须纳入规划,严格论证,统筹安排。


推行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矿产勘查、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矿业权设置、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年度分地区进行分解落实。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和修编。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因形势变化需要进行指标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应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构建保障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差别化的投入和激励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向重点调查评价区倾斜,开展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基金向重点勘查区倾斜。建立找矿突破激励机制,对重大找矿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奖励。加大矿产资源储备保护投入力度。鼓励矿山企业为提高资源采选回收利用水平的技术开发和改造。完善矿业用地政策,支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级民政、农业、财政、粮食、计划生育、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区、乡共同做好五保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养子或过继子的老人,其养子或过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但其养子或过继子无劳动能力或入赘到女家,无力赡养老人的,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实行五保。
第四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区公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给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要保教。保吃包括: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应;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帐和帽、鞋、袜;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洁,危房及时维修;保医包括: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是在

五保老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学龄孤儿应免收学费,保证按当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还要使五保户有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必要的零有钱,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实护理员。
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区或乡具体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地区每人每年生活费应不低于二百四十元,口粮不少于四百八十斤。供给标准要随着群众的生活改善而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者要坚持集体供给。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经费和粮食等,可以区为单位,或区、乡二级,或区、乡、村三级进行统筹。五保基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向所属农户(含专业户、重点户及其他离土不离乡人
员)和区、乡企业提取;同时,可发动社会各界人土捐献和协助筹集。五保口粮应与当地的自筹粮一起统筹。向农户和区乡企业筹集的五保基金、口粮数额,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五保基金和五保口粮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粮专用。
对划给土地由亲属代耕包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者,要由本人、代耕户和村民委员会三方按照当地五保户的供给标准签订合同,认真履行,区、乡干部应经常检查,发现赡养不落实的,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或作为五保户改由集体供养。
第七条 对集体供给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由乡政府提请区公所批准,给予临时救济;需定期定量救济的,由县民政局批准。对重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要予以重点照顾,以保证其生活。
第八条 举办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的一种好形式。区或乡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兴办。
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实行敬老养老,文明管理,民主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可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老人开展一些有益健康和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以改善老人生活。
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其各项经费和入院五保户保户的口粮、生活费、工作人员工资等按第六条规定的办法筹集解决。工作人员享受与当地区、乡企业人员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九条 维护五保户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五保户的遗产,按谁供给谁继承的原则处理。属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其亲友曾尽过一定赡养义务的,可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五保户生前有遗嘱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把五保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以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经常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五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或玩忽职守,贻误五保户的供给保障,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贪污、盗窃五保户的经费、物资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