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中,科技行政部门要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的要求,现将开展科研机构涉医行为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清理和查处科研机构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的行为。对于下列非法行医行为予以纠正:
1. 科研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 医学科研单位及其附属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和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个人和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3. 医学科研机构及其附属医疗机构超出核定的诊疗范围执业,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义诊”和刊播医疗广告;
4. 医学科研机构所属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5. 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二、设立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其基本信息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请各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将通知转发至相关医学科研机构,各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对本机构执业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规范执业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对拒不整改,仍然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现行规定,对已经设立的医学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审查,规范业务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新设立的机构要严格审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各级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对科研机构涉医行为进行检查的重要性。各级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支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请各地科技、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将此次检查情况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科技部和卫生部。
联系人: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唐玉立
电 话:010-58881761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邢路微
电 话:010-68792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4号)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局长 石宗源
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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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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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部出版局 │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 ┃
┃ │ │的通知 │84-6-15 ┃
┃ │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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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化部出版局 │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文出字(84)第1791号┃
┃ │ │知 │84-10-19 ┃
┃ │ │附: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 ┃
┃ │ │规定》的报告 │ ┃
┃ │ │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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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化部出版局 │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文出字(85)第37号 ┃
┃ │ │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85-1-1 ┃
┃ │ │合同》的通知 │ ┃
┃ │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图书约稿合同 │ ┃
┃ │ │图书出版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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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版权局 │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 │(86)权字第20号 ┃
┃ │ │ │86-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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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版权局 │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86)权字第30号 ┃
┃ │ │规定 │86-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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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版权局 │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 │(87)权字第52号 ┃
┃ │ │ │8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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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版权局 │关于汇总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的通│(88)权字第22号 ┃
┃ │ │知 │8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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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台、港、澳作者来大陆领取稿酬的有关│(88)权字第33号 ┃
┃ │ │问题的通知 │8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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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家版权局 │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88)权字第56号 ┃
┃ │ │五条第四款的解释 │8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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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家版权局 │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规范化的通知 │(88)权字第53号 ┃
┃ │ │ │8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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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化部、国家版权│关于今后解释《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89)权字第2号 ┃
┃ │局 │例》的联合通知 │8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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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89)新出联字第2号 ┃
┃ │版权局 │审核登记号的通知 │89-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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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90)权字第3号 ┃
┃ │ │定的通知 │9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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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家版权局 │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90)权字第7号 ┃
┃ │ │ │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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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90)权字第11号 ┃
┃ │ │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9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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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90)权字15号 ┃
┃ │ │合同》的通知 │90-8-2 ┃
┃ │ │附:《出版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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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 │(91)权字16号 ┃
┃ │ │附:国家版权局“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证│91-7-2 ┃
┃ │ │书”样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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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家版权局 │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专有出版权的│(91)权字第34号 ┃
┃ │ │通知 │9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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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家版权局 │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92)权字第4号 ┃
┃ │ │知 │92-1-24 ┃
┃ │ │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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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国权(1992)16号 ┃
┃ │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计算公式的订正 │9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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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新出联(1993)8号 ┃
┃ │版权局 │的通知 │93-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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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国权(1994)47号 ┃
┃ │ │法》的通知 │94-6-23 ┃
┃ │ │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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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国权(1995)28号 ┃
┃ │ │施办法》的通知 │95-7-25 ┃
┃ │ │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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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局令第2号 ┃
┃ │ │ │9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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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国权(1999)43号 ┃
┃ │ │”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99-12-9 ┃
┃ │ │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 ┃
┃ │ │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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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国权(1999)45号 ┃
┃ │ │ │9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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