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含计算机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销售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备案、登记。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两份及电子文本;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1份;
(七)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1份。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的,不须提交(一)、(六)、(七)项和标准电子文本。
第七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我市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申请人按照审查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受理机构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产品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产品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所规范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产品名称是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齐全,检验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否科学合理,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六)实施强制性认证认可管理的产品,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准入要求。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Q/□□ □□ □□□□
企业标准编号示例:Q/ABC1-2006表示ABC公司2006年发布的该公司第一个企业产品标准。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号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备案登记机关代号:市质监局(440300);受理机构(440301)。
备案登记编号示例:440300X8888-2006表示深圳市质监局备案的第8888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类别为食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其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受理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1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登记工作。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标准备案为两个工作日、标准登记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受理单位应当在标准封面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并标注备案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依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修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书面提出修改单及相关材料,送受理备案单位备案确认(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
第十四条 对需废止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企业应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对产品的备案登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其条款,视为无效标准或无效标准条款。
第十七条 企业在登记备案中要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变化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或修订。
获准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必须严格按此组织生产和检验。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执行标准复审,或其产品执行标准经技术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市质监局有权依法取消其标准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标准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
深台〔1996〕5号
各区台办、公安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投资考察的台胞逐渐增多。台胞在我市被盗、被抢、被骗的案件和遗失财物、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做好处理涉台事件工作,现就受理台胞报案、报失、投诉、求助和死亡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涉台事件
各级台办、公安机关、旅行社、宾馆、旅店、运输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台胞的报案、报失、投诉和求助。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的确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业务,在耐心听取情况后,热情帮助台胞到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同时,将书面记录情况报送当地台办。
二、台胞报案、报失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发生在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及其站场、机场、码头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民航、航运、运输部门负责该辖区公安、保卫业务的公安、保卫机关受理。
(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内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案发单位保卫部门协助报案,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注1)。
(三)发生在社会上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由案发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
(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交通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
(五)台胞报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各受理报案、报失的公安部门,应出具报失证明,以便台胞申办出境证件。
三、台胞遗失大陆及港台出入境证件的处理办法
(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出入境签证和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所出具的报失证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2)。
(二)(此项废止)(注3)。
(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遗失证明到深圳市公安局办理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4)。
(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到市公安局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公安局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5)。
四、台胞因钱财被盗、被抢或遗失,向我求助的处理办法
(一)发生在来深的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台办报告。
(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管辖区台办或向市台办报告(注6)。
(三)发生在市属各区的,由各区台办受理,并将情况报市台办。
(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向事发地区派出所报案(注7)。
五、台胞在本市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台胞在本市因病或自杀死亡,有接待单位或身边有亲友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亲友通知死者在大陆和台湾的亲属,并商量后事处理意见;无接待单位或身边无亲友的,由开出死亡证明的单位通知其所在区台办与死者亲属联系。
(二)台胞在本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受理报警(报告)的相关部门在核实其身份情况后及时报告市台办(注8)。
(三)台胞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区台办与死伤者亲属联系;自然灾害跨区的,由市台办负责联系。
(四)台胞在本市因他杀致死或重伤的,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情通报市台办,由市台办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对策意见,并由市台办负责与死伤者亲属联系。
(五)死因不明的,待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原因后,按相对应规定办理。
(六)台胞死亡后,接诊的医院或办案单位应及时将死者的姓名、死因等基本情况,通知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区台办转报市台办,以便及时办理死亡证明及公证手续。
(七)死者家属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要求传媒报道的,需经市台办和公安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注1 此项原文为:(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协助受理后,报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注2 此项原文为:(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出入境签证和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前往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请其代办出境证件。
注3 此项原文为:(二)在本市投资、经商、就业、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市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
注4 此项原文为:(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由市台办向签发地使、领馆查证后,到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办理出境证件。
注5 此项原文为:(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各受理、审批单位不得拖延和积压。
注6 此项原文为:(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台办报告。
注7 此项原文为:(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设法解决。
注8 此项原文为:(二)台胞在本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肇事单位或肇事人负责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市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