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第三条 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公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公证处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公证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证范围
第六条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一)证明合同、协议或者契约。
(二)证明继承权、遗嘱、委托书。
(三)证明财产所有权,财产的分割、转让、赠与和抵押权的设定。
(四)证明亲属关系。
(五)证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女。
(六)证明婚姻状况。
(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八)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九)证明法人资格、章程、资信情况。
(十)证明债务的保证、担保或者履行状况。
(十一)证明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十二)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十三)证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招投标、拍卖活动。
(十四)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十五)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十六)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一)项所称合同、协议或者契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货物运输合同。
(四)财产租赁合同。
(五)加工承揽合同。
(六)借款合同。
(七)科技协作合同。
(八)劳务合同。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合同。
(十)商品房预售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房产抵押协议。
(十一)私有房屋的赠与、分割协议。
(十二)拆除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十三)工商企业的联营、承包、租赁、兼并协议。
(十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契约。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十三)项所称招投标、拍卖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公开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二)以招标形式购置机电设备、承发包建设工程的活动。
(三)中小型工商企业的拍卖活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公证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第三章 公证管辖
第十条 民事类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市)公证处管辖。
经济类公证事项,标的在四百万和四百万元以上的,由市公证处管辖;标的在四百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市)公证处办理。
其他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一条 涉外公证事项,由市、县(市)公证处管辖。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经协商后,应当由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三条 区、县(市)公证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 公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申办遗嘱、收养、赠与、委托、生存、声明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五章 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证明。
(二)需要公证的文书。
(三)公证事项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证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公证书生效前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公证的。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照规定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并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调查公证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材料,应当由该单位核对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证书应当使用中文;发往境外的公证书,根据规定或当事人的要求,应当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后,应当在公证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按规定日期到住所地以外的场所领取清偿物。
(三)丧失行为能力、又无代理人。
(四)债务人无法确认债权人。
(五)与债务人约定以提存的方式先行给付的。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将应当给付的标的物自公证处办结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视为清偿。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二)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给付标的物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明确,没有争议。
当事人可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证处、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已生效的公证书不当或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或撤销。
更正或撤销已经发往境外的公证书,按国家司法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更正或撤销公证书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更正或撤销公证书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当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科学严密,公布收费标准。
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依法出证,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中,由于过错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提供假证等行为,造成公证书错误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向该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提交司法建议书,建议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造成公证书不当或错误的,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按照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下发的《公证收费规定》收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发表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寄予了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并把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到团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这一讲话对共青团建设和团的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把一个稳定的充满发展活力和生机的中国带入21世纪,要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以社会主义强国的地位屹立于国际社会,取决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长期坚持,归根到底取决于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这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必将对广大青年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产生深刻的影响。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团结带领青年的重大责任,团干部是年轻干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对团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不仅为团干部的健康成长指明了道路,而且为共青团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不断提高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水平。要帮助广大青年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带领广大青年一代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奋发进取,健康成长。
二、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年轻干部提出的要求,努力提高团干部的自身素质。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既语重心长,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了对年轻干部的热情关心和严格要求。团干部作为年轻干部的一部分,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就是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在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就是要时刻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努力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下苦功夫改造主观世界,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和人民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勇于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主动经受各种考验,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免疫力,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广大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同贯彻党中央关于讲政治的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团的建设和团的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用讲话精神规范自己,勉励自己,警示自己,进一步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认清时代的要求,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在团员青年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把广大青年吸引、凝聚到党的周围。
三、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在行动上,更好地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奋斗。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切实体现在团的建设中,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上。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实现这一目标,青年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积极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艰苦创业,锻炼成长,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