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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尹振国

时间:2024-07-08 06:5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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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尹振国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 犯罪于1958年在 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 罪或 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 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 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 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 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 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
网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06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网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网络访问不通、电话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网的IT、国际贸易、 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网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
  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网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04-02-27 三湘都市报)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4、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
网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现实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网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克制力。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网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大有颠覆现有道德观与价值观之势。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网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新华网《网络,虚拟和现实有多远?》,2006年5月10日)
5、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陈嘉珉 《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 ,价值中国网,2006年03月10日)。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
二、计算机犯罪的防治对策
1、技术对策
要不断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完善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
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0页)。
(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3页)。
(3)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2、社会对策:
(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钩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例如,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因为他的身份在现实的时空是可以确知的,因此他要承受各种社会压力(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中,人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完全可以以虚拟的身份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必担心自己被辩识。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社会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便捷的服务,以高格调、高品位、高质量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四是要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2007年1月29日在北京“大兴网络文明之风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在建设和提倡网络道德的同时,还要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观念。
(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3、法律对策
制定与完善计算机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立法。由于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之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要竭制和对付计算机犯罪,必须制定包括计算机安全、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一般地说,计算机安全立法包括计算机安全法律和惩治计算机犯罪法律两大类。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直到1973年瑞典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性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该法明文规定建立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专门来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实证明,在瑞典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计算机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设备认证、设备造型、系统设计、机房选址、系统建立,以及使用与管理者的职责等等诸多环节,都运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随后,丹麦、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巴西、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和规定(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方面,美国比较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拥有计算机最多的国家,应用广泛,普及程度最高,同时也是计算机犯罪最为严重的国家,在美国除此而外1个州均已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大法律之外,在联邦法律中,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法律就有1974年的《个人秘密法》,1978年的《防止向国外的不正当支付法》、《资金电子调拨法》、《金融秘密法》,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电子通信秘密法》,等等(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三是《计算机网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网络保护作为重点(参见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563-564页,法律出版社,1994。)
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计算机法治的真空状态。
(2) 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网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诸如国际间通过电话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法社会学语境下中国式民主积极性的困境 -
- ----基于文化和观念
民主积极性主要体现在民主行动参与的积极性上。包括:从思想到行动宣传民主,参与民主,鼓励民主;引导别人参与民主,影响别人的行为,简单讲是责任心加上民主行动。历史地考察,每一次民主运动往往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民主运动是在流民的号召下,通过争取民主权利,反抗民主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抗争,大多以失败告终。民主运动触动了百姓的底线,迎合了民众的现实需求,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现如今,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除了体现在通过基本的民主途径争取民主权利之外,更多的融合了体制外渠道,法外渠道。比如,上访,网络民主等等。在互联网上,民主的热情看似高涨,所谓的民主人士则更多的是虚拟世界的观客,看客,心态往往夹带一时激愤,放纵和泄愤的非理性因素。一旦脱离这个环境,除非涉及个人的重要利益,个体很难自省的主动或者号召大家参与公共权权利事务。以成立业委会为例,笔者曾考察过几个小区,往往起初几个人达成一项决议,当时热情很高,第二天就很少有人过问,也就不再找什么组织,主管部门交涉了。揭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需要从我们的文化环境环境和观念中找寻答案。
小农意识至今是,但不是决定一切中国问题的唯一原因。中国社会长期受农业文明影响,个人利益圈子化,社会责任感缺失,利益的争取和社会事物的参与不仅取决于现实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感,还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权利体和自己的亲疏远近关系,等等,比如自己老板和父母交代的事情往往努力去做。熟人社会的礼教秩序是影响中国人民主行动的主观参与惰性因素之一。
中国人凡事不爱出风头,当面不急攻,随大流的心理是影响因素之二。在这种心理下,大家凡事不做第一,不愿不敢做第一。在涉及大多数人的事物时,如果利益的得失与个体关系不够强烈,比如不涉及重要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或者仅仅是间接地涉及小的利益时,大多持放任态度和搭便车心理。甚至把争取公众权利的行为解释为出风头,处理问题的幼稚化和简单化。一旦有了第一个,第二个,人数达到一定优势,又开始转变策略,采取跟随策略。这不但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易学之道,也是国人的文化观念的反应,现实中的极端势力压制个体民主权利的个案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人的这种文化观念。社会学认为,行为由社会角色期待决定,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建立在认为社会要求你应该如何做的基础之上。一贯的集体行动模式反映的就是这个理论。不同的环境下,个体产生不同的环境角色心理。比如,北京市很多交通路口行人违法很普遍,即使外国朋友来北京也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他们觉得不守法反而不好意思。所以法制观念和法律的完备乃至法制监督绝不是法的遵守和实施的根本原因,观念和社会文化结构才是症结所在。
不但是国家,包括地理环境的隔绝机制,社会背景和国家管制在内的整个文化环境塑造了国民的忍性,耐性和屈从性。这是民主积极性不高的又一影响因素。民主参与的渠道堵塞,社会民主组织的准入困难重重,极大的束缚了民主的积极性,传统家家族观念和等级秩序下,民众自组织能力先天不足。国家对组织束缚得过死过严,致使组织后天畸形,要那么夹缝中生存,要么沦为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面对非正当的强势,很多人待遇斗争,恐于斗争,犹犹豫豫,畏手畏脚。社会社会尚未形成保障权利人敢于斗争的体制和法律环境,不到万不得已,妥协,搁置,时间往往成了解决一切的最有效艺术策略。
落笔至此,也就不难理解国人民主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障碍了。体制不是借口,国家管理也不是挡箭牌,民主意识的提升,民主权利的的争取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事关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每一个文化自觉的公民的责任。解决这一困境,不仅需要领导者的敏锐的洞察力,改革的魄力和信心。更取决于社会的信任,和合法争取权利的行动,这迫切我们以提升个体自主性为突破,从思想到行动的大解放。我们可喜地看到,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全面的推进社会改革,尽管我们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治体制的改革总会进行,只是时间问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宽容,理解,更需要做好自己的事。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年轻一代的觉悟,责任心和爱国情怀给伟大的民族国家的民主化未来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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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mail-pjpj99@foxmail.com.

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 勇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投资创业;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效能建设,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完善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向投资者和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和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应当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本地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或者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审查建议。异议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投资者和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投资项目配套的医疗服务、教育、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行政机关应当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人才资源。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金融、劳务、会计、评估、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接受有关投资者或者企业委托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对企业的各项行政许可,许可事项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审批项目名称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备案。监察机关应当对检查计划进行协调,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除外。
实施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统一的执法检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当依法收取,出具收费依据。违反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促进投资者和企业自觉守法。
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向企业出具法律依据、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评选、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
(三)强制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财物;
(四)强制订购报刊、音像制品、购买指定产品;
(五)强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六)强制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和在指定媒体发布广告;
(七)干扰自主聘用职工;
(八)其他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哄抢企业财物,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以及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投资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资者或者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控告和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开通网上投诉平台,方便企业和投资者投诉和举报。
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监察,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调离执法岗位,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