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 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模拟法庭。
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
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室。
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
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
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消耗材料储存室、资料室。
十三、赃证物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
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
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室。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化验用房,包括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试剂存放室、辨认室、专家鉴评室。
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外光谱室、色谱室。
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紫外线检验室、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
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定室、电测听室、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体存放室、标本室。
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
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
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平方米。
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表确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编制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建设相对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附表1
一级检察办案用房 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 号 种 类 面 积
1 控告接待用房
2 来访等候室 60~80
3 来访接待室 60~80
4 举报等候室 40~60
5 举报接待室 40~60
6 检察长接待室 30~40
7 案件研讨室 30~40
8 申诉接待用房
9 申诉等候室 40~60
10 申诉接待室 40~60
11 赔偿接待室 30~40
12 案件研讨室 30~40
13 询问用房
14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60~80
15 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60~80
16 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60~80
17 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60~80
18 侦查监督用房
19 讯问室 30~40
20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40~60
21 审查起诉用房
22 刑事案件审查室 40~60
23 讯问室 40~60
24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40~60
25 模拟法庭 80~120
26 律师用房
27 律师阅卷室 60~80
28 律师接待室 40~60
29 复印室 30~40
30 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31 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80~120
32 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 40~60
33 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60~80
34 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 30~40
35 办案人员休息室 40~60
36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40~60
37 接待室 30~40
38 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9 案件审理室 30~40
40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41 监控用房
42 监听室 60~80
43 监视室 80~120
44 领导指导室 40~60
45 侦查指挥用房
46 通讯联络中心 60~80
47 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90~120
48 检察委员会用房
49 会议室 80~120
50 候会室 20~40
51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52 计算机房 80~120
53 多媒体示证制作室 40~60
54 消耗材料储存室 50~80
55 资料室 50~80
56 赃证物保管用房
57 贵重物品保管室 60~80
58 一般物品保管室 80~120
59 枪弹保管用房
60 枪支保管室 30~40
61 弹药保管室 30~40
62 警械具保管室 30~40
63 服装保管用房
64 检察服装保管室 80~120
65 法警服装保管室 40~60
66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67 文书档案室 200~300
68 音像档案室 80~120
69 阅档室 40~60
总计 2740~3940
附表2:
一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化验用房
2 普通化验室 60~80
3 毒物化验室 30~40
4 万能显微镜室 30~40
5 试剂存放室 20~40
6 辨认室 20~40
7 专家鉴评室 30~40
8 文检用房
9 文检检查室 60~80
10 文检资料室 20~30
11 紫外光谱室 30~40
12 红外光谱室 20~40
13 色谱室 20~40
14 痕检用房
15 痕迹检验室 40~60
16 指纹检验室 30~40
17 红外线检验室 20~40
18 紫外线检验室 20~40
19 痕检资料室 20~40
20 测谎检查室 40~60
21 法医鉴定用房
22 物证检验室 60~80
23 活体检验室 40~60
24 脑干电检测定室 20~30
25 电测听室 20~40
26 声阻抗室 30~40
27 眼底照相室 20~30
28 解剖用房
29 解剖室 50~80
30 X光照相室 20~40
31 病理切片制作室 20~40
32 尸体存放室 30~40
33 标本室 20~40
34 司法会计用房
35 审查鉴定室 60~80
36 文档保管室 60~80
37 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40~60
38 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39 工作间 80~120
40 小型录像播放厅 120~160
41 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42 录音室 40~60
43 控制室 30~40
44 资料室 20~40
45 照相用房
46 照相制作室 50~80
47 照相资料室 20~40
总 计 1360~2070
附表3:
二级检察办案用房 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2 来访举报等候室 30~40
3 来访接待室 30~40
4 举报接待室 20~30
5 检察长接待室 30~40
6 赔偿接待室 30~40
7 案件研讨室 30~40
8 询问用房
9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20~30
10 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30~40
11 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40~60
12 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40~60
13 侦查监督用房
14 讯问室 40~60
15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16 审查起诉用房
17 刑事案件审查室 20~30
18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40~60
19 模拟法庭 60~80
20 律师用房
21 律师阅卷室 30~40
22 律师接待室 30~40
23 复印室 20~30
24 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25 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60~80
26 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30~40
27 暂押室 20~40
28 办案人员休息室 40~60
29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40
30 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0~40
31 监控用房
32 监控室 60~80
33 领导指导室 30~40
34 侦查指挥中心 60~80
35 检察委员会会议室 80~120
36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37 计算机房 60~80
38 多媒体制作室 30~40
39 赃证物保管用房 60~80
40 枪弹保管用房
41 枪支保管室 20~30
42 弹药保管室 20~30
43 服装保管用房 60~80
44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45 文书档案室 120~180
46 音像档案室 40~60
47 阅档室 30~40
总 计 1450~2040
附表4:
二级检察办案用房 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二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 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1 化验用房
2 普通化验室 20~30
3 毒物化验室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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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
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
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5.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
6.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7.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8.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
9.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10.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11.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12.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既要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集团公司要按照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集中、分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有所区
别,一般应注意搞好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确定,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
13.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要搞无偿转让,更不许损害国家利益。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
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4.企业集团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集团整体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15.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
集团的发展。
17.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集团公司,可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集团公司,也可以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18.各地区和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并应一视同仁,继续使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政策和待遇。参加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亦应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尽快制订有关法规。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经济充分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198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