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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时间:2024-07-11 14:5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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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196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你会宣教部李琼同志9月23日来电话,询问对被判徒刑女犯和被判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有何特殊照顾的问题,现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罪行重大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第三十八条规定:“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女监……分别监管。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第三十九条规定:“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扶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对于被判死刑的女犯的照顾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罪大恶极应判死刑的女犯,如果已经怀孕,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和正常发育,应俟其分娩一年以后,婴儿有了妥善安置,才予宣判。对判决确定死刑的女犯,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已经怀孕,亦须暂时停止执行,俟其分娩一年以后,婴儿有了妥善安置,再予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你会参考。


关于发布《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减灾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的通知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为做好农村灾后住房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受灾农村地区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的实用房屋,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科技部组织农村建筑专家组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地震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导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后农村房屋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本《要点》主要包括总则、恢复重建规划、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等部分。现将《要点》发布,供各方面参考。

附件:《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农村科技司

          

          国家减灾委员会

                 抗震救灾专家组农村工作组

          科 学 技 术 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甚至国际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70项左右。
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驻咸单位;
(四)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区域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咸阳科技信息网”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10万元,其中2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17年5月15日废止。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