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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时间:2024-05-19 16:2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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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毛里塔尼亚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国和毛里塔尼亚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67年2月1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的邀请,由比拉尼·马马杜·瓦尼外交兼计划部长率领的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接待。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接见了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和代表团全体成员。周恩来总理同时接见了他们。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同他们进行了诚挚的和亲切的谈话。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转达了毛里塔尼亚总统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毛里塔尼亚党和人民对毛泽东主席和中国人民的敬意、钦佩、问候和支持。毛泽东主席请毛里塔尼亚代表团团长转达他和中国人民对毛里塔尼亚总统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和毛里塔尼亚人民的敬意和问候。
  以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为首的中国方面同以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为首的毛里塔尼亚方面进行了会谈。双方就当前国际形势和发展中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等问题坦率地交换了意见。会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双方一致认为,目前的国际形势十分有利于全世界一切革命的人民。帝国主义者的寿命不会很长了。亚非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进行坚决的斗争。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中国方面指出,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是全世界革命势力和反革命势力之间正在进行的大搏斗的焦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支援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直到把美国侵略者统统赶出越南。
  毛里塔尼亚方面重申支持英勇的越南人民,谴责对越南人民的侵略和屠杀,并且坚信越南人民的可歌可泣的牺牲将赢得最后胜利。
  双方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他们的合法权利而进行的正义斗争,并坚决支持正在争取独立的各国人民的斗争。
  双方强烈谴责南非和南罗得西亚殖民当局的种族歧视政策。同时谴责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存在着的种族歧视。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表示毛里塔尼亚政府坚决主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并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活动。中国方面对毛里塔尼亚政府一贯采取的这一正义立场表示感谢。
  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重申,中国政府坚决支持毛里塔尼亚政府所奉行的不结盟政策。对毛里塔尼亚采取自力更生发展民族经济的方针,表示支持和赞赏,并衷心希望毛里塔尼亚通过实践,创造出自己成功的建设经验。
  在毛里塔尼亚代表团访问中国期间,双方在平等互利、互相支援、互相谅解的基础上,签订了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
  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在访问中国期间,参观了工厂、农村人民公社和学校,同正在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工人、农民、红卫兵和师生进行了友好接触;代表团还访问了清真寺,会见了中国的穆斯林兄弟。这些参观访问使代表团留下了十分良好的印象。
  毛里塔尼亚代表团坚信伟大的毛泽东主席在七亿人口的中国发动这样一场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具有极其深远的国际意义。代表团衷心祝愿中国取得更伟大的革命成就。
  中国方面重申邀请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总统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前来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邀请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访问毛里塔尼亚。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愉快地接受此项邀请。访问的日期将在不久之后商定。
  双方满意地指出,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这次访问中国,对增进两国人民友谊作出了贡献,并为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毛里塔尼亚外交兼计划部长代表他和他的同事们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他们访华期间自始至终所给予的极其亲切、热情和兄弟般的接待表示深切的和诚挚的感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1号)
2000-06-1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将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
  2.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交通局。
  3.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4.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将审批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供⒔谒⒐┢⒐┤鹊裙檬乱档男姓芾碇澳堋?
  2.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职能。
  4.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用水指标和临时用水指标、节水奖励、区县供水发展计划、用水器具准用、冷却塔安装更新、燃气设备进京销售许可、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建设类培训机构资格、建设类高级技工资格鉴定培训机构鉴定与核发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职能。
  2.取消核准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资质、临时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资格的职能。
  3.取消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登记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市政、公用、环卫等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城市次干路以下道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管理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作业队伍承担的道路清扫、垃圾、粪便收集、清运等作业任务,下放给区政府,具体作业任务逐步由社会化、专业化公司承担。
  3.将审批建设液化气换瓶站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拟订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组织审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二)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

  (十三)负责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四)组织制订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委设2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资料;负责本系统社会团体工作。

  (四)计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拟订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

  (五)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核准市管道路的临时占道;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六)城市排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七)市政工程处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用水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及用水户的管理;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九)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重要燃气供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审批燃气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等厂站建设的审批。

  (十)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供热发展规划;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审批供热企业的资质;监督检查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工作。

  (十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配套环卫设施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组织审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四)夜景照明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夜景和路灯照明工作,拟订相关的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重要地区的夜景照明管理,并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及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停车设施管理处

  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业管理;参与研究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

  (十六)城管监察协调处

  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以及城管监察系统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调度区县城管监察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城管监察培训工作。

  (十七)城管监察督查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情况,考核区县城管监察执法工作;检查评定执法案卷;受理城管监察投诉工作。

  (十八)外经处

  组织起草本系统对外经济交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等方面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谈判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对外经贸工作。

  (十九)科技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技术引进计划;负责指导新技术推广工作。

  (二十)宣传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对外宣传报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教育发展、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系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一)财务处

  负责管理本系统各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综合协调处

  负责起草全市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制订各项环境整治任务分解落实计划;协调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日常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整治新闻宣传工作;编制报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简报、信息。

  (二十四)督促检查处

  负责制订环境综合考评标准及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并定期提出考评报告;督促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56名(含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和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61名。机关后勤行政编制10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城市排水管理处、市政工程处对外可以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二)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城管监察协调处、城管监察督查处对外可以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三)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综合协调处、督促检查处对外可以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四)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户外广告管理处对外可以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