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开或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犯罪十分猖獗,给银行资产造成巨额损失并继续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暂停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除外),对尚未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要逐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后,方可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二、从4月30日起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组织印制)。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订。
三、严禁使用储蓄存款单证办理单位存款业务。对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储蓄存单代单位定期存单且尚未到期的,务必在5月30日前将原存单收回,更换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严禁储蓄所以任何形式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四、切实加强储蓄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各行储蓄存款使用特种存单的限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中的规定限额,特种存单起用时限不得超过4月30日。各类存单均须印注或加盖“未经确认质押无效”字样。
五、实行大额定期存款备案报告制度。储蓄存款单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报同其省分
行备案,并由其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制订相应的存款备案登录管理制度,并对存款人的存款情况负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六、暂不批准各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所辖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据本通知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述各项,文到之日起立即实施。
附件:××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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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已在××银行开立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帐户。 |
| 户名: |
| 帐号: |
| 开户行: |
| 开户时间: |
| 金额: |
| 期限: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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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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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复核 记帐 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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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行设计印制时,上述参考格式备注栏中内容不得删减。
1997年4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