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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0: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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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19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在市城改办审定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基础上,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地发证和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拆迁安置管理,摸底建档、综合测算、招拍挂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手续申请前,须取得市城改办审查意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规费减免由市领导组会议集中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政府、社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等模式。采取社会投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改造村提请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公正、公平选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计划及各区推荐意见,市城改办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将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报市领导组同意后,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凡已列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或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街办)、区政府(管委会)推荐,市城改办审核,报市领导组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村。省、市重点工程、重点景区所涉及的城中村,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市城改办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的改造村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报市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城改办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片区用地控制规划,依用地控制规划,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拟定城中村改造村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意见,报市领导组批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综合测算,不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领导组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市领导意见调整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前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坚持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纳入城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可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方案制定
第二十条 已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改造前须向市城改办申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旧村拆迁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
第二十一条 改造村建设方案经市城改办审定后,应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基本情况、村改居、集体经济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旧村拆迁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实施措施、监督保障机制等。
改造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市城改办备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与改造方案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审。
第五章 城中村改制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城中村名录的村,公安部门应严格户籍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各村人口、土地、建筑等摸底建档。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冻结户口、澄清底数,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在保持稳定和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合理设置股权并量化、组建股份制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土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改造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后,改造村集体土地经市政府上报获得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或红线储备。 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
在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前,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办)初审、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城改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改造村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报市领导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不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拆迁,应按规划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做安置或提供了过渡用房,不停止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起诉讼,仍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在土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133平方米控制,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的非本村人员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划定的改造用地应包括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发展经济用地。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用于安置村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免交市级行政性规费,用于发展经济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外,免交其它市级行政性规费。
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扣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计提部分,其余价款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由村委会(或改制后的股份制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意见,经市城改办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用款计划予以拨付。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中所涉及由市政府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资金建设。改造后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范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已颁布的其它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提高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骗税、套汇以及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票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5
〕30号)的规定,加强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坚决取缔无照刻制印章和印制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违法活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努力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做出积极贡献。



199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