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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4-07-12 07:2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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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普通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普通教育有了一定的提高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普通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全省普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为此,决议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教育是“两个文明”建设基础的战略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象抓重点建设和种草种树那样,把教育抓上去,下决心改变我省教育落后的状况,要把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端正普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注意减轻学生负担;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普通教育真正担负起既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又着重培养大批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


  二、要切实抓好普及小学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小学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城市要解决上学难的问题。对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分期分批地实行小学或初小免费教育。同时要采取特殊有效的措施,扶持、发展民族教育,尽快改变我省民族教育落后的面貌。


  三、要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步伐,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制订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解决好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经费、编制、尤其是师资配备和培训等实际问题,认真办好农业职业学校。要把劳动制度的改革与教育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把师范教育放在整个教育工作的首位,认真抓紧抓好。要扩大高师本科规模,发展师专,积极建设中师,抓紧筹建技术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在师资配备、办学经费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不得任意截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学校的领导,帮助解决师资、教学等方面的问题。要逐步整顿现有教师队伍,积极培训在职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


  五、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树立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特别是扎根农村,做出成绩的优秀教师,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开展尊师爱生、为人师表活动。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和消除精神污染。严禁打骂、体罚学生,不准对学生搞经济制裁,要保障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侮辱、殴打教师,侵占校产,危害学校环境和干扰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六、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提高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要继续提倡、鼓励和支持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个人集资办学。要进一步搞好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对挪用教育经费的必须严肃处理。
  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教育办好事、办实事,为振兴甘肃教育而贡献力量。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 劳动部 财政部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今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以来,有些地区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解释。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所精减的职工。”这是否说,所有在这期间精减的职工,同等条件下,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答:这项规定的意思是,各项精减待遇,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内精减的职工;在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精减、辞退职工的待遇,另按精减、辞退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处理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的职工的待
遇问题时,各项待遇仍应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执行期限办理。例如,安家补助费,应从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按该规定的标准执行,等等。
二、《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七项规定,被精减职工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安置地区负责。系指安置地区的哪个部门负责?
答:这是指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包括给予工伤复发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困难救济。这项规定适用于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减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
三、《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四项规定:“对于合乎享受退休待遇的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条件的被精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现有还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经过审查核实后,即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这里所
说的固定职工,是否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
答: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但是不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非因工致残的固定职工。
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因工致残的临时工,能否享受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长期救济的待遇?
答:考虑到这个问题牵涉面比较广,对这部分人还不宜给予这种长期救济待遇。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1966年4月12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由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五条 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 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八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
第九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加以补正,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当即予以宣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结果,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补选各地区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