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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21:1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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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乱罚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罚没票据(简称票据,下同),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向交款(物)方提供的凭证。
  第三条 凡在我省使用票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统一票据式样,由省财政部门制订;专业票据式样,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报省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据名称;
  (二)专用检印;
  (三)字轨号码;
  (四)联次;
  (五)省财政部门批准文号;
  (六)收费或罚没项目;
  (七)收费标准或罚款幅度;
  (八)收费或罚没金额(数量);
  (九)交款(物)单位(印章);
  (十)收款(物)单位(印章);
  (十一)收款(物)人;
  (十二)收款(物)日期。
  第七条 印刷票据必须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厂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印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简称使用单位,下同),应当持《收费许可证》或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款(物)的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凭票据准购簿到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对遗失的票据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公开声明作废。
  第十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票据的,应当将剩余的票据和票据准购簿及时退回发放单位,禁止转让或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存根,发现存根短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销毁存根,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建立票据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票据的情况实施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使用规定的票据实施收费、罚没款(物)的,交款(物)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便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九条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 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3〕119号文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同时废止。
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略)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83年7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的七月五日至七日,共青团中央举行了常委会议。

  会上,王兆国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进一步做青年工作问题讲了话。胡锦涛同志代表书记处汇报了团十一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就如何开展下半年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

  会议认为,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近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振兴中华的斗志。刚刚出版的《邓小平文选》,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加了新的内容,必将对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也出现了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指导下,全团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努力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团中央书记处从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和机关管理科学化入手,制定了书记处政治生活准则,精简和调整了机构,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今年的“文明礼貌月”活动作为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第一个战役,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的创造,效果较好;树立了“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这样一个事迹生动、令人信服、催人奋进的青年典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青少年教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湖南的经验,部署了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工作,为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总之,全团工作的发展势头是令人鼓舞的。

  会议认为,上半年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团的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团中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全团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对各级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建设抓得还不够紧;在团的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还没有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办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今年下半年,全团要认真学习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进一步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共青团中央一九八三年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四项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会议同意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关于“攥紧拳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力量的安排上要花更多的气力,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即: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加强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二)

  会议认为,响应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号召,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是当前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突出任务。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青年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好形式,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的一个有效办法。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活动长期抓下去。

  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引向深入,一定要抓住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引导青年学习她百折不挠、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渴求知识、刻苦自励的顽强毅力;对社会尽责、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要在前一段广泛宣传张海迪事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论证张海迪成长道路的普遍意义,帮助青年不断解决在学习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启迪和激励广大青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要从青年的实际出发,采取青年喜闻乐见、愿意接受的办法,如读书讲演、专题讨论、报告会、事迹展览、文艺演出等,帮助青年通过自我教育达到提高觉悟、不断前进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意避免出现现式主义、简单“对号”、脱离实际等问题。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其他先进人物结合起来,把青年在学习张海迪过程中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而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的实践中去,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

  会议传达学习了不久前召开的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为,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制定的集中财力物力、确保重点建设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决策。它对于保证“六五”计划的完成,实现在本世纪末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把确保重点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用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为保证重点建设,为实现党中央关于八十年代打好基础、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计划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全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这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的一切工作,也都要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服务,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会议要求全团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通过共青团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动员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引导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带领青年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教育青年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大好形势,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思想和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观点,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用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从事工作。要教育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充分理解搞好重点建设的重大意义,关心并积极支援重点建设。直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大团员、青年,更要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和历史责任感,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

  团中央拟于明年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去,以优异成绩迎接大会的召开。

(四)

  会议高度评价了目前正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兴起的学习热潮,指出,亿万青年热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报国热忱,刻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汇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向现代科学文化进军的伟大洪流。这是拨乱反正的巨大成果之一,是我国青年一代在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新的觉悟和奋起的重要标志。

  在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是经济振兴的前提。因此,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践已证明,团的工作只有适应青年的要求,抓住青年的“兴奋点”,才能把最大多数的青年团结在自己周围。各级团的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青年的学习,努力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协同社会各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各类青年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学习重点。在学校,要帮助青年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树立刻苦勤奋的良好学风,去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在工矿企业,要广泛地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帮助青年工人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增长知识和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要努力抓好青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在“双补”合格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人阶级新一代;在农村,要把扫盲和帮助青年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走致富之路作为主要的任务;对待业青年,要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做好就业前的准备。要注意了解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要求,对影响青年学习的某些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团的干部和广大团员,应该走在学习运动的前面,做青年学习的带头人。

(五)

  会议指出,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全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团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月份湖南会议精神,认清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定决心,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要加强督促检查,从团中央起,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务求到明年四月,使农村团支部松散瘫痪面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在重点抓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整顿的同时,其它战线的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基层组织的建设,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会议指出,现在,共青团已拥有二十万名专职干部和几百万名不脱产的基层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当前团的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今后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我们要根据团十一大工作报告和新团章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

  增强团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加强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基础。每个团干部都应以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变动中,更要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听从组织的安排,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各级团委要制订出加强自身革命化建设的措施,并认真遵守、定期检查。上级团委对下级干部要加强考核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组织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前一阶段,客观上由于各地进行机构改革,省、地两级团委班子变动面较大。尤其是实行干部正规化培训以后,很多骨干被输送到各级党校、团校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不少团委缺额现象严重,影响了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严重注意。对干部实行正规化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根本措施。在具体安排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在职学习的同志应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的问题,一致认为,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向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流毒,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影响,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使团的干部真正成为“青年之友”,从而更好地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会议认为,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转变作风的首要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各级领导都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研究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定政策”。这一指示鲜明、深刻地说明了调查与决策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团的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都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认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把调查研究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基本功,要订出制度,形成风气。当前,全团要围绕如何改革团的工作,以适应和促进各条战线的改革;如何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解决团干部来源、配备、培训、管理等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来。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每年要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下去作调查,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质量的调查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向团中央送两次这样的调查报告。各级团委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与青年、与基层、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和社会动向,做到耳目灵通。同时,要对团的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二、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突破一般化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对团的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农业、工业、商业、学校等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下功夫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使点上的经验在面上开花结果。

  三、要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影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基层、做到实处、做到青年身上,而是浮在上面。这些都是极为有害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今后,团中央召开会议都要力求简短、集中、有实效,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确需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要有好的会风,严禁借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团的各种文件和内部刊物,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做到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和套话。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层层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加以推广。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团委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胆工作,坚持真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负起领导责任,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再接再厉,深入学习、贯彻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