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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6 09:4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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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第四条 株洲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进行监督。株洲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代理服务。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的比选活动,应进入株洲市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按程序规范运作。
  第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编制比选文件;
  (二)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比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比选申请书;
  (四)接受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六)现场公布比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审或随机抽取中标人;
  (七)确定比选结果并公示;
  (八)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移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比选代理单位应当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株洲市招投标局管理网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要求;
  (四)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比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更改并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比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比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比选申请:
  (一)代理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二)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五)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比选一般采用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分两种形式。
  (一)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投标申请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二)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中标代理单位,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单位的操作规程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评分办法,应从招标代理单位的胜任程度及信誉、招标组织方案及业务文件质量、投标报价等方面综合评审。具体操作细则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工程项目执行。评审委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比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委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三名的招标代理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法定情形参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得另选他人。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2)经营避孕药具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三)负责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对病残儿童的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指导、监督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与发放工作。

(五)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六)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负责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文秘、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等机关管理事务;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基本建设等经费的预、决算;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规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区、县级市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规划统计处

制订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及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区、县级市人口计划、统计、档案的管理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网络建设。

(四)宣传教育处(挂科技处牌子)

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会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指导、协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和人口问题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工作;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检查各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研计划;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对申请二孩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童的监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评审和培训、考核、发放合格证工作。

(五)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处、室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统战、老干和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0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
龄可适当推迟。



198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