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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4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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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0〕6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 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承揽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备案而未报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方案征集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

  (四)建设工程放样未经市规划局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六)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局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而组织竣工验收的;

  (七)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八)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设的;

  (九)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

  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仍未按规定要求

  自行拆除的;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照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而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经济指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更改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的;

  (五)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规模(如:层数、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建筑高度等)、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外立面;增加或者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或改变形式;

  (七)为违法建设者提供设计服务的;

  (八)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划测绘的;

  (二)提交相关规划测绘成果有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布

  第十条 发现不良行为线索后,应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发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书面告知不良行为单位或个人相关记录情况,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单位及个人因涉及违反规划建设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市规划局在市规划网站上实时公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定期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被公布单位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期满后,应撤销公布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市规划局应当严格审查;对公布期内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市规划局依法发出《规划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如涉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二:厦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成功的有罪辩护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宇 电话:13785602135

公诉机关认定基本事实:

2007年4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炳接其内弟新伟电话称:其岳父新广在南孟镇小学门口被人打伤。而后孙炳打电话纠集王红(在逃)到现场去,自己也驾车赶到现场,然后被告人孙炳拉其岳父辛广玉去医院看病,被告人新伟骑摩托车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被别人挡住,王红用砍刀捅了何阳肚子一刀,何阳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王红又用砍刀朝其后背砍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何阳因被锐器伤及下腔静脉造成大出血死亡。

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庭审中提出新伟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新伟有期徒刑4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新伟家属的委托,被告人的新伟的同意,指派贾俊清律师和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首先作为辩护人对给死者家属带来的伤痛深表理解和歉意。这种不幸的发生,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包括在被告席上的新伟都不愿看到的。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被害人的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新伟、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就有关量刑情节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南孟镇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新伟找何阳的目的是问谁打的他爸爸,找何阳的原因是他爸爸被打时,何阳在场。

新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7行,新伟供述“我问谁打的我爸爸,我三哥说何阳跟打你爸爸的人在一块呢。我就又回家找何阳的电话去了,找到之后我又回到小学用我大哥新江的手机给何阳打电话”。第四页地16行,侦查员问:“你找何阳干什么?” 新伟答:“想替我爸报仇,问他谁打的。”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的是“何阳”。而“何阳”不是“打他父亲的人”这一点,从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新伟是知道的。

2、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至五页 “在学校门口,当时我姐夫已经送我爸爸去医院了,我们想去何阳家找何阳,王红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根棍子给我说去村里掏他们去” 侦查员问:“ 掏他们是什么意思?” 新江答:“打他们,替我爸爸出气”。侦查员问:“后来去了吗?” 新江答:“没有,我们听说何须他们坐车走了,就没去”

另庭审中查明:三被告始终没有商量过。王红给他棍子在新伟打电话告诉何阳在网吧门口之前。以上证据说明,新江、王红想打何阳的想法产生在新伟打电话之前,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3、认定“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没有证据证明。所谓“指认”的含义是指出、确认,是从不认识的人当中把要找的对象指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新江认识何阳。

在证人章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3行,问“新伟当时说话和打架了吗”答“新伟在他哥哥动手之前说了一句 ‘先别打’”

在证人程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2行,“新江拿着棍子就要打何阳,新伟拦了一下,新江就绕到我们侧面拿着棍子打何阳,我挡了一下,棍子打在我后背上。”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后来,我弟弟就拦着我,我弟弟说打错了”

公诉机关起诉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新伟当时的语言、行为是在阻止新江打何阳。

所以,我们认为: 本案对新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起诉书中的表述方式,夸大了新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加重了应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是不妥的。我们认为新伟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新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请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案发过程:

在辛广玉被人打伤后,被告人孙炳、新江、新伟都来到南孟小学。之后,孙炳送辛广玉去医院;而后,新伟的母亲让新伟去医院看看父亲辛广玉;被告人新江误以为是何阳打伤的他爸爸(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新江在新伟离开后,去何阳门脸找何阳;没找到,而后回到小学同王红商量去村里掏何阳,为爸爸出气。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