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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

时间:2024-07-11 15:5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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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人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意义重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职业教育,包括办在农村的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为农村建设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其中“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水利、粮食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涉农产业。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农村职业教育要以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学校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形成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三)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大幅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各地要以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为依据,努力改善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切实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积极推动农村职业学校发展。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组织开展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动员相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技术、人才、项目、资金、设备等方式支持农村职业学校建设,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四)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办学。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根据县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和涉农专业建设,使农村职业教育深度融入当地产业链;推进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通过送教下乡、工学交替等多种形式完成学业;改革农村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大力推进具有县域特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围绕农村生产实践,推进项目教学、生产一线教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改革农村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二、加强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建设,提升支撑现代农业发展能力

  (五)重点办好一批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探索有关部门通过合作共建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为重点,每年培养农村实用人才100万人,实现2020年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800万人的目标。服务现代农业和新一轮“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优先扶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创建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办好1000个涉农专业点,普遍提升农业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使其成为培养农业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13个粮食主产省、21个重点市和800个产粮大县,600个大城市郊区和蔬菜优势产区要重点办好一批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加快建立农业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口帮扶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点的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水利、林业和粮食等行业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围绕新时期国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办好一批水利职业学校和水利类专业。支持水利职业学校和水利类专业点建设,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在职业学校及农村人口中开展水情教育,提高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十大生态屏障和十大主导产业建设,办好一批林业职业学校和林业类专业,大力开展针对林农的职业培训。

  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服务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办好一批粮食职业学校和粮食类专业。依据粮食产业结构优化需求,在粮食主产省办好一批粮食类职业学校。

  (六)组建一批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农业类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作用,推动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点建设。按照以服务现代农业为目标、以行业产业为纽带、以资源共享为核心、以互利共赢为基础的原则,在人才需求分析、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教师培养培训、学生实习就业、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和产教研一体化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产教深度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为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七)增强农业职业教育吸引力。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对口升学比例;制定实施优惠政策,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到农业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巩固率;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创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努力培育新型农民

  (八)加强三教统筹,推进农科教结合。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村中小学在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师资、设备、场所支持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农村职业教育要大力培养现代农业专业人才、经营人才、创业人才和新型农民,扩大农村实用人才规模,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农村成人教育要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农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在城市确定一批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和农民工培训8000万人次。

  (九)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办好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指导县域新型农民培养培训、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办好已有的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业科技推广站,使其成为乡村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没有举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乡镇,要依托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师资和远程教育设施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依托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资源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各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切实发挥现代教育手段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十)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性。继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改善农村民生;开展生产技能加文化基础的农民学历继续教育工程,有效提升农民的受教育年限;开展思想道德、时事政策、文化、卫生、科普常识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农民综合素质。针对农民学习特点,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结合,脱产、半脱产和短期脱产学习等方式开展农民培训,依托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开展远程教育,推广“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努力做到培训一批农民,推广一批技术,发展一项产业,振兴一方经济。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和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任教。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企业等组织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带头人补充到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师资队伍。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少于工作总量的30%,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使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点教师配备生师比逐步达到20:1。

  (十二) 加强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要向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倾斜。各省(区、市)要加快组织对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的轮训。建立教师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生产合作组织实践的基地,完善教师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制度,促进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各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建立和完善教师考评奖励制度,把师德师风、专业发展、服务学生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聘任、选派进修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鼓励教师通过 “送教下乡”、技能竞赛、在职攻读相关硕士学位等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到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修学习,造就一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十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各地要结合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际,逐步完善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建立充满活力的学校用人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做好工资收入分配,保证教师合理的工资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职业学校教师表彰要适当向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倾斜。

  (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投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投入,推动各省(区、市)研究制订农村、农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确保农村、农业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较大幅度增长。各地要加大对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农村科技普及的支持力度。依法督促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拨付办学经费。各地在安排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时,要重点支持农村、农业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快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统筹安排农村成人教育经费。

  (十五)加强资金管理,多种渠道筹资办学。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调节基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乱收费、滥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企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实习学生支付报酬,不得拖欠、克扣,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助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捐赠必须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用、克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农业职业教育发展重大问题。落实农业、林业、水利和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责任,推动农业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农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在人才需求预测、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督导评价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有关部门要统筹培训经费和项目,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十七)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省级政府宏观指导、市(地)级政府统筹发展、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责任。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调控各市(地)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和发展规模。充分发挥市(地)级人民政府在区域内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作用,按照“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原则,调整招生比例,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合理整合各县(市、区)职业教育资源,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发展本地职业教育的责任,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没有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县要努力办好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十八)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力度。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制定培训规划并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民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农业、科技、教育、人社、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培育新型农民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遴选一批培训规模大、培训质量高、培训效益好的基地。

  (十九)建立统筹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发展的机制。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推动农村职业学校与城市职业学校、用工企业签订对口合作办学协议。在联合招生、师资培训、教学资源、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入、稳定的合作。积极推动实行农村学生第一年在农村职业学校学习,第二年和第三年到城市对口职业学校学习的制度,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在组织教学、实习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增强培养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加强督导和宣传,形成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有关部门要对部分省(区、市)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各省(区、市)要对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办学水平等开展专项督导,并作为对市、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教育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优秀学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漳政综〔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闽政〔2008〕12号)的精神,市政府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作了修订,并经漳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人民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漳州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解放思想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持续运作求先行”的实践方向,按照省委提出把海峡西岸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目标要求,围绕“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发展主线,深入实施“依港立市、工业强市、开放活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行,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必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定期接访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省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工作,建立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或副市长协调。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等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工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重要指示;
  (二)总结和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须会前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委办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涉及资金、项目、人事等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的公文,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以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六条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第六十二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由县(市、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到省外出差或出访、休假,应向市长请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报告市长,获准后出行;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报告分管副市长,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将外出领导的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地处置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和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和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和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和5人以上)。
二、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负责发布各项工作指令,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副总指挥: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丁文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顺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任春振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杜常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闫志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魏顺安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决策的意见、命令、指示上报下达。
(二)任务分工
按照职责分工,成立4个工作小组,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1.现场勘察组
组长:杨齐鸣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任务:负责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工作,确定事故性质,并做好现场勘察记录,留档备存。
2.秩序维护组
组长:魏顺安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根据实地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或局部交通限制,并负责周边地区的交通指挥与疏导,避免出现交通堵塞。
3.现场救护组
组长:任春振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及所属各医院、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对发生的伤亡情况进行医疗勘验、现场救护或运送医院紧急救治。
4.清障拖拽组
组长:崔建国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负责对勘验完毕后的现场进行清理,拖拽事故车辆及其它路阻路障,尽快恢复交通。
四、处置措施
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按照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总值班室,由市公安局总值班室向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启动本预案,确定指挥部工作地点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命令,各职能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完成救护任务。确定现场联络员负责随时与指挥部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四)视现场情况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由现场维护组负责实行局部地区的交通管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安监局要确定事故性质、分析原因,市规划局要在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的配合下,对不合理的路段进行规划修改完善。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五、工作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理特大交通事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加强技能训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应急意识应急常识的教育,积极做好处置准备。
(二)做好装备和物资准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事故处理、医疗救护、清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基本救援物资。
(三)提供信息、通信支持。市交警指挥中心要适应紧急援助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和现场各处置工作组联络畅通。建立备用指挥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启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