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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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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七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高校和小学、幼儿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见习、实习在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收费,前2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进入本、专科培养阶段后按照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违反招生规定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3/21/art_4602_49.html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府发〔2006〕41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州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以下州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1、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州、县、市共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州级投资占50%以上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使用地方政府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等代理项目管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落实土地、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接受委托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每月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并抄报建设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代建机构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进行代建,应代建设单位承担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交代建机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我省制订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主要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及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批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经代建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3、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漏缺项目需增加投资较大的;
  4、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州财库〔2004〕10号)要求,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州财政、州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财政、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州财政部门,由州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7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9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代建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
  代建机构擅自要求变更设计,造成的工期延长、超概、质量达不到要求,代建机构应承担法律法规追究的责任,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机构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因代建机构管理自身原因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时,由州发改委、州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裁定。需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由州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奖励给代建机构(其中40%以内用于代建机构管理费等开支,60%缴存财政专户用于建立代建机构风险基金)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的约定,报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审查结束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08〕6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6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大限度地挖掘青藏铁路的巨大发展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青藏铁路的强大辐射作用,使青藏铁路更有力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各族人民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本着特优特惠的原则,结合那曲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位于藏北地区交通枢纽那曲镇以南5公里处,占地面积约8000亩,是集收货验货、储存保管、装卸搬运、拣选分拣、流通加工、配送、结算、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集约化物流集散中心。
第三条 凡入驻那曲物流中心并依法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给予西藏的优惠政策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规定和要求,那曲物流中心重点招商领域包括:物流业;矿产品加工;农畜产品加工;高原绿色食品、饮品开发和加工;民族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开发;藏药材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新型能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等。
第五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工业(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应符合物流中心重点招商领域要求,符合环保节能、发展前景广阔的要求。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依法成立后,执行西藏自治区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
第七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3年内免缴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年后,年缴流转税额超过20万元的,由那曲地区财政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率安排企业扶持资金,具体比率为:
超出额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扶持比率15%;
超出额为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
超出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50%。
扶持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那曲物流中心的建设和企业经营所需进口物资可享受西藏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政策,实施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仅限西藏地区使用。
第九条 那曲物流中心进驻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可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享受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十条 那曲物流中心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保税物流中心。符合条件的那曲物流中心进驻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开展国际中转货物、转口货物、国内出口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等仓储业务,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第十一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十一五”期间,凡从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的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贷款,贷款利率一律执行比全国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
第十二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在那曲物流中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的,由那曲地区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扶持,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为其固定资产净值的50%。扶持期限最长为5年。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特事特办和登记承诺制度。对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那曲物流中心的重点项目,申办企业凭项目拟定书和那曲地区行政公署或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提交股东或主管部门承诺书,经审核后,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不作经营使用”,待手续齐备后,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暂不齐备,企业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先予办理营业执照,再限期补办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以“西藏”冠名的企业,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根据企业意愿可在那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材料齐备的,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工商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工商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根据投资方向和规模,可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内一定面积的土地,20年内免收租金,并且由那曲地区行政公署在物流中心内为企业无偿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地。
第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基准地价的30%优先予以出让。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过程中,对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急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六章 户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凭那曲地区招商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根据个人意愿,本人、配偶、子女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被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且在该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及相关落户手续,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二十二条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经营的人员,在那曲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 那曲地区行政公署要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那曲物流中心将根据入驻企业需要,提供便捷式服务,减免相关费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市场调查和周边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工作服务;为入驻企业全过程协办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为入驻企业做好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那曲物流中心生产经营性用水、用电费用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增容费、电贴费减半收取。那曲物流中心进驻企业办理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租用那曲物流中心产品加工区厂房的,按照投资方向和规模,报经那曲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批准后,8年内免收规定面积的厂房租用费。国内物流百强企业和自治区重点联系流通企业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租赁产品加工区仓储设施8年内免费使用,期满后4年内减半收取租用费。投资者购买那曲物流中心产品加工区厂房的,按照成本半价出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那曲地区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