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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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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并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
2012年10月1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延东 国务委员
副组长: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励小捷 文物局局长
成 员:李忠杰 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玉波 教育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金 琦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李明华 档案局副局长
宋新潮 文物局副局长
禹 光 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徐延豪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兼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
               ——重庆二中院判决喻流元诉富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时,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抗辩,应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案情

2011年5月26日,喻流元与重庆市富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农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喻流元为富农公司在湖北省巴东县经销富农公司产品的总经销代理商;喻流元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喻流元将货款汇到富农公司后,富农公司为喻流元提供相应的饲料。合同签订后,喻流元向富农公司汇饲料款9万元、包装袋款2300元,富农公司向喻流元运送饲料10吨。嗣后,喻流元以饲料无法销售等原因为由提出与富农公司解除合同。同年10月19日,喻流元将其尚未销售的饲料运还富农公司,富农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喻流元因销售不力退回饲料9.26吨合计55840元,我司承诺代为销售,销售完毕后一并将上述金额55840元付清于喻流元,如饲料超过保质期,均由我司承担责任。”同年12月21日,喻流元诉至法院,要求富农公司返还货款、包装袋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富农公司是否已将喻流元退还的饲料销售完毕。

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流元将尚未销售的饲料退还给富农公司,富农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条,双方已协商解除了2011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并进行了结算。按欠条约定,富农公司销售完饲料后支付喻流元退还饲料货款。喻流元现无证据证明富农公司已将其退还的饲料销售完毕,故其请求富农公司给付饲料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喻流元的该项诉讼请求。

喻流远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农公司作为销售饲料的生产厂家,在接收喻流元的退货后,应当及时对所退饲料进行处理。富农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批货物是否销售完毕,应认定富农公司已将喻流元退还饲料销售完毕,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富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物款。法院改判:富农公司支付喻流元退还饲料货款5584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富农公司是否已将喻流元退还饲料销售完毕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这须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责任的分配

行为责任的分配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即对被告应当返还货款的基础事实、货款的数额以及返还货款所附条件的事实已经成就承担行为责任。同时,被告以其代为销售的饲料尚未销售完毕、其支付饲料货款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被告应承担证明该批饲料尚未销售完毕即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行为责任。因此,原告负有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的行为责任,被告负有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行为责任,故双方均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但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举证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故行为责任的分配规则不能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

2.结果责任的分配

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司法裁判应依据结果责任的分配进行。我国民事实体法规范鲜有关于结果责任分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采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对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订立、生效,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是否履行的结果责任进行了分配,但该条未就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结果责任分配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采纳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分为请求权规范和对立规范,对立规范进一步细分为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认为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实质上是遏制或排除请求权行使、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权利受制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故应由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应对其权利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而不应对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因此,原告在已经提供合同、欠条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其举证已符合法律规定,其虽未举证证明被告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但其并不承担被告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的结果责任。被告主张代原告销售的饲料尚未销售完毕,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以此限制或排除原告请求其支付货款的权利行使,被告应对原告请求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权利受制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结果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代原告销售的饲料是否销售完毕,被告履行返还货款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真伪不明,依据结果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对该事实承担结果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结果责任分配的不当,将该结果责任分配给富农公司承担并改判富农公司返还喻流元货款,正确且妥当。

本案案号:(2012)万法民初字第177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6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向亮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的要求,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政府系统为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反馈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务督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政务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各级各部门对政务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徇私情、不回避矛盾,讲真话、报实情,准确反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讲求效能原则。要把效能建设的要求贯穿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讲过程、更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强化最终落实结果。
(五)分级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提高办结率。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常规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内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全市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适时提出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A、B类重要批示(指示)交办的重点落实事项。

第四章 政务督查组织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务督查事项,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主管本级政务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为同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督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督查事项的计划制定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向分管市长报告督查事项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最终落实结果。
(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和决办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实事项目实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黄山政务督查落实情况的编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对应协助副秘书长协调落实分管市长批示(指示)、专题会议决办事项和分管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督办件的转交呈送工作,并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的分类转办工作。
(五)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市民连线批示件的转交呈送和督办工作。
(六)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群众信访批示件的督查工作。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运行机制

第十条 政务督查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事项督查。
(一)常规督查工作程序为: 
督查立项。市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督查事项。市政府会议决办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督查以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以市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拟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督办通知单或由文秘处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办理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市政府督办室综合整理后,以《黄山政务督查》、《领导批示落实》和《决办事项落实》进行专报或通报。市政务督查从立项到结果反馈实行流程闭合,直至最终结果落实。
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并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最终结果后结案,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二)重点事项督办程序为:
重点事项的提出:重点督办事项由市长、副市长定期或不定期分别提出(含督查重点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市政府督办室适时汇总,报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紧急督办事项,随时立项办理。
落实计划的制定:办理责任单位根据办理要求及时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标准、时序进度、方法步骤和需市政府或协办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和市政府督办室。一经确定,协办单位也应按同样要求拟定相关协办工作的落实方案,抄送办理责任单位并报市政府督办室。
督办工作的组织:重点事项督办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和相关处室根据承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制定,明确落实措施和督办要求,报经分管市长审定;分管秘书长和对应处室负责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协调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的掌握和督促;承办单位定期向市政府督办室、分管市长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市政府督办室依据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督办事项进行抽查、专报或通报;重点督办事项如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必要时分管市长亲自主持协调;重点督办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承办单位及时上报办结报告;市政府督办室验收核实后,专题报市长、分管市长。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政务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督办室发领导批示(A、B类)转办单、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按督查立项要求,由市政府督办室根据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或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分步实施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查调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决办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掌握总体进度,了解存在问题症结,寻找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六章 政务督查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目标考核内容和全局性督查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6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办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A、B类)件办理,按《关于加强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05〕50号)文件执行。
(四)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市政府督办室及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综合、专报通报和考核登记工作。

第七章 政务督查效能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最终落实计划。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对《领导批示落实》提出督查建议的事项,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实施流程闭合,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八章 政务督查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6〕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共性目标考核中的政务督查考核分数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政务督查事项因工作不落实未达到最终结果的,按未办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屡次督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政
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