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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庄忠范

时间:2024-07-23 04:3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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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
庄忠范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对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措施来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当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国家必须用制裁的手段来排除妨害。民事强制措施以债务人之财产为对象,制裁措施则以对债务人人身之强制为原则。适用制裁措施是有效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必要保障,是国家强制力的终极表现。现行强制执行法律一般并未将强制执行措施与制裁措施严格区分开来,这不利于我们探讨制裁措施的重要意义。在立法体系中,制裁的范围包括对判定债务人人身方面的所有措施。我们在这里不去讨论每一项制裁措施及适用条件,而要探讨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及如何强化制裁措施等问题。
一、强化制裁措施才能保证民事法律执行得到充分尊重
  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文明的古老国度里,法治从开始就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换过程中,一方面是法律制定的多了,另一方面对抗法律的剧烈程度不断使国家强制力的威信大打折扣,法律权威难于树立,债权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得到司法保护。“执行难”严重阻碍法律实施,可以说是人治对法治挑战的集中表现。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律的严肃性和对所有权保护的重要性受到债务人、关系人甚至某些政府官员的普遍漠视和不尊重,恶意避债现象相当普遍,地区和部门利益高于法律利益。财产所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恶果是人们不会去开发、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不能使资源从生产效益低向生产效益高的人手中转移,交易陷入无序状态,民众失去对行为进行评价判断的标尺,经济不能建立稳定的发展基础。
  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保障一种法律秩序是最重要的。只有在法律秩序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有交易安全和公共安全,人的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秩序的建立必须靠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与法律制裁的有效性紧密联系在一起。二十世纪世界最流行的法律经济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制裁的有效性,强调必须运用所有的制裁手段来维护法律的神圣性,制裁的效果不能是不痛不痒的,必须使之达到抑制犯法行为不再发生的结果。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发达国家都重视制定完善的制裁法律,刑事法律广泛运用到民事司法领域,给予财产所有权最完善的保护。蔑视法庭、攻击法官、拒绝法庭传唤、不执行法庭命令、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在媒体上攻击法律生效裁决将被裁定有罪予以惩处(理由是损害了法律尊严)。正因为有完善的法律制裁保障体系,使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
  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中央(1999)11号文件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都提出了一个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司法权威的树立一方面靠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就是要靠强化法律制裁。正如列宁所说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就是要对不执行的人加以惩办。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出路在于强化法律制裁措施。
二、制裁的理由和制裁的有效性
  判定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使法律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因为必须要予以制裁。制裁的理由:(1)判定债务人不仅不能主动履行法律裁决确定的义务,且不能采取积极态度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不仅表现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被法律确认为违反交易规则、不诚实信用、不公平交易等,且在法律裁决之后,仍不能反悔过错行为,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显见其行为本身不仅对债权人财产权利侵犯,且蔑视法律本身。既然其连法律责任都不能积极承担,更妄谈道义责任,实为缺乏信义及操守不良人格。因此法律上应当予以制裁。(2)既然法律已对纠纷作出裁决,裁判的客体——标的物的归属(或者应履行给付的金额)之财产权利应明确属债权人所有。判定债务人在法律裁决生效后仍然拒不交付,显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当其不能自愿交付时,一旦债权人申请,法院即应在强制执行的同时按照判决给予债务人双倍支付违约金或缴付滞纳金等惩罚性执行,遇到妨害时当然要予以制裁。(3)对故意隐匿财产,强制转移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暴力抗拒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其行为性质已与故意盗窃、强行侵占、强抢他人财产没有区别,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刑罚上的严厉制裁。
  要坚持制裁有效性原则,即必须是以排除对强制执行的妨害并遏制此类行为不再发生。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有效制裁方法。有效性的标准是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产生的威慑,使潜在的违法者知道因违法不能获取到利益,且所受到的惩罚痛苦远远大于获取利益的快乐,从而自觉选择守法之路。比如判定债务人从拖延执行中获取了100万的利益,而法院仅对其罚款3万元。显然这种处罚措施不仅没有造成判定债务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反会纵容了不法行为,选择的制裁措施就是错误的。当然我们并不优先选择制裁措施,如有对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的办法,当然应对财产实践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在遇到妨害时,制裁措施才发挥作用。
  建立一整套科学严谨有效的制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开展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制裁体系包括实体体系和程序体系。实体体系包括由轻至重的各种制裁手段;程序体系是保证各种制裁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准确性,使法律资源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它不能使各种制裁措施变成一种摆设。
三、现行制裁体系的缺陷
  强制执行一直陷于一种困顿状态,这个矛盾因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而变得十分突出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制裁措施存在明显的问题。繁琐的程序使得本来规定就不完善的制裁措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有传统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表现为:
  一是在民事执行领域轻刑事制裁。重视公法意义上对政权的危害,关心行为是否达到“危害社会的某种程度”,而轻视私法意义上所有权的保护,认为民事案件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在制裁方面,严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严格限制对债务人人身的拘束,完全忽略刑事制裁在民事执法领域中的运用。
  二是认为民事案件属民间纠纷,人民内部矛盾,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要动辄制裁”,忽略了民事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和制裁的重要性,总是强调要防止滥用,却不讲如何充分运用。
  “对一些肯定可以说是妨害执行的消极行为,如故意躲避拒不与执行人员见面,拒不回答执行人员的询问,不如实陈述财产状况,拒不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文件等,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讨论中多数意见基本上采取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讲座》第196页。)这段文字可以说是制裁措施存在问题及传统法律思想负面影响的集中反映。这些解释注定要使执行工作从一开始就陷入艰难和被动之中。
  执行中发传票给判定债务人,通知到庭接受调查。这种传唤与诉讼阶段的传唤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同。诉讼阶段的传唤,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种权利,即在法庭上进行申辩,如不到庭意味着放弃诉讼权利,拘传仅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几类案件。执行中的传唤则用于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到庭对判定债务人是一种法律义务,是必须的。在法院不能掌握判定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传唤到庭就成为必经程序,不到庭即应被强制到庭,到庭后不提供财产凭证或虚假提供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法律才能发挥效用。执行《规定》中第97条、98条规定“债务人需经二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拘传,询问后不得限制债务人的自由”。为什么要经过二次传唤?为什么规定不论债务人是否配合都不能限制债务人的自由?这种规定对人民法院正当行使司法权变成了一种限制。由于这种立法上的失误,以致于实践中有些法院扭曲地把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必须提供财产情况的责任强加给债权人,也导致执行工作大量耗费在外查找债务人财产,如查询众多的无存款的银行帐号,搜取、收买情报。这种低效率的执行方式根源在于制裁措施的软弱。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制约了刑法的威慑与制裁。我国刑法对民事执行方面的极端行为规定了四个罪名,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犯罪行为地管辖原则也适用上述四项犯罪。这项规定在现实“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地方化”盛行的情形下,显得非常不适宜,实践中难于操作,使许多应该受刑事追究的不能被追究。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忽略了民事执行案件的特点,忽略了刑事追究与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密切联系,不符合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关于司法拘留的规定,有两个问题制约这项措施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是审批程序,二是期间规定。司法拘留由庭长审批,院长决定并签发。这种严格的做法确实起到了防止滥用制裁措施的功效,却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授权执行法官在执行现场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丧失最佳执行时机。院长审批决定,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应予修改。司法拘留可否由三名执行法官决定制来替代?司法拘留期间的规定,可以说现行法律规定简单套用了治安拘留的期间规定。期间规定过短,使执行法官根据实际对制裁的选择范围缩小,也使得这项制裁措施的威慑力大大降低。如果债务人应承担1000万元的给付义务,拒不向法院提供财产去向,也不自动履行,执行法官选择司法拘留15天予以处罚,债务人会权衡是否值得用失去15天的自由换取1000万财产的执行?司法拘留作为执行过程中最经常适用的制裁手段,要发挥更大效益,对期间的规定需要进行立法变革。
四、借鉴发达国家法律经验,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
  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应把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应当专门制定一部民事执行制裁法,它可以成为未来强制执行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中的制裁措施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制裁,更有别于治安处罚及行政处分。这些措施应该包括强制到庭、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刑罚处罚等措施。各种措施之间形成对付各类拒不执行法律裁决行为的阶梯,按照对抗的剧烈程度排列出一个由轻至重的制裁体系。这个体系需要一个专门的立法来加以解决。
  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它既可以解决现行制裁体系无序和软弱无力的现状,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将有利于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法治的建立。对全体民众来说,遵守刑法法律规范一般是不成问题的,只有少数个别人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规范予以调整。对每个民众来说,一生都要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行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交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因此,要保障社会正常高效运转,推进社会进步,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相比较,更具有普遍的和重要的意义。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法律应当受到最为普遍的尊重,刑事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事法律的延伸和补充。要使民事法律受到最普遍的新生,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其意义不仅是现实的,更是长远的。
  我国历史上民事执行法律经验是很少的。社会经济发展在新的世纪要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法律上需要借鉴学习发达社会的先进法律经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人如果被民事法律裁决缺乏诚实信用,违背交易规则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除了依法拍卖财产,给予制裁外,他将会失去经济交往的基础而难于生存。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交付判定的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命债务人到法院宣誓,开列全部财产明细。若债务人不到庭宣誓或拒绝宣誓,法院须收押债务人,收押期间为六个月以内。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法院作出的付款命令对债权人如数按期付款,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发出“判决传票”,命令债务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有关其经济能力的讯问,交出财产簿册和文件,如果债务人拒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却没有提出不履行义务的合理理由,法官可作出将该债务人交付羁押的命令,直至其愿意偿还债务并作出实际行为之时。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应确定讯问期日,债务人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执行法院得拘提之。债务人传唤到庭后拒不提供财产下落或者报告者,法院予以管收。对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者,故意躲避(迁移外地)的,法院予以拘提管收。在管收前,法院可以要债务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予以拘提管收。管收指将债务人送进管收所剥夺其自由,管收期间为三个月以内,有另外理由可以再管收一次。对上述立法经验,我们在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时可以借鉴过来。
  综上所述,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过程中,民事执行的问题和出路都在于强化民事制裁。应当对已有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民事执行制裁法,使制裁措施能够发挥其“护法”效应。这不仅对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有现实意义,对建立法治国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侦查效益与相关概念辨析
刘 欣

“效益”!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人们给它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 “效益”—词逐渐同法律相结合,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使人们开始关注和研究如何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经济效益。法律经济学的效益分析法给我们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 “经济分析法学家的效益分析方法,确实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
侦查行为作为社会的特殊活动,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和目觉性,与人类其它活动一样,也必须有“投入”或“消耗”,并按照特定的价值取向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正因如此,侦查效益已逐渐引起侦查机关和人员及法学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鉴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侦查资源有限的现状,侦查效益的研究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刑事侦查效益是指侦查收益除去侦查成本所得的净收益,即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之差,也即刑事侦查在现实生活作用中合乎刑事侦查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体现为侦查的应然价值与侦查的实然价值的重合和差异,用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将效益价值导入刑事侦查领域,从法律角度阐述刑事侦查效益.就是从刑事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厂的关系出发,以最佳的最小的刑事侦查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刑事侦查收益。
为准确把握刑事侦查效益的概念,有必要对侦查效益相关的概念及其关系做出分析:
(一)侦查的效益和效率
从成本收益角度讲,侦查效率可以表示为刑事侦查所获得的侦查收益与该侦查行为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效率=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它反映的是侦查投入的成本量与其带来的收益量之间的对比关系(技术性的投入产出关系)。尽管我们说侦查效率和侦查效益在节约侦查成本,增加侦查收益方面是一致的,并且侦查效率的大小会影响侦查效益的高低,侦查效率的提高也会引起侦查效益的提高,但实践中,侦查效益更侧重刑事侦查对社会主体及行为带来的利弊得失,常用来评价具体侦查行为的社会效果的优劣;而侦查效率则侧重于对侦查本身的投入产出进行衡量,并突出地表现为单位侦查成本所产生的收益量,更关注刑事侦查的技术改进。
(二)侦查的效益与效用
“效用”是经济学上的术语,是指商品或劳务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效用”一词被导人到刑事侦查领域,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突出地体现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强调法律的效用至上。功利主义法学是把功利主义伦理原则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中而产生的法学理论,功利思想是他的核心,也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绝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并根据“避苦求乐”的功利原则主张更多’地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侦查效用反映侦查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它与刑事侦查运作的实际效果中的侦查效益有很大不同,侦查效益属于物质范畴,而侦查效用属主观评价范畴。但在目前理论研究中,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经常被混同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效益中的“投入”是指国家在追查犯罪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而“产出”是指人们在侦查领域感到的满意程度,这里明显混淆了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的内含。所以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正确的区分。
(三)侦查的效益与侦查的价值
刑事侦查的价值是指刑事侦查程序及其实施对价值主体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意义以及人们对其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它源自侦查程序的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的成员对侦查‘程序的需要。刑事侦查的价值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体系,它是侦查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主要包括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和自由等内容,它的本质及其意义都内在地表征了效益的目标。正如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所言: “法律中听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
同时,侦查的价值作为统摄侦查的追求目标,是相对确定的,带有很大应然性;而侦查的效益则主要是寻求侦查在其实施过程中取得社会效果,具有十分突出的实然性,并因侦查实施的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复杂多变,人的动机、行为及社会发展的某些不可控性,特别是受侦查的主体、侦查的蓉体及在侦查运作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等,使得侦查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较之其总体目的往往发生某种偏离甚至否定,表现为侦查的效益与侦查的价值的不相吻合。
(四)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
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过程中的对象而言的,侦查效益主要是针对刑事侦查本身,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的诸环节,它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因此,侦查效益是法律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都注重法律活动中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实取得是法律效益取得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法律效率的高低不一定与侦查效率成正比例关系,从法律资源的在法律活动不同环节中的合理配置以的取得也在某种程度上仰赖于法律活动中其他环节效率的实现。
(五)侦查效益与侦查效率价值观
侦查效益与侦查效益价值观的,同点在于都承认侦查的社会有效性.并把优化侦查资源配置.以增加效益作为价值目标;但刑事侦查效益是物质范畴.而刑事侦查效益价值观是观念范畴.二者又有所不同。侦查效益价值观为创造和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提供思想意识和理方法的指导.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侦查效益又为侦查效益价值观提供现实基础和实证材料。虽然潜在的侦查效益十分巨大.并且现实生活也十分需要,但由于系统的刑事侦查效益价值观尚未确立.从而使本可以在逻辑和实践中分离出来的侦查效益难以取得。
(六)侦查效益与公平
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在追求侦查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观公平。效益与公平的矛盾长期困扰着人们,如何正确地对二者关系进行界定和协调,是价值问题的重大难题之一。在理论界,学者众说纷纭;侦查实践中,以往的侦查程序往往是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益,而很少注意侦查程序本身的公正公平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重新进行界定。
我国当前刑事侦查在效益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上是效益优先,同时兼顾公平,而侦查效益则强调侦查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就意味着侦查效益,侦查效益也意味着侦查程序中的公平,这是针对同一侦查资源的配置合理有效而言的。侦查中的公平与侦查效益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有时侦查效益的实现必须以公平为基础.如侦查中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如不体现公平就很难得到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侦查效益自然下降;侦查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会大大降低重复侦查率,使侦查资源得到最大节约。同时侦查效益高能及时准确地结束侦查程序,送交审查起诉、审判,使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此结果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总之,我们应该正视公平和效益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冲突,恰当地选择、协调刑事侦查价值冲突。
本文对刑事侦查效益相关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论述,进一步分析了刑事侦查在侦查效益、效用、价值等方面面临的弊端和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指导刑事侦查实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贸易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计财司)。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三、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
四、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凡涉及到子公司,即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
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
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
2.与母公司及与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资料;
3.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资料;
4.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
5.其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资料。
五、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
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六、母公司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1.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收到子公司分来的利润时,母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1)对于因子公司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因子公司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母公司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对于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母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并以折算为母公司本位币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境内子公司采用与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编报的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将
其会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1)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也可以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在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时,应当在合并会
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计算确定。平均汇率计算方法一经采用,前后各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损益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财务状况变动表
(1)有关收入、费用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或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有关增减长期负债、增减长期投资以及增减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4)其他项目均按照折算后的子公司的其他报表相应项目的数额列示或计算填列。
(5)“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项目,按照“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列示。
(6)“流动资金来源合计”减去“流动资金运用合计”后的余额,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不一致时,其差额在“流动资金运用合计”项目之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之前,单列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
九、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在相互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规定。
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
对于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母公司应当比照上述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相对应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有关项目中相应的数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和预收等项目,贷记应收和预付等项目。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债券,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债券”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项目。
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的数额高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贷记“长期投资”项目;当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的数额低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
,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长期投资”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相互抵销后,其已抵销的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坏帐准备应当以抵销后应收帐款计提的数额列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抵销已抵销的应收帐款计提的坏帐准备时,借记
“坏帐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
对于以前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内部应收帐款抵销而抵销的坏帐准备的数额,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增加而计提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
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减少而冲销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管理费用”项目,贷记“坏帐准备”项目。
3.存货项目中,由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4.固定资产等有关项目中,由于内部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5.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6.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列示。
十、合并损益表
合并损益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损益表为基础,在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
(1)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从内部购进该货物所发生的购进成本的数额(即出售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
”项目。
(2)内部销售商品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存货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的成本数额(销售商品公司销售收入减去未实现内部销售利
润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和“营业成本”项目。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根据销售商品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乘以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确定。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3)在内部销售商品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已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和未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进行处理。
(4)对于上一会计期间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处理
1)上一会计期间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视为本期销售实现处理,其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视为本期实现利润处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根据上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存
货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上期结转存货应当视同本期购进的存货处理,并以此分别按照上述(1)至(3)的情况,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一方销售自身的产品,另一方购买对方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购售活动。
(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产品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
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2)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内,每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都必须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直至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集团止。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其数额为上一会计期间该
固定资产原值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的会计期间,应当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当期,应当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
抵销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在计提折旧时,还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采用直线法时,即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除以
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2)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以后的会计期间到该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止,应当进行如下抵销: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将内部购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其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原价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以前会计期间已计入累计折旧的数额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3)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减去报废清理以前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已计入以前各期折旧费用的数额(即已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后的余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
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和“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项目。其中抵销管理费用项目的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将其固定资产交易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销处理。
3.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财务费用”等项目。

4.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效益应当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5.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的有关规定。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6.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后的余额为净利润。
十一、合并利润分配表
合并利润分配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利润分配表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编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编制如下抵销分录进行抵销:
1.对于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
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
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2.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与母公司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
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
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减去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计算确定。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十二、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基础编制。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作为流动资金来源(或作抵销流动资金来源项目)处理,其数额在“流动资金来源”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目之前,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
2.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其增加的数额在“其他来源”中“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单列“少数股东资本增加额”项目反映。
3.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应当作为资金运用处理,其分配的数额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利润分配”与“其他运用”之间,单列项目“少数股东利润分配”项目反映。
十三、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合并会计报表除附注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附注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4.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7.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控制权,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程序和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指将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揭示的子公司会计报表折算为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揭示的会计报表。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十五、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附件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 |行 |年|期| |行 |年|期|
| 资 产 | |初|末| 负债与股东权益 | |初|末|
| |次 |数|数| |次 |数|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1| | |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2| | |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3| | |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货款 |44| | |
| 减:坏帐准备 |5 | | | 应付福利费 |45| | |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未付股利 |46| | |
| 预付货款 |7 | | | 未交税金 |47| | |
| 其他应收款 |8 | | | 其他未交款 |48| | |
| 待摊费用 |9 | | | 其他应付款 |49| | |
| 存货 |10| | | 预提费用 |50|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1|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2| | | 其他流动负债 |52| | |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15| | | 流动负债合计 |55| | |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
| 长期投资 |16| | | 长期借款 |56| | |
| 其中:合并价差(贷差以 |17| | | 应付债券 |57| | |
| “--”号表示) | | | | 长期应付款 |58| | |
| | | | | 其他长期负债 |59| | |
------------------------------------------------------------------------------------------
------------------------------------------------------------------------------------------
|固定资产: | | | |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18| | | 长期负债合计 |60| | |
| 减:累计折旧 |19| |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20| | | | | | |
| 在建工程 |21| | |递延税项: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2| | | 递延税款贷项 |61|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3|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30| | | 负债合计 |62|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 | | | 少数股东权益 |63| | |
| 无形资产 |31| | | | | | |
| 递延资产 |32| | | 股东权益: | | | |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 |33| | | 股本 |64| | |
| | | | | 资本公积 |65| | |
|其他长期资产: | | | | 盈余公积 |66| | |
| 其他长期资产 |34| | | 其中:公益金 |67| | |
| | | | | 未分配利润 |68| | |
| 递延税项: | |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69| | |
| 递延税款借项 |35| | | 股东权益合计 |70| | |
|----------------------------|----|--|--|----------------------------|----|--|--|
| 资 产 总 计 |40| | |负债与股东权益总计 |80| |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合并损益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上年累计数 | 本年累计数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1| | |
| 减:营业成本 | 2| | |
| 销售费用 | 3| | |
| 管理费用 | 4| | |
| 财务费用 | 5| | |
| 进货费用 | 6|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 8|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9| | |
|三、营业利润 |10| | |
| 加:投资收益 |11| | |
| 营业外收入 |12| | |
| 减:营业外支出 |13| | |
|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 | |
|四、利润总额 |15| | |
| 减:所得税 |16| | |
| 减:少数股东损益 |17| | |
|五、净利润 |20| | |
------------------------------------------------------------------------------
合并利润分配表
会合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
|一、净利润 | 1| |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2| | |
| 盈余公积转入数 | 3| | |
|二、可分配利润 |10| | |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11| | |
| 提取法定公益金 |12| | |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5| | |
| 减:已分配优先股股利 |16| | |
| 提取任意公积金 |17| | |
| 已分配普通股股利 |18| | |
|四、未分配利润 |20| | |
--------------------------------------------------------------------------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编制单位: --------年度
--------------------------------------------------------------------------------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1.本年净利润 | 1|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亏损以“--”号表示) | 2|
| (2)固定资产折旧 | 3|
|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 | 4|
|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5|
|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 6|
| (6)递延税款 | 7|
|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8|
| 小 计 |10|
| 2.其他来源: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1|
| (2)增加长期负债 |12|
| (3)收回长期投资 |13|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4|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5|
| (6)资本净增加额 |16|
| (7)少数股东资本净增加额 |17|
| 小 计 |19|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0|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1.利润分配: | |
|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1|
| (2)提取法定公益金 |22|
| (3)提取任意公积金 |23|
| (4)已分配股利 |24|
| | |
| 小 计 |25|
| 2.少数股东利润分配 |26|
| 3.其他运用: | |
|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27|
|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28|
| (3)偿还长期负债 |29|
| (4)增加长期投资 |30|
| 小 计 |31|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2|
|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 |33|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
会合03表
单位:元
------------------------------------------------------------
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 1.货币资金 |41| |
| 2.短期投资 |42| |
| 3.应收票据 |4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
| 5.预付货款 |45| |
| 6.其他应收款 |46| |
| 7.待摊费用 |47| |
| 8.存货 |48|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减收益) |49| |
| | | |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60|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 1.短期借款 |61| |
| 2.应付票据 |62| |
| 3.应付帐款 |63| |
| 4.预收货款 |64| |
| 5.应付福利费 |65| |
| 6.未付股利 |66| |
| 7.未交税金 |67| |
| 8.其他未交款 |68| |
| 9.其他应付款 |69| |
| 10.预提费用 |70| |
|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71| |
| 12.其他流动负债 |72|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79|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