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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王钧

时间:2024-06-17 16:1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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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

王 钧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礼记·郊特牲》



先贤有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文选取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研究的方式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明王朝兴于开国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量俭省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专制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

《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 ,没官田 ,断入官田 ,学田 ,皇庄 ,牧马草场 ,城?架俎5 ,牲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田 ,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 ,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与“公”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了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 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所以,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转。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官田“不许私自典卖” ,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 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间惯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卖田宅时,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田的卖方不得自由选择买方,而买方如不具有与卖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则无权购买。
明代黄册、鱼鳞册的编制建立了确认土地权属的制度。 《大明律》则对盗卖田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刑罚,为土地所有权的成文法保护确立了基本规则。

二、里甲赋役制度

在自耕农经济的基础上,明初制定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控制田亩和户口,以便征派赋役。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户籍制度基础上进而建立黄册里甲制度,其内容为:“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明代的赋分为田赋与杂赋,以田赋为正赋,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夏税、秋粮为正项。田赋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杂赋,杂赋中最重要的是“上供物料”,即地方为宫廷和中央各部提供的物资,一般根据朝廷需要的品类和数量,摊派给各地。赋税率因田主身份(官绅与庶民)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明代依循旧制,给予贵族和官绅阶层免税特权。各王、公贵族占有的庄田是免税的,他们的家庭成员和部分佃户也被免除了差徭负担;官绅地主则按品级优免赋税,根据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的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则按品级各减京官一半。其不入流的教官、举人、监生、生员等,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而各州县所规定的优免额,实际上远比国家定制为高。 至崇祯年间考中进士便可免除赋税和徭役。
明代前期确立了正役和杂役两类徭役。正役又称里甲正役,是里甲最主要、最基本的役务,即由里甲人户轮流承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差役。除正役外,还有杂役,包括由特殊人户应充的军役、匠役两类,以及其他服务于各级政府的职役,如随官听差、公堂听差、狱卒、门卫、斋膳夫、解运税粮官物、养马等,各地编征的名目和数量不一,总的原则是“因事编佥”。 徭役的摊派同赋税一样有身份之别。朱元璋于洪武十年(1378年)颁布法令免除政府官员之家的徭役。 至嘉靖二十四年,官员不仅免徭役,而且免赋税。
按官绅或庶民的不同身份而征派轻重不等的赋役,是一种身份性赋役制度。这种区别对待的赋役制度,实际上等于授权官府合法剥夺庶民财产无偿分配给官绅和贵族阶层。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优免赋役的贵族和官绅拥有土地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赋役较重的庶民,这就为土地资源流向贵族和官绅创造了便利条件。明代身份性赋役制度的一个结果是,农民为逃避苛重的赋役,经常携带田产挂靠(“挂名投靠”)到官绅或贵族门下,委身为奴僮,当时称为“投靠”。 官绅地主因此可凭借其优免赋役的特权获得大量廉价土地和劳动力,身份性赋役制度构成此种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背景。另外,“因事编佥”原则造成徭役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使得官府有权任意调派农民的劳动,实际上构成对农民财产的变相征用。

三、反兼并法

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个朝代,稳定都是官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分散的自耕农经济是明王朝创建之初的经济基础,在统治者看来,维持普遍的自耕农经济就是维护安定的政治局面,因此,抑制土地兼并、打击豪强历来就是明王朝的基本国策。
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 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然而,严厉的反兼并法并未收到预期效果,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 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 ,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
为什么严厉的反兼并法无法阻止土地兼并?明代的统治者和学者们对此有很多议论。相当多的学者,如方孝孺、解缙、徐光启等,认为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和土地可以买卖,因而,反兼并的根本对策应是土地国有化,即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禁止买卖。
土地国有化政策究竟是对症下药还是饮鸩止渴,要看土地兼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当时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如下:第一,皇室成员、勋威、贵族借助政治特权大肆侵夺官田和民田,皇庄和贵族地产迅猛扩张。 第二,官僚地主利用职权强占民田。 第三,军官、豪强、内监瓜分屯田,化公为私,甚至役使屯丁。 第四,贵族、官僚地主以接受“投靠”的方式兼并土地。第五,地主利用高利贷兼并自耕农土地。 第六,人民为躲避苛重的赋役不得不贱售土地。 上述凭借政治特权进行的掠夺,动辄几百顷,几千顷(如皇庄的扩张),其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一般地主以购买方式进行的土地兼并。
由此可知,土地兼并和地权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特权阶层凭借法外特权进行掠夺;以及,身份性赋役制度和沉重且无法预见的赋役负担导致自耕农破产,以致他们被迫携产投靠或贱售土地。因此,地权集中的根源并不是土地私有以及土地可以买卖,正相反,不公正的地权集中恰恰是因为自耕农对土地“私有”得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上的不公正待遇使官绅阶层对自耕农的剥夺合法化;二是官府有权任意征用农民的劳动时间和私有财产;三是农民无力对抗来自官府和特权阶层的侵害。正是这三个因素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残缺而且脆弱,起初保有土地的农民很容易横遭掠夺而不得司法救济,也很容易破产卖地继而陷入赤贫。因此,自耕农失去土地和土地资源不公正集中的真正根源是自耕农的私有财产不受法律同等保护。

四、主要经营方式:租佃制

由于地权趋于集中,无地农民居多,明中叶以后租佃制成为土地的主要经营方式。租佃关系基于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契约而产生,租佃契约记录了土地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利益和风险的分配。首先看地租的种类和租制:地租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实物地租占主要地位;租制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分成租制是指将实际收成按主佃议定的比例分配,定额租制是指不论实际产量多少,佃户都要交纳议定的租额。 其次看地租率,据估计,当时的地租率大都占收成50%以上,甚至还有达到70%和80%的。 再次,地主为防止佃农欠租,在契约中采用了几种担保办法:一是押租钱或赔价钱,即佃户须先交纳一定量的钱做押金,才能租得田地,租佃关系解除时,押金归还佃户。押租在租佃契约中甚为流行。 二是预收地租,即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索取一年或者几年的地租。另外,在契约之外,佃农还可能有其他负担。 最后,地主可能以毁约换佃为借口强行提高地租。
租佃关系所反映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自有其经济和法律背景。首先,地权集中致使无地农民剧增,地狭人稠的局面导致农民竞佃。 土地资源的稀缺可以部分地解释农民在承租土地时为什么会竞相交纳批田银或批赁银 ,地主为什么会经常性的增租夺佃。但这个解释是不够的,农民被土地束缚和依附于地主不仅仅是土地稀缺造成的,明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和限制农民自由迁徙的严法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商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农民没有另谋出路的自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明代的抑商政策不仅体现在官府对商业的过度管制(如市籍、专卖、海禁等制度)、对商人的过度剥夺(如沉重的商税、铺行火甲等)以及严厉限制迁徙自由(如里甲、路引制度)方面, 而且还表现为官僚权贵利用特权经营工商与民争利。 抑商政策使农民无法自由迁徙、自由进入城市市场,这种城乡分隔越严厉,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就越是得到强化,而无地的农民就越是容易遭受盘剥。
如果说农民在租佃关系中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或者地主夺佃增租属于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农民能否获得适当的法律救济呢?明代规范租佃关系的规章典据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民间惯例,因为统治者认为民间田土之事不过“细故”而已。虽然不能否认惯例中也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内容,但民间惯例更多的还是对富人的维护。 官方对民间惯例的态度是,只要有书面契约的形式,且不违反刑律,就承认契约内容的效力,并对违约行为施以惩罚。 这种放任政策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司法裁判也是如此。户部《教民榜文》明令:“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由里甲老人理断”。 洪武末年,为“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 虽然,明代律法没有明确赋予“里甲老人”正式的司法权,亦未纳之于正式的司法管理系统,但从以上记载看,“里甲老人”确实掌握着田土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的权力,而且法律通过严禁“越诉”强化了这种权力。
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权在租佃关系上的放任姿态并不表明当时的农村是一个世外桃源般的自治社会,相反,在身份性赋役制度造成的歧视和压榨之下,以及法律对农民选择自由的严厉限制之中,立法和司法上的放任反而纵容了农村社会中的为富不仁和恃强凌弱。如果说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化迟滞造成了地主的自然垄断地位的话,那么,法制上的放任则把这种财富垄断下的经济强制合法化并上升为法律的强制。
故而我们实在不必惊诧于史不绝书的明代农民暴动。 从洪武到万历年间(1368年—1620年),农民的斗争目标主要是抗租、夺地、平田,有时直接针对地主的“冬牲”和“大斗大秤”等勒索方式。 明末,北方李自成义军提出了“贵贱均田”、“不当差,不纳粮”、“平买平卖”的口号,要求土地所有权,要求减免赋役,主张建立公平的交易秩序。南方农民的权利主张也从抗租、减租发展到要求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减租减赋、均田永佃的要求,其实质是主张对土地和劳动成果的正当权利,主张财产权。 亚当·斯密说,“财产权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 然而,中国农民为争取自己的财产权却必须推翻政府——既然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政权不能保护财产权,不能缓减财富垄断所造成的经济强制,不能为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农民提供司法救济,不能保障农民另谋生路的自由,那么,人们只好抛弃这个并非他们所选择的政府了。正如洛克所说,“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 暴力成为官府和农民之间唯一有效的周期性对话方式,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进步”就只能体现为血与火的惨烈记录,而不是恒产恒心所催动的自由秩序的演进。

六、明王朝的财税改革

面对财政收入的锐减和社会的动荡不安,明政府被迫调整政策,进行财税改革。在一条鞭法实施前,中央和地方已经出现一些初步的改革措施。例如,针对差役负担不确定、官吏和里甲书差舞弊以及黄册所载丁粮严重失实导致的差役负担不均,天顺元年(1457年)朝廷正式诏令“行均徭法,禁里长害民”。均徭法将各级政府所需差役的项目、等级和名额确定下来,将里长佥役的权力收归官府,黄册之外,查勘实在丁粮多寡,另编均徭册,改变临时佥点办法,改行里甲轮役制。 再如,明中叶后的赋役折银措施将各种名目的征派制为定额,以及赋役定额化改革。
只是在这些局部改革之后才有著名的土地清丈和一条鞭法改革。万历六年(1578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漏税的田产和追缴欠税;制订《会计录》和《清丈条例》颁行天下,限令三年内各地查清溢额、脱漏和诡寄等。到万历八年(1580年),据统计,全国查实征粮田地达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期(1487-1505年)增加近三百万顷,政府赋税收入因而剧增。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又把嘉靖初年在福建、江浙等地由甘澧、庞尚鹏、海瑞等人推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推广实施。一条鞭法集均徭法、赋役折银定量等改革措施之大成,主要内容是:(1)统一役法,并部分地“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各项徭役合一,一律征银,官府需要力役,则拿钱雇人应差。(2)田赋及其他土页方物一律征银。(3)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4)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一条鞭法按丁、粮派役,即把一部分原按户或丁计征的负担转为按土地多少征收,使无地少地农民,减少了丁役负担。赋役合一折银,减少了里长官府合谋舞弊的机会,而且,有利于减轻农民人身依附,它是唐代两税法之后的重大改革。一条鞭法的实行使明政府赋税收入增加,万历初期十年间,史称最为富庶。
但是,随着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的去世,一条鞭法逐渐名存实亡,以一条鞭法为大成的整个财税改革完全失败了。它的失败原因并不在于人亡政息,甚至也不在于皇权的腐败和吏治的松懈,在本文看来,专制主义制度下的财税改革至多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效,失败是注定的。朱元璋说过,“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在皇帝眼中,赋役是人民对皇家的绝对义务,可是,皇家和官府又给了农民什么呢?王法禁不住王公勋戚对农民土地的掠夺,也管不住各级官府在“一条鞭”外大量加征派款,反而还强加给农民歧视性的赋役制度——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赋役却保障不了农民对其土地和劳动收益的财产权,农民完全成为供皇帝、王公贵族和各级官吏汲取财富的工具。农民不受法律同等保护的地权之上负载了一个不惜涸泽而渔的统治集团,这就是明代财税制度极度败坏以至无法挽回的根本原因。托克维尔在评述法国封建制度时说,“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违反它相当于实行暴政,恪守它就相当于服从法律”。 就是说,在国家赋役法之上还应有更高一级的法,那就是“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原则,此项法律原则的两个潜在要件是:第一,纳税人的同意意味着他们有权选择政府和决定政府的规模与功能,从而控制政府财政,第二,纳税人的同意决不是无对价的,其对价必须是国家承诺并切实履行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法定义务。然而,中国的皇帝却没有这些个观念,他们把赋役视为农民的天然义务,法律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赋役立法何须经过农民的同意?他们从来都是把暴政视为当然!明后期的财税改革,虽然以法明文界定了赋役额度、征收程序和计量方法,但它没有建立起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国家法律和民间私有财产之间依然关系紧张甚至是激烈冲突的。这是专制主义政体下赋税制度的本质,这个本质决定了它的命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现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办学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充分把握社会力量办学面临的大好机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大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力度,为实施“科教兴赣”战略,为全省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与新世纪江西教育的全面振兴作出贡献。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可以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社会力量独资、股份制联办等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
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促进社会力量办学迈出更大的步伐。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社区为依托的民办或公办与民办并存的幼儿教育。允许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以提供择校机会,但不能搞一校两制。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
四、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全日制民办学校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全日制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不含长期培训班),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校舍建设可以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
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开办的校办产业,享受公办学校校办产业的政策优惠。允许民办学校
接纳社会捐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可以给予贷款、奖励及优先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政策优惠,但学校不得将其再转让、出租、抵押,且一定要用于教育。
五、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民办学校可通过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实行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相互流动。吸收公办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技师、高级技师到民办学校任实习指导教
师。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应计算工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其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
社会保险。
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的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七、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投资
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查处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八、加大依法扶持、依法管理的力度。省政府将制定实施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暂行办法,确保社会力量办学依照法规规定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各层次、各类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
关。对武术类学校要严格审批,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类学校不得审批。对那些一无资金,二无设备,未经批准的非法办学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管理混乱,损害民办教育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要予以撤销,对办学者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九、切实抓好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建立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资质评估和办学水平评估,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和办学方向,监督保证国
有教育资产不流失和教育机构资产的不断增加积累,监督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标准,并切实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综合运用立法、资助、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监督评估等手段宏观管理的轨道上来。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民办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德育工作。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财产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办出特色和优势,
扩大自身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27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发〔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部署,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玉林市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总结玉林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玉林市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玉林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
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玉林市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会诊作出诊断,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作出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含3个)以上疫点,本市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含5个)以上疫点暴发,本市出现3例(含3例)以上的临床诊断病例或有1例以上的二代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玉林军分区、市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文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宣传、广电、外事、法制、玉林师院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铁路、武警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部署、协调、督查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市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决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非典办),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卫生局,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玉林市非典办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玉林市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市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市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调(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救治专家组、疾病控制专家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具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6、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玉林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玉林市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技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价格信息的收集,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非典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教育系统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和监测监控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环境监测,集中监控隔离场所的垃圾及污水的处理、排放和消毒工作,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的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工会。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 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监控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玉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外出返乡人群的监测和监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发生、传播、扩散。
(十八)文化部门。
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消毒工作和通风排毒工作。
(十九)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由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上送。
玉林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玉林铁路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市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调人员,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各县(市)综合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县(市)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派出流调人员,对其实时监测。
(二)报告。
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
2、县级以上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卫生防疫站。玉州、福绵两区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填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直接报到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
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流程。
交通留验站在检疫中发现发热的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就近设有呼吸道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卫&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与否。发热病例可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的,对同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放行;当发热病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时,待专家诊断组对发热病人进行临床诊断后,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或放行。
发热门诊怀疑发热病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将病人转送至定点医院进 行隔离治疗,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县(市)防疫站接到上级交办查实或市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报告的可疑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协助调查,发现发热病人应及时动员病人就诊,同时着手收集发热病人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提交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初诊。
县(市)防疫站专业人员应参与县(市)专家诊断组对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例的初诊工作,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对初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措施和对初诊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组织指导对初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生活工作环境和交通车辆的消毒工作,同时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完善病例资料报市专家诊断组诊断。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诊断组对疑似病例进行诊断后,定为可疑病例的,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在做好疫报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转送后病房、环境与车辆的严格终末消毒。定点医院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应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对病员进行采样并作好记录,交所在地疾控中心(防疫站)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检验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市疾控中心(防疫站)应对其隔离措施、环境及交通车辆的消毒进行指导。
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已脱离医学观察,首诊医疗机构或交通留验站所在县卫生防疫站应详尽罗列接触者人员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通知有关县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接触者已离开市内的,应通过市疾控中心告知有关省市进行追踪调查;排除疑似诊断的应向原通知范围反馈信息解除追踪。
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
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救治机构
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隔离治疗医院,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重点发热病人,经县级专家组或市直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本院专家组诊断为疑似非典病人,一律转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收治。北流市人民医院为非典隔离治疗的后备医院。
四、疫情信息发布
玉林市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经自治区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健全院感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
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
2、县(市)区政府(管委)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预防接种。
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
(一)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交通部门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二)市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疾病预防控制流调人员赶赴现场,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传染性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
(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
(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
(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
(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
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9、结束响应。全市末例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玉林市卫生局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
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请求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技术、物资支持。
(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市非典办将组织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 (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五)交通部门:在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
(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
(七)旅游、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的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n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停业。
(八)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
(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
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
(十一)农村:县(市)区、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十三)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十五)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
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疫情动态,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的处理医疗救治,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
(二)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玉林市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
全市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卫生局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查和指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县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 (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玉林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六)全市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
(八)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九)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十)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十一)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市、县二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部门负责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市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金的划拨。市经贸部门负责储备物资的采购和分发。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储备适量的物资,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
(二)疫情发生时,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玉林市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部门联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科研保障
(一)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二)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七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