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技术准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1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技术准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技术准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现将有关本所的技术准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二、实行净价交易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实行净价交易对国债交易报价系统及交易清算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内容是: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净价+应计利息额=结算价)。

三、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须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四、具体实施办法

国债净价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对证券市场和相关领域会产生较大影响。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

为尽快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各有关单位应要求加紧设计软件调试计算机系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为程序开发调试阶段(在此期间本所将按要求发布若干测试文件以备券商测试程序之用)。十二月十六日起本所将组织联网测试,条件成熟时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要求将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由于时间紧迫请各会员单位务必抓紧落实,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此项工作。

五、本所联系人

会员部:邹常林电话:021-68803715

市场推进小组:李刚电话:021-68802562

电脑技术部:蒋凯电话:021-68800260

信息中心:张侃电话:021-68804740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奚景阳

电话:021-58733534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11月1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财政部的要求,本所将试行国债的净价交易制度。为了配合该制度的平稳实施,本所研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方案。

一、本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应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本所的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二、技术准备

1、券商参与国债交易以净价申报,即场内交易大厅和场外报盘中国债的申报价应输入净价。本所同样以净价撮合成交,成交价亦为净价。在场内交易大厅的申报终端和大屏上增加显示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交易所发布的国债即时成交回报中的价格和金额为净价价格和以净价价格计算的成交金额。

2、为方便参与国债交易的市场各方揭示国债利息信息和计算国债结算价,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通过PROP2000平台把当日每百元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发送给券商(具体参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发布的通知)。同时,本所也将通过卫星广播系统和本所网站及时将当日每百元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发送给券商,该文件的格式附后说明。

3、收市后本所发给券商的成交库中的国债成交价为国债净价,国债成交金额为以国债净价计算的成交金额。清算库中国债的成交金额亦为以净价计算的成交金额。成交库和清算库的格式保持不变。

4、券商可以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清算文件进行清算(具体参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发布的通知)。也可根据本所的成交文件、清算文件和当日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计算出结算价(结算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说明:

·文件名:GZLX.MDD

其中:M表示月份,M=1,2,3,……,9,A,B,C;

DD表示日,DD=01,02,……,31

·文件格式:DBF格式

·文件内容:所有国债当日应计息利额

·发送时间:每天

·数据结构:

序号字段名类型字段描述备注

1GZDMC6国债品种代码

2JXRQC8计息日期YYYYMMDD

3YJLXN15.8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单位:元

4LXTSN6利息天数

5PMLLN8.5票面利率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互免海运企业税捐问题的换文

中国 阿根廷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互免海运企业税捐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何塞·阿尔弗雷多·马丁内斯·德奥斯博士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就相互免除海运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阿根廷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捐。

 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盈利和利润,免征一切税捐,包括免征上述活动的资本税或财产税。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提及的海运企业是指其实际领导机构设在缔约双方各自领土之上的。

 四、缔约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在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免除税捐待遇时,必须持有缔约一方海运主管部门发给的包括下列内容的证明:
  1.该商船按照租船契约正为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所租用;
  2.该商船交纳的税捐确为租用该商船的海运企业所承担。
  本函和阁下同日同样内容的函件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与今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同时执行。
  注:同一天,对方来文确认,内容同我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叶 飞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



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适用本办法: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用地规模控制。
  第三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和单位、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中,加强用地规模控制与核定。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项目用地规划的依据及说明。
  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当提出项目建设地点以及用地规模控制的原则性意见;具体的项目用地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确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选址意见,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位置;
  (二)规划用地性质;
  (三)建设用地面积的初步意见;
  (四)其它依法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土地预审,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初步确定用地面积;
  (三)是否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措施是否落实;
  (五)取得土地的方式;
  (六)其它依照政策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复核。
  对于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明确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县和单位,应当将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纳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九条本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的各项工作。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没有进行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撤销立项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投资、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