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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时间:2024-07-22 15: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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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4年4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为配合市场管理,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屠宰或者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以下统称应税牲畜)。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牲畜收购业务和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四条 屠宰税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
第五条 屠宰税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税额分别为: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凡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缴纳屠宰税。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者,可免征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
(三)农民个人自宰、自食、自养的猪羊。
(四)农民个人在春节前半个月内自宰、自食、自养多余部分,在一定限量内出售的猪羊。
第七条 对个人应纳的屠宰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屠宰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委托代征单位,由县、市税务局具体规定税款报缴期,做到月税月清,不得挪用。
第九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地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征收屠宰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九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九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3月5日 生效日期1969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六九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六九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六九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六九年/甲表和一九六九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哈利勒·加麦尔·丁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蒙古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使三国边境地区成为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基于以条约确定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必要性,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及有关中俄界约、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蒙边界西段条约,自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4104.0米高地至阿斯哈欣·塔班·夏尔(阿斯嘎腾·塔湾·夏尔)及其东段自大萨彦山脊(伊赫·萨彦·努尔)上2855.8米高地至塔尔巴干达呼敖包(塔尔巴干·达呼)》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俄蒙国界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645.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希林浩来音乌拉709.0米高地以北约1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741.4米高地以南约5.0公里,蒙古国境内692.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1公里。
  在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上设立界标(即“塔尔巴干达呼”零号单立界桩)。
  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二条 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山顶(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4104.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蒙古国境内388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缔约三方商定,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一年版1∶10万地图上(附件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二年版的1∶10万地图上(附件二)。上述地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以上所述距离和高程均从上述两图上量取。
  方位物的地理名称用中、俄、蒙三种文字注明。

  第四条 为了确定中俄蒙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具体位置,缔约三方决定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绘制比例尺为1∶1万的东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比例尺为1∶2.5万的西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在东端交界点上树立“塔尔巴干达呼”界标,并填写该界标登记表。
  上述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和界标登记表由缔约三方代表签署。上述文件生效后,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乌兰巴托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俄、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裴家义      谢·谢·拉佐夫    扎·乔音霍尔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