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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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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1999/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现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四、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理费的法律援助。


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予支持配合,在工作上尽量提供方便,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在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中,要尽职尽责,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七、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费用的计算办法为:差旅费按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6]14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第六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七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东片区(上、下任新城区)。

2.新建社区(东至街心广场,西市第二高级中学,北以河为界,南至金城江区计生站。)

3.教育社区(北至城西路,南至明月路,东至翠玉路,西至民族中专。)

4.九龙公园(东至市技校,西至中行东方处界,北至金城江区财政局界,南至三医院住院部及至市收容站。)

5.市卫校、市第二人民医院规划区域按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百旺民族经济开发区(东至百旺屯、西至原糖坡、北至市金兴化工厂及以河为界、南至香炉。)

2.新建社区(东以富民路为界,西至工农路、区保育院巷道。)

3.动物园片区(东以西环路为界,西北以建设路为界。)

4.南桥、水洞片区(翠玉路、青秀路、金旺路、人民厂转盘、金辉西苑小区。)

5.虎山片区(东至山脚、西至石油公司宿舍、北至虎山脚、南至那么。)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北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工业园区及已建成区)

2.城西路以北和建设路以西。

3.广西金河锌业集团生产区、生活区及大门前500米。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中山路(桥卜社区、北至、南至)、江北路(江北至、江东至)、解放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新建路(新建东路、新建西路、文体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南新西路(文苑路、利乐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城西路、新建西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7〕6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3月11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晋城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晋城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提高我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紧张、有序的进行,现场证据不受到人为破坏,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后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高效处理特大交通事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职责明确,减轻损失,依法处置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以及《山西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现状

  晋城是全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地处山区,是晋煤外运的重要通道,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道路建设和交通的高速发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驾驶员总数等道路交通要素也在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可能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群死群伤等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晋城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晋城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负责制定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后上报“晋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和相关部门。

  2.2各部门职责

  市政府负责救援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紧急救援、调查取证、原因调查、对事故单位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控制等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有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急调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处置,联合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和死者的暂时存放、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困难群众;市教育局负责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学生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市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市交通局、晋城公路分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救援中的车辆保障,及时整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市政府外事部门在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中涉及外国人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破解车辆等紧急救援工作和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交通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通知环保部门参与救援。

  2.3 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变形严重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部门或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的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的事故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的事故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辐射物时通知防化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参与救援,并对污染程度和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V级,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响应;启动同时,应将事故发生信息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

  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II级,事故发生地县级和市人民政府响应;接报后30分钟内,应将事故发生信息迅速报省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

  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I级,事故发生地县级和市人民政府响应;启动同时,应迅速将事故发生信息报公安部。

  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级,事故发生地县级、市级和省人民政府响应,启动同时,应迅速将事故发生信息报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县级人民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后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善后情况信息。事故信息的采集按照事故信息系统的规定范围、内容,由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填写采集表,录入系统及时上传。

  3.2.1 事故发生信息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有人员伤亡的要立即通报医疗卫生部门;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立即通报政府外事部门;涉及火灾、车辆强制拆解时立即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辐射物时立即通报防化部队;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立即通报卫生防疫部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立即通报环保部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的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的车辆立即通报武警部队及有关部门。

  3.2.2 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保险公司等)。

  3.2.3 经调查后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安监部门(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共享。

  3.2.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安监部门(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共享。

  3.2.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共享。

  3.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后的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和具体工作处置组

  本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后,省政府成立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抢救指导组。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到达现场的“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成员和事故发生地市政府领导任现场抢救指导组副组长,到达现场的“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为现场抢救指导组成员。指导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

  3.3.2现场抢救各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本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后,市政府根据案情的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事故勘验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现场警戒组、情报信息组六个组。

  3.3.2.1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根据案情需要,对各成员进行现场分工,并具体指挥、协调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兼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兼任。

  3.3.2.2现场抢救组: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中,根据案情的不同,抢救组由公安、卫生、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任指挥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

  现场抢救组负责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有关人员,调集必需设备,赶赴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果断救护,精心抢救,并排除事故险情等。

  3.3.2.3事故勘验调查组:由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

  事故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在现场抢救伤员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调查;对知情人员进行走访;对肇事车辆、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尽快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事故原因等有关情况,依法惩处肇事者。

  3.3.2.4现场警戒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一名副局长任组长。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维持现场秩序以及有关领导的安全等工作,确保在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发生二次事故,不发生哄抢财物现象。如有围观人员或伤亡人员家属在现场闹事,应采取快速、果断的措施予以处置。

  3.3.2.5情报信息组:由交警支队抽调专人组成,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任组长。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宣传资料的拍摄等工作,为领导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宣传。

  3.3.2.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及民政局、公安局抽人组成,由县长任组长,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同一县(市),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组负责尽快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转院、出院等工作,确保不延误伤员的救治;安慰伤亡人员家属,努力确保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等尽快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应急领导组根据现场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指挥与协调

  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

  死亡5人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

  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派员现场指导、协调,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发布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领导组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不得发布;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在正式结论未做出之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结束后由事故应急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肇事车主和承保保险公司解决。

  4.2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垫付。

  4.3保险

  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4.4调查和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培训,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相互协调的能力。5.2车辆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装备交通事故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调查用车等,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随时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装备车辆、破解工具以及现场防护、勘查等抢救、办案的必需器材。

  5.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卫生、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机构协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帮助抢救费用不能及时到位的伤者和交通事故中有经济困难的其他人员。

  6.宣传、培训

  6.1公众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6.2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急救能力;培训各级公安交警和相关部门人员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其它

  7.1对于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7.2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演习;市每两年组织一次以上演习。

  7.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的重大工作,成员单位接报告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对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

  除成员单位外,必要时本市辖区所有单位、工矿企业、驻晋机构都应义不容辞地为事故的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干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否则将视后果,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7.4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