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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31 15: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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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等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
第四条 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
第五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七条 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八条 全路各工种(岗位)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实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第十条 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工资制度和国家及部管理的津贴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铁路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员相对集中,作业范围相对固定的运输、施工、工业等企业用人单位,以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为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基地以外施工的铁路施工单位,可执行施工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铁道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 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并纳入设计规范、工程概算和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铁路行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将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铁路新职人员、转岗人员、晋升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铁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由铁道部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铁路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设立养老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铁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铁路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铁路运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以基层站段为主。铁路劳动争议的仲裁,由铁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就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当地或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铁路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廊政办〔201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附件: 办大77正文.doc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28号)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以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时,应当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的区片价格进行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2〕2号)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现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花卉及苗圃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表一:电力线路补偿标准
单位:元/千米
名称 架设形式 补偿标准 备注
低压输电线路 架空裸导线
铝导线 153600 70MM²,5线,12米电杆
172200 95MM²,5线,12米电杆
186240 120MM²,5线,12米电杆
261720 240MM²,5线,12米电杆杆
架空裸导线
钢芯铝导线 157080 70MM²,5线,12米电杆
175920 95MM²,5线,12米电杆
190920 120MM²,5线,12米电杆
278160 240MM²,5线,12米电杆
低压架空绝缘钢芯导线 191280 70MM²,5线,12米电杆
222120 95 MM²,5线,12米电杆
245640 120 MM²,5线,12米电杆
324840 240MM²,5线,12米电杆
低压电缆 60000 50MM²电缆
82800 70MM²电缆
103200 95MM²电缆
128400 120MM²电缆
145680 150MM²电缆
171600 185MM²电缆
188640 240MM²电缆
10KV线路 架空裸钢芯导线 300000 240 MM²,15米水泥杆
高压电缆 600000 双根240 MM²电缆
S11MR-30KVA变压器(元/台) 14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50KVA变压器(元/台) 16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80KVA变压器(元/台) 20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100KVA变压器(元/台) 33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200KVA变压器(元/台) 37000 变压器迁移费
表二:机井补偿标准
名称 分类 标准
(元/米) 井的深度(米) 材料口径
(毫米) 备注
水泥管 不含钢筋 100-120 ≤150 300 农业用
水泥管 不含钢筋 120-150 ≤150 400 农业用
钢 管 普 通 550-600 300-600 273/219 农业用
钢 管 普 通 400-450 300-600 273/165 农业用
钢 管 无 缝 650-1000 300-1000 329/219 农业用
钢 管 无 缝 1000-1200 1000-1500 329/219 农业用及商用
两管井 水泥变钢管 300-400 300-400 350/165 农业用

表三: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米
名称 材质 补偿标准 备注
防渗管道 塑料管 30 4寸塑料管道
缸瓦管 30 直径25cm
水泥管 45 直径35cm
自来水管道 塑料、镀锌管 25-40 规格4分、6分
坟墓拆(座) 汉 1200-1500 拆迁人工费用
坟墓拆(座) 回 1500-2000 拆迁人工费用


表四:建筑物及构筑物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3层以下) 1500-1800元/ M² 层高3.2米,砖混结构,水泥地面,内墙刷白,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砖木
房屋 正房 1000-1200元/ M² 房高3.2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厢房 700-800元/ M² 房高2.8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倒座 700-800元/ M² 房高2.8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看护用房 500-600元/ M² 房高2.3米以上,四面砖砌墙围护,砖铺地面,木制门窗
简易棚(房) 200-250元/ M² 高为2米,一面敞,其余三面有砖墙围护,无门窗安置
厂房(彩钢) 450-550元/ M² 彩钢结构,层高6米,水泥地面
蔬菜大棚 260元/ M² 砖混结构,温室钢结构,高3.5米
80元/ M² 铁砣水泥柱,土墙围护,高3.5米塑料薄膜
65元/ M² 拱形钢架,塑料薄膜
35元/ M² 拱形竹木结构,塑料薄膜
围墙 二四墙 260元/延长米 墙高为2.2米,白灰沙浆砌墙,
水泥沟缝
三七墙 340元/延长米 墙高为2.2米,白灰沙浆砌墙,
水泥沟缝
沼气池 4500元/座 容积为八立方米,水泥沙浆抹面
电线杆 500元/根 8-12米水泥杆
猪舍、鸡舍 150元/ M² 规模养殖场
大门 120-200元/ M² 铁艺大门
厕所 200-500元/ M² 砖木结构,红瓦盖顶
青贮池 200元/ M² 砖混结构
石膏板房 80元/ M² 石膏板活动房,高2.5米
铁栅栏 260元/米 铸铁铁艺栅栏,1.5米高,砖基础
浸塑铁丝网围墙 60元/米 高1.8米,直径3mm

表五: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果树类 1年生 2年生 3年生 4年生 初果期
(5—6年) 盛果期
(7年以上)
苹果树 8 30 60 100 300 500-800
梨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桃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枣 树 8 20 60 100 300 400-600
李子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红果树/山楂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柿子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杏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核 桃 8 50 100 150 350 500-800
花 椒 8 30 60 100 300 300-500
枸 杞 8 30 60 100 150 200-400
黄 桃 8 50 100 150 300 400-600
杜 树 8 40 100 150 200 400-600
桔子树 8 40 100 150 300 400-600
石榴树 8 50 100 180 300 500-800
樱桃树 8 50 100 180 400 500-800
海 棠 8 30 80 100 200 300-500
人参果 初果期100 盛果期400
葡 萄 1—3年生15-30 4—6年生30-60 七年以上60-150

表六:一般林木、风景树补偿标准
名 称 苗 3<胸径≤5 5<胸径≤10 10<胸径≤20 20<胸径≤30 胸径>30cm
柳 树 2 10-20 60-100 100-280 280-350 500
毛白杨 2 10-20 60-100 100-200 200-300 400
榆 树 2 10-15 20-50 50-200 200-500 600
椿 树 2 10-15 20-50 50-200 200-300 350
洋 槐 2 10-15 20-50 50-150 150-300 350
桑 树 2 10-30 30-200 200-500 500-600 600-800
桧 柏 10 高1米,20 高2米,50 高3米,200 高4米,600 --
国 槐 10 10-20 20-200 200-500 500-2000 ---
泡 桐 10 10-20 20-150 150-180 180-260 260-350
银 杏 10 20-80 80-200 200-500 500-3000 ---
白 蜡 10 20-50 50-400 400--1000 1000-3000 ---
青 蜡 2 3-6 7-10 11-20 --- ---
北京滦 10 30-200 2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黑 松 80 高2米,260 高3米,500 高4米,800 高5米,1200 ---
白皮松 80 高1m,230 高2m,450 高3m,1500 高4m,4500 ---

名 称 苗 3<胸径≤5 5<胸径≤10 10<胸径≤20 20<胸径≤30 胸径>30cm
油 松 10 高1m,200 高2m,420 高3m,800 高4m,2000
火 炬 8 10-15 15-80 80-250
法 桐 10 30-50 50-320 320-1800
龙爪槐 10 80-200 200-400 400-800
榆叶梅 5 60-200 200-300
垂 榆 5 80-200 200-400 400-600
合欢树 5 30-50 50-100 100-300
千头春 5 10-20 20-200 200-300
元宝枫 10 30-100 100-200 200-600
紫叶李 5 30-80 80--300 300-500

果树、林木补偿说明:
(1)果树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五种,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梨、桃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密度最大不超过每亩666株。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胸径是指苗木地面以上1.3m处树干的直径。
(3)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依据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防护林、古树名木类、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依据林业局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表七:花卉、苗圃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价 备 注
花 卉 40元/ M²
燕 尾 40元/ M²
草 坪 15元/ M²
粉八宝 15元/ M²
月季花 20元/ M²
星星草 30元/ M²
撒地柏 30元/ M²
木 槿 30元/墩
涩 苷 30元/ M²
马 莲 10元/墩
黄 杨 1元/根 高0.8米
芦 苇 10元/ M²
红叶小波 20元/ M² 苗
100元/M² 5年生
国槐苗圃 15元/ M²
柏树苗圃 15元/ M²
大柳苗圃 15元/ M²
杨树苗圃 10元/ M²
花灌木苗圃 10元/ M²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额的2%¬—4%。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七条未予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可以委托市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当地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价格认证结论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进行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原有标准执行。2008年制定的《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8〕1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我们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