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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3 05:4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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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2年6月18日)

深人发〔2002〕42号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 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配偶是现役军人,本人不符合随军入深条件的;
(七)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本市而在市外已辞职的人员;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引进已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第八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条件,可同时办理引进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引进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直属单位教师的引进,由市教育部门审批,办理引进手续,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的人才引进,由各区人事部门审批(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除外),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区人事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从市外引进人才中,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本人不符合《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引进条件的,以及属《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五)项情况的,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编制卡(企业和编制自定的事业单位除外);
(2)《调入人员呈报表》;
(3)《调入人员审查情况登记表》(一)、(二);
(4)《商调人员审查表》;
(5)工作及现实表现;
(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
(8)学历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引进已婚人才,还须提供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调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接收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编制卡(企业和编制自定的事业单位除外);
(2)深圳市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批表;
(3)深圳市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考核表;
(4)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学校毕分办或学生处公章);
(5)毕业生成绩单(原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
(6)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7)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有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8)深圳生源的市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原深圳户口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从市外引进人才的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计划;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人事部门报送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材料和档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审批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部门领取调动通知书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五)引进人才凭调动通知书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在1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副厅(局)级以上人才调入本市,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三条 凡引进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市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引进本市的人才的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发出后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不予承认。用人单位应在被引进人才报到之前,将其调入后拟安排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等情况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各区人事部门、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被引进人才本人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调入本市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表彰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表彰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4-12-16



教语用[2004]5号

  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是1997年第134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开展的一项国情调查。1998年以来,在教育部、国家语委的组织和领导下,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协同指导下,各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广大调查员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奔赴城乡,进村入户,不辞辛劳,认真工作,创造性地完成了调查任务,为我国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现决定对在此次调查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85个集体和杜琪方等119位个人分别授予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以示表彰。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抓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以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根据节日期间餐饮消费的特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加大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认真查实,及时依法查处。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小餐饮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开展餐饮环节预防猪流感知识的宣传,做好防控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区餐饮消费特点,做好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要认真分析历年来本地餐饮服务方面的食物中毒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宣传。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要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