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12:1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100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各职能机构,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厅长、局长、经济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主管部门的厅长、局长和公司经理,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审定、颁发本系统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注意了解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每委至少亲自组织讨谇一次安全工作,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三、在安排和审批生产计划时,必须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规定。
四、根据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改造不安全、不卫生和体力劳动繁重的生产作业,不断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面貌。
五、设立专职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表彰和奖励企业及其领导人时,必须考核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状况;组织审议需要本级处理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部门主管生产的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从生产管理上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二、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审批设计和其它技术文件,处理生产技术问题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负责。
三、组织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和大、中修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四、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订和实施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五、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六、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技成果,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本系统的重大伤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八、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正、副厂长、矿长(或相当正、副厂、矿长级)安全职责
厂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副矿长协助厂长、矿长管好安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订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规则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机构和全体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其进行安全监察的效能。
三、在制订生产计划、增产措施,审定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并且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经费,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的规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厂院、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六、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八、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九、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车间主任(区、队长)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区、队长)对本车间(区、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检查、分析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时,必须制订、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经营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车间(区、队)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设施,组织整顿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时,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安全活动,领导车间(区、队)安全员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七、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六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模范的遵守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二、做好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岗位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表扬先进,制止违章。
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人思想等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工人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四、坚持交接班制及工间安全检查制,组织工人维护、保养设备,清理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整洁。遇有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
五、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
六、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五、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八条 安全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及专职安全人员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系统、本企业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经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规程的熟悉情况。
四、参与审查或汇总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
五、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矽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措施。
六、检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若不解决,有权提请主管领导制止施工和投产。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大事故追求责任,提请领导上研究处理,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和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十、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指导,在向行政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向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在安排计划和指挥生产时,应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把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纳入本系统、本企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在组织经济分析活动时,同时分析安全情况。
二、组织执行生产技术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合理的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秩序。
三、通过调度系统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掌握生中的安全动态、隐患处理以及关键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
四、发现事故和重大险情时,迅速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五、组织开工、停工、重大爆破等重要生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技术(设计、科研)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工作的技术责任。
一、负责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工艺纪律。
二、在编制设计、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以及试制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改变工艺方法、设备、原材料和操作规程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达不到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必须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加以解决。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劳动保护科研任务,开展有关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五、做好科研项目试验工程的安全管理。鉴定、验收科研、革新成果时,要遵守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设备、动力部门对本职范围内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一、制定和实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制度,使生产建筑物和各种机械、动力、仪表设备、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厂房设备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建筑物、设备、动力方面的隐患。
五、新增、改造机电设备、变动操作条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第十二条 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物资供应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仓库物资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
三、贯彻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四、负责车辆、船舶及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五、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领发制度。做好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支出,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全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训练。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根据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技术要求,改善劳动组合和人员调配,控制加班加点,给患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四、制定和贯彻工资、奖励办法时,要把安全卫生、工程质量等列为考核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手续。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医疗预防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一、贯彻招待工业卫生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的宣传教育,检查现场劳动卫生状况,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三、负责对有害工种和其它工种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及时提出给予调换工种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
四、对工伤者及时进行治疗或抢救,并提出医疗诊断书。
五、做好宿舍、工棚、食堂、澡堂的卫生管理和安全防火,防寒、防煤气中毒工作。
六、负责保健食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供应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厂矿、车间、班组,凡认真执行本责任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完成生产计划,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创造或保持本系统、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先进水平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及有关安全规程、措施,在组织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抢救事故有功者;
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者。
三、上述奖励的奖金来源,从企业奖金总指标中适当提取。
四、凡不认真招待本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单位应把安全、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
发生死亡事故的厂、矿,减发其当月奖金,取消其厂、矿级领导干部、事故所在车间(区、队)和有关责任者的当月奖金。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厂、矿,取消该厂、矿当月奖金;其主管局、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取消当月奖金。
技术上经济上有条件治理而长期不作改进,造成尘、毒危害严重的厂、矿或车间(区、队),应减发或停发有关领导人员的奖金。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各级工业、交通、基建厅、局、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本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并贯彻招待。
二、农林、水利、地质、物资、商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2年4月2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95〕冀外经贸管字115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港澳地区出口,发证机关严格按外经贸部批准的配额及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港澳地区以外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远洋出口。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没有出口协调价格,以主营公司对同一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审价发证。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需出示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经营权批件。
(二)对港澳地区出口,需持有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批件和二次分配文件。经港澳转口,视同对港澳出口。
(三)提供有效合同正本复印件,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正本或汇票等单据。
(四)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五)非贸易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需带其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的工作程序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领单位材料后,审核办证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外地单位可尽量减少办证时间,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企业代码。对无代码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企业代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鸭梨(含雪梨)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
(二)鉴于鸭梨(含雪梨)为季节性商品,出口时间相对集中,发证机关于当年9月1日起,签发当年产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
(三)鸭梨(含雪梨)出口若经港澳转口、转运,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并需签订监管协议。转口、转运商品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
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和河北外经贸厅核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的发展,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物资储备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于“以储备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统筹安排预算,积极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合格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工作。
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中央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参照上年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储备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下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
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必须平衡,不准编制赤字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单位预算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要把有限的资金,科学合理地配置好,用在事业发展的必要项目上。
第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的审批程序。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国家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国家局将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单位,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局,国家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审核批复后执行。
国家局在核定批复单位预算的同时,依据单位的不同特点、储备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单位的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的数额。但是,对于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或者采取收入分成上交的办法。国家局核定单位
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定项补助数额;及收入分成上缴比例,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单位根据国家局核定的预算、定额补助数、所属单位的收支状况,调整单位预算,调整后的单位预算要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除遇到政策、机构、人员、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非财政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并要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物资出库费收入、装卸收入、仓储费收入、设计收入、教学收入、港口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物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和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公司、招待所等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种养业收入、包装物出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十五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以及按其他规定应上缴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单位为支付利息、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违约金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要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有关分摊比例,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单位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单位年度内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事业结余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之和与事业支出、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之和相抵之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经营结余是指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纳入单位总收入与其他各项总支出抵冲。
第二十三条 下列款项应从单位年终结余中予以扣除。
(一)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上级的分成收入;
(二)上级批准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结余,该项资金可以留作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转入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各提50%)后转入的资金,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形成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国家规定从费用中提取,和从结余分配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支出。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专项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入、提取、转入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形成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的购建、维修和补贴等支出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修购基金按一定比例上交国家局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单位留用部分,其项目和额度,必须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分项进行明细核算,不准超支,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资金来源与专门使用方向的资金,包括:
(一)国家储备物资销售后从货款中提取3.5%作为专项资金。
(二)储备物资借贷实现的增值分成收入作为专项资金。
国家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提取和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修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要单独报送支出情况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单位资产是完成储备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必需物质条件,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要定期盘点,保证帐物、帐款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目录另外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租赁费和资产占用费。
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转让,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和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财产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住房使用权按合同规定的住房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计入固定资产基金。
单位与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划清界限,实行独立核算;双方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入经济实体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开支,全部由经济实体负担。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单位的借入款项必须严格控制,若向银行贷款,必须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清算。
单位清算必须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凡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按照规定划转财政补助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按照评估确认价值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单位要按季、年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结余计算及分配表、收支情况表、专项基金增减表和有关附表。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项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分析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总收入增长率、收入结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1)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
交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总收入增长率=(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1)
×100%。
(3)收入结余率=(结余总额÷当年总收入)×100%。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6)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具体包括:
(一)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投资要求回报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储备物资管理局、储备物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度起施行。此前国家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明确的部分以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准。1993年颁发的“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