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房屋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
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依据本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建设的房屋,在协议中已明确各自产权部分的,应分别申报登记;没有明确的,应补签产权析产协议。凡未补签或不能区分产权的,按共有房产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屋产权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市、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办理房屋登记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伪造房屋登记资料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做出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送达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记。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的权利人应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资格的证书、文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规划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件;
(五)房屋情况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农民自建住宅以外的房屋还要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根据不同时期行政管理的不同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发生变更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供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改建、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证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书面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三)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证明发生过变更事宜的材料。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买卖、调换、赠与、判决、继承、作价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转移的,转移双方应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和票据;
(五)转移双方身份证件;转移双方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集体土地上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时,须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五)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宗教及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三)位于已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四)代管、拨用房产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设置限制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灭失,其产权即行终止,产权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时应收回并销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房屋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抵押登记10个工作日办理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是指记载房屋权属关系,包括房屋户权性质、权源、产权取得方式、界址,以及房屋使用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专用图、簿、册资料的总称。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房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房屋产权的图、档、卡、册等资料要准确、完整、系统。建立规范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并根据产权的转移、变更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按下列范围归档:
(一)房屋登记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房屋登记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资料;
(三)房屋分幅、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
(四)地形图、地籍图、现场勘察和核查材料;
(五)卡片、表格、台账;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设置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档案以所有权人为宗立卷;查阅房屋产籍档案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大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场房屋登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4年2月6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特制订《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一、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形势和挑战
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将有力地推动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关系到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基”目标;到2002年底,“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1%。近年来,经过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西部教育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发展很不平衡。西部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仅有6.7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仅77%,低于全国14个百分点;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9.02%,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截至2002年,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共410个县级行政单位尚未实现“两基”,涉及345万平方公里国土和8300多万人口。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已经成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当务之急,是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地方财政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薄弱,义务教育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2年,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中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5个,占58%;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普遍简陋,必备的学生寄宿条件严重不足;现有教师不适应及合格师资短缺的矛盾日益凸现;在少数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原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人民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面临困难,普及义务教育任务艰巨。全国尚未脱贫的3000万人中,绝大部分生活在西部,农村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一些地区刚刚解决温饱,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脱贫,加之西部农村家庭大多都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人民群众难以承担基本的教育支出。据2002年统计,西部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保留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等指标,大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使是已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其普及程度也是低水平、不稳定的,一些地方初中辍学率高达10%以上。
西部大部分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教育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截至2002年,西部372个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西部农村地区一些习俗和宗教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家长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双语教学的环境对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普及已经成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紧迫要求。
西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办学形式使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有一师一校点约9万个,占全国校点的80%以上;人口分布极不均衡,在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特殊的办学形式使得学校布局分散、校舍建设成本普遍较高,原本短缺的教育经费难以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适龄少年儿童“进不来、留不住”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此外,全国127个边境县中,有106个在西部,这些边境地区的学校建设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在发展教育、振兴西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最大的决心和最有力的措施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坚持发扬“领导苦抓、部门苦帮、群众苦干”的扶贫攻坚精神,夺取西部“两基”攻坚战的胜利。
二、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实现“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扫除600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2.到2007年,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切实巩固提高现有的“两基”成果,完成攻坚任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国家的“两基”评估验收。3.截至2002年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到2007年,除特别困难的达到国家“普六”验收标准外,其余的要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
(二)主要任务。
1.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安排好西部地区新增130万初中生和20万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现有学校的改造力度,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的“两基”规划。结合中央已经安排的专项资金,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两基”攻坚的投入,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保证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
3.建立较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央和地方通过“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
4.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两基”攻坚县的教职工(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教师)的工资发放,建立中央财政用于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做好对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到2007年,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5.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三、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1.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设置要同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开展勤工助学、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校运转经费的保障。
4.整合各种教育项目,有效配置教育资源。“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兼顾西部农村地区的“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中西部地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合理布局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现有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基本的教学和生活需要。中央将视各地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
(二)扶持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1.中央财政将逐年扩大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逐步使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地方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并为必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地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条件,帮助改善学生生活。
2.国家继续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继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个边境县和特殊困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
1.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配备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在农村小学基本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在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不断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缓解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短缺和师资不足的矛盾。
2.中央资金将主要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各地在规划布局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并注意与新实施的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结合。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机制,保证必要的运行经费。大力开发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的远程教育资源,支持开发适应少数民族特点和双语教学的远程教育资源。
(四)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西部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学校规模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要按照“两基”攻坚要求,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调整、配备、补充合格教师。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进人关。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认真落实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服务期制度,继续组织好“教育对口支援”和“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满足西部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对合格师资的需求。
3.要注意为新建、改扩建寄宿制学校配备和补充合格教师,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在“教师网络教育联盟”中设立专门针对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远程培训项目。
4.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对贫困地区初中实验室、图书室的建设,保证实验课的开课率,开展劳动技术教育。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体育和艺术教育,民族地区要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
2.要根据西部多民族聚居、边境线长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动员各民族爱国人士支持本民族教育的发展。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切实防范境内外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3.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努力把农村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的基地,农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基地。
(六)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1.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赴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挂职,并帮助培训西部“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校长、教师。
2.建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县(市、区)、本地大中城市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的制度,有重点地选择若干项目进行援助,从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支持“两基”攻坚工作。
3.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与西部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制度,着力帮助解决好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
(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两基”攻坚的主要责任,县级政府负有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并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实施本计划的情况,实行“奖补结合”的方式,在经费分配上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中央和上一级政府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两基”攻坚县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确保“两基”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4.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两基”攻坚,以多种形式支持当地义务教育的发展。
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
1.教育部要切实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摆在教育工作重要位置,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发展改革委要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3.财政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在研究西部开发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两基”攻坚的需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确保保障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制订具体的组织实施计划。省长(主席、市长)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2.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在完成攻坚任务之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
3.严格实行“两基”攻坚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规划和建设情况要适时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监督检查。
1.国家每年组织专项督察和检查,对履行“两基”目标责任、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地方,要限期纠正,必要时将暂停中央专项经费的拨付。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挪用、侵占专项经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3.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和“两基”攻坚县的督导验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攻坚县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