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3]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
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贯彻执行《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及其操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实行档案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施行药物终止妊娠的人员进行监督。
县以上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物的使用单位及施行药物终止妊娠的人员进行核查登记,加强监管。
第三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现代科学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专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销售终止妊娠药物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疗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以拒绝。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先提出鉴定胎儿性别申请,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查明原因。对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怀孕而要求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应到县以上(含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前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检查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并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所属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准确掌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妇女,应进行孕情登记;计生干部每月访视一次,并将访视情况报告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和《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医学意见和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递交内容完整的报告单。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沟通相关信息。
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药品经营者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个体诊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卫生或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由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毛光烈
常务副主任:余红艺
副 主 任:徐华江 市政府
徐国宝 市安监局、市经委
委 员:林爱祖 市公安局
陈德良 市监察局
李浙杭 市委宣传部
姚晓东 市总工会
胡方水 市计委
黄士力 市教育局
张建国 市科技局
童金定 市司法局
胡望真 市财政局
顾金飞 市人事局
李万权 市劳动保障局
陈德伟 市国土资源局
张坤华 市建委
张 延 市交通局(港口局)
张金荣 市水利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施 伟 市贸易局
俞丹桦 市外经贸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邵立松 市环保局
温尚民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渔业局
王 刚 市旅游局
徐明明 市广电局
马春骐 市工商局
林如峰 市质监局
刘 军 市药监局
印黎晴 市检察院
郑洪翔 市法制办
周荣祥 宁波海事局
国良和 市气象局
黄焕利 团市委
朱金龙 宁波军分区
陈志江 武警宁波市支队
董国伦 宁波电业局
陈遵举 宁波栎社机场
赵柏连 民航宁波空管站
竺光红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陆 峰 宁波北仑铁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