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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13:2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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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字第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29号“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有与该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及时报我司。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和

              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口字〔1986〕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拆般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对缓解国内钢材市场和解决冶金炉料不足起了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为加强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由交船港口所在地的口岸管理机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由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单位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联检和检查检验工作;由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部门负责组织验船、技术交接、接船、冲滩(进坞、靠码头)等工作。 

  (二)买船部门需外轮代理部门协助接船时,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委托当地外轮代理部门,并及时提供买船合同副本、船舶规范和有关资料。代理部门根据委托,在口岸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有关接船工作。

  (三)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妥善地办理好进口废旧船舶的交接手续(如申报、报关、对外联络和交接签字等)。

  二、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程序

  (一)申报。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应在废旧船舶到港七天前,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如合同未到,可将合同号、船名、船籍、船型、吨位、主尺度、价值、预抵港时间的订货电传、电报)送交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有关单位,并办理报关、申请检查检验等有关手续。同时报当地口岸管理机构。

  (二)船舶抵港期预、确报。在买船合同中,对废旧船舶抵港期的十四天、三 

天、一天的预、确报应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由卖方或船方委托抵达港的外轮代理部门向买船单位和港务监督及时发出抵港期的具体预、确报,通告船舶状况(前后吃水、装载量、压舱水量、存油量等)资料。

  (三)废旧船舶到港备检、备交。接到废旧船舶到港确报后,港务监督负责通知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检单位;买船单位负责通知接船有关单位,提前到交船地点集合,准备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

  (四)检查检验工作

  1、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人员进行联检的时间,一般应不迟于废旧船舶进入联检锚地后的二十四小时。

  2.联检后,买船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人员(买船代理部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接船人员)登轮验船并商定交接工作有关事宜。同时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根据我国规定,对废旧船舶分别进行检疫工作。对不符合国际检疫标准的,应书面通知外轮船长、外轮代理和国内接船单位,并根据处理方案和合同规定向外轮船东收取费用。

  3、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负责合同检查废旧船舶状况,如符合合同条款即签收《备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支付船款。

  (五)废旧船舶的交接工作

  1、在签收《备交通知书》至船东发出交船命令期间,我方接船代表、船长、轮机长等应抓紧与外轮船长、轮机长等办理业务和技术交接。同时,买船单位与外轮船长商定交接时间。

  2、当外轮船东发出交船命令后,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即可与外轮船长办理废旧船舶交接签字手续,举行交接仪式并换挂国旗(买船单位应在交接前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好废旧船舶登记注册手续)。

  3、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后,废旧船舶的产权及其风险即属买船单位。

  (六)船体检查验放。外籍船员离船后,在买船单位人员陪同下,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应立即对船体分别进行检查检验工作。边防人员负责收缴船上的武器、弹药和刑具等(不包括船舶航行安全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生活用具等);海关人员负责没收船上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和其他受管制的物品(如反动黄色的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录像带,以及赌具、毒品等);卫生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的药品(含医用麻醉和消杀灭药品,不含医疗器械等),清理旧衣物;动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土壤;港务监督人员负责收管船上的航海资料、船舶证书或其副本。检查完毕,各检查检验单位应分别开列收缴、没收、查收的物品记录和清单,并注明品名和数量,交买船单位收存,并据单复核清点签字确认。最后由海关代表检查检验单位向接船单位宣布船体检查完毕,并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放行。  

  (七)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

  1、对于要进行卫生或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废旧船舶,应在冲滩(入坞、靠码头)后一周内完成。如遇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均需处理的,应协商联合处理。

  2、废旧船舶上的旧衣物和卧具等,对有实用价值的可实施卫生处理。需销毁的,应在卫生检疫部门监督下就地焚毁。

  3、卫生处理的重点应是生活舱室。动植物检疫对于油船、矿砂船、集装箱船和未曾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散装船的货舱和大吨位油船的专用压载舱,一般不进行处理。对压舱水的卫生处理应根据检查结果而定。

  三、费用问题

  (一)在办理废旧船舶入境检查检验和交接手续过程中,买船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交付费用(其中登记注册费每艘八十元,卫生、动植物检疫费每艘分别为三百元)。 

  (二)为扶持拆船行业,对以拆船为目的的废旧船舶免收货物港务费。

  (三)对于不符合我国卫生、动植物检疫标准,需进行除虫、消毒、蒸熏等处理的船舶,买船单位应支付处理费(其标准应根据消耗药量的成本和劳务予以计算)。对于检疫证书过期的船舶,其处理费应由船东支付。对于废旧衣物、床上用品等进行卫生处理,可向买船单位按件收取处理费。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人员,由买船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食宿费标准按出差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是一项涉外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船员未离船前,我方登轮人员不得单独擅自行动。

  (二)严格控制我方登轮人数。在交接工作过程中,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以及其他接船单位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人,海关、边防分别不超过四人,港务监督和外轮代理每单位一至二人,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各二至三人。以上人员应一次登船。

  (三)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各单位,不得随意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提供收费依据,作到收费合理。不得将应对外收费的项目转嫁到国内买船单位。向买船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用支票转帐支付。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向外籍船员索取物品和接受馈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船上不属收缴范围的物品,不得向买船单位索要或私自拿取船上的物品和设备,违者严肃处理。

  (五)买船合同中应注明,如发现有偷渡人员,其一切遣返费用由船方负责,并对船方另处以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由当地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制订的《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七月五日








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工作,规范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聘用的气象信息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员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信息员的聘任应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委会推荐,由本人亲笔填写信息员申请表,经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同意。


第四条 气象信息员的组成:每个乡镇至少聘任 2名气象信息员,可从乡镇干部、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选聘产生,也可视情况在社区、企业、学校、水库聘任信息员。每个区域气象站的值守人员原则上应聘为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 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气象部门颁发聘书,并登记在册。


第六条 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三)拥有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或拥有中国电信固定电话;


(四)身体健康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并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收集和上报工作;


(五)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 50岁以下;


第七条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各乡镇、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或社区、企业、学校、水库应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


第八条 信息员每届聘期为两年,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免费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免费接收气象预警短信或免费气象声讯电话主呼叫服务);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可获得嘉奖。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 24小时开机或固定电话保持畅通,若手机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县(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负责收集传递气象预案信息,及时准备将信息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灾情信息应与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负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和技术咨询等; (六)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三区可以集中到一起。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知识等。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管理的信息员手中。


第十七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设立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 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吹哨、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 1小时内)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于 24小时内据实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气象信息员的培训、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气象信息员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气象信息调查、收集、传输及交通、通信、误工等补助费用每人每月 100- 150元。系乡镇干部和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补助,系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减半补助。所有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各县(市、区)评选县级优秀气象信息员,比例为所在地气象信息员总数的 10%,由所在地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市评选市级优秀气象信息员,名额为每县(市、区) 1人,由市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员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所管理的信息员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5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税则号列:29337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己内酰胺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欧盟或美国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号.pd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2.己内酰胺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2.己内酰胺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2.己内酰胺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