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
《铁岭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4月20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铁岭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限期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和境内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产品与服务,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制度及相应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社会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公共交通;
(三)污水处理;
(四)垃圾处理;
(五)街路清扫与保洁、垃圾清运;
(六)城市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七)城市游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
(八)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组织拟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
(二)特许经营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期限;
(五)特许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费收缴方式;
(八)政府的承诺;
(九)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居满无偿交回(BOT);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政府同意的其他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通过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选择特许经营者。
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期间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的承诺;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减免及方式;
(十)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和本地同行业近3年来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预测,制定收费基数,通过竞标确定收费数额。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特许经营者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应当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临时接管,保证该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企业正常运行的;
(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八)不符合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标准或要求的;
(九)一滥用特许经营权垄断市场,损害公共利益的;
(十)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十一)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严重不履行协议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终止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特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获取收益;
(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
(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
(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
(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协议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经营者应当与新增用户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三十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对特许经营者实施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三)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对特许经营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财务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向特许经营者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三十三条 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对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2003年12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1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编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结果。
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6需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7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
6分析确定需社会救援的事项。为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援支持,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确定需要社会救援的事项,纳入预案管理。
7制定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为使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掌握应急指挥与救援要领,危险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抢险或避险逃生的要领,应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
8形成预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案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预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保证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针对行业、地区或所属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掌握和报送事故信息,及时协调抢险、救灾、救护等工作而制定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行动计划。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各部分职能
1组织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明确事故应急响应职责。
(二)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1各类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2通讯方式和通信联络体系。
3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4重大指令下达程序。
(三)事故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程序
1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2特大事故响应程序。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四)应急响应终结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情况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