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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6:1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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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9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呼市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要求,有利于开发人才,有利于推进呼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实效原则。接受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在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呼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可行性项目。
(三)服务全局原则。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资金匹配原则。接受资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具有支持接受资助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条件,同时要具有匹配必要经费的能力。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二)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重要的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四)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己立项的研究项目承担者:重点资助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的承担者;
(六)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活动;
(七)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八)奖励开发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十)资金办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实际使用资金额的5%提取使用。
第七条 资金资助项目:
(一)购房资助
符合购房优惠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卡、房屋产权证和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交资金办,由资金办审核后,一次性拨款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给本人。
(二)科研津贴资助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第 十条规定,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人员(获得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三等奖的第一名)给予相应的科研津贴,由所在单位呈报,资金办审批发放。
(三)特殊岗位补贴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笫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由资金办每办年审批发放一次,
(四)购置周转房
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购买临时周转住房,对个别特殊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办理《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由领导小细审核批准并提供周转住房。
(五)表彰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方案及时拨付相应资全。
(六)其他资助项目
根据领导小组或资金办的审批意见拔付相应资金。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凡申请资金资助的项目,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由各旗县区,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报资金办。
第九条 资金审批
本资金采取项目审批,定期办理的办法。对于常规性项目或申请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办批准。对于—次性申请且经费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金办审核或组织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办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2、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3、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对呼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承担者;
4、资助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
5、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6、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
7、奖励人才开发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办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岗位政府补贴;
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购房补贴;
3、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的科研津贴;
5、其他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
对获准使用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金办根据不同情况分一之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条 积极扩大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或个人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捐赠,以不断壮大资金规模,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捐赠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以资金办名义举行捐赠仪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以领导小组名义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荣誉证书;
(三)捐赠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要求,命名设立专项资全,也可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的重点项目,并按不低于l:1的比例匹配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资助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情况时,项目所在单位和具体承担者应采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不受损失,并及时向资金办书面汇报。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在项目进行时,每年年底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字资金办。项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完成项目情况报告资金办。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单位要确保资金的足额发放和准确到位,并为这些项目承担者和接受资助的人才提供方便和优质的服务,努力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7日印发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一、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广揽人才,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门为振兴厦门经济服务,根据〔闽委(1992)20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
市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三、厦门市人事局是厦门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机构。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留学人员来厦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查批准工作。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贯彻出入自由、来去方便、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出入自由、来去方便: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流动到市内其它单位及外省市工作;也可申请再次来厦工作。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凡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
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市人事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出入自由、来去方便。
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可以本人自荐、亲友介绍、用人单位物色、市人事局代为联系等方式选择接收单位。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厦机构工
作,或我市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留学人员既可以来厦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以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名义在厦投资。
五、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厦定居就业,也可以以智力回流形式应聘来厦服务。
(一)年龄50周岁以下的出国留学人员可以申请来厦定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1、由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生回国工作报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人事局报到,并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单位报到,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2、不属国家教委、人事部分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使、领馆的证明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留学人员持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持人事局的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
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3、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留学人员持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持人事局的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
口注销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4、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按规定已回原单位工作的,如原单位同意调出,且本人已联系接收单位的,市人事局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二)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年龄限制,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六、来厦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无论到全民或非全民单位工作,经市人事局批准,都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不受城市户口落户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承认国外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来厦后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对其中优秀拨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评审任职资格后,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留学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
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向市职改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
(三)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其它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级同类人员高定二级工资,优秀拔尖人才的工资还可以高于已高定
工资留学人员的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享受优惠的生活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工作条件: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人,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可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
属于国内空白、省市经济建设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可向省、市申请专款补贴。因科研工作急需,通过海外亲友进口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比照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科研基金,由市科委掌握、管理,专门用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的科技活动。留学人员首次从事科研,专项拨给一定的工作启动费。留学人员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科技项目、课题,市科委组织经论证确认后,应优先给予考虑、列项。从事新产品、高科技产品开发,资金不足,可根据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五)住房:
1、用人单位有能力自行解决留学人员住房的,应优先给予解决;
2、市房管局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以优惠价出售给调入我市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购买优惠价住房提供安排;
3、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可向市房管局申请购买一套不低于三类标准三室一厅优惠价住房;获得硕士学住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不低于二类标准二室一厅的优惠价住房。
4、市房管局须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售房给留学人员或其用人单位。
(六)路费和安家费:留学人员到我市的国际旅费,由接收单位实报实销。对有随归、随调家属的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4000元,获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2000元,其他人员1500元。
(七)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18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来厦,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随归配偶原在我市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市人事、劳动局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由接收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
农转非”手续,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随迁、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或县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就近的重点中小学学习。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属于语文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的,享受降分录取照顾。
七、以智力回流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办理出入境签证和居留证有关手续。
(二)应聘来厦的留学人员向我市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图书资料,按海关规定从宽征免税验放;在厦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以及小轿车一辆等,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
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免税放行。
(三)无偿来厦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可携带配偶,并可安排一周时间在闽旅游,其夫妇的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提供。
(四)留学人员在厦创办独资、合资或股份制企业,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新产品开发可按规定优先立项,产品经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优惠。
(五)有特殊技能为我市所需的人才,可高薪聘请,所付工薪由用人单位确定。留学人员在厦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或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国(境)外。
八、留学人员来厦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引进国外技术、资金、项目改造我市企业获得成功者,承包我市企事业单位使之扭亏增盈者,携带技术和科研成果投入生产,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企事业单位在税前按下列比例一次性提取奖金(奖金计入企事业成本)。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
按不低于50%数额奖发给项目主持人,余下奖金发给其他参加者。
利润与奖金关系图
--------------------------------------
|年新增税利(万元)|10-50|50-100|100-300|300以上|
|---------|-----|------|-------|-----|
| 奖金提取比例 | | | | |
|(积累比分法) | 7% | 6% | 5% | 4% |
--------------------------------------
对于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市政府给予嘉奖。年新增税利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比例发给奖金外,市政府还发给荣誉证书,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新增税利在500万元以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
(二)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市级科技成果奖的,按我省、市科技成果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三)向国际市场推销我市产品成功的,按销后利润的1-3%比例提取奖金。
九、市政府筹建专家公寓,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及作为智力回流应聘来厦服务留学人员的住房。专家公寓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十、对引荐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有功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一、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来厦留学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一律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留学人员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十二、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11月15日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 根据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图: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略)


二○○○年八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八十九号公布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2001年9月30日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1995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对尚未换着新式警服、佩带新式警衔标志的人民警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