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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1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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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基本到位,征管得到加强,收入也有了稳定增长。但是,当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之一是,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册凭证是否齐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状况和利润多少,规定凡营业收
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既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引起一些纳税人的强烈反应。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
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
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所得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税法、税制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不得随意自定变通办法。
二、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
帐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
积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核算水平,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规范核定征收办法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定的条件执行。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机关负责上报,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执行。
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应予纠正,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一律统一划线,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对一些确有必要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从严控制,原则上逐户核定,并严格审批管理权限。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应于1996年年底以前作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应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查帐征收。






1996年11月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第三条 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社会事业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县主管民族事务的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或者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单位应当确定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职工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计划,并认真实施。劳动部门应当为少数民族职工的进修、培训提供条件,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少数民族人员。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确需下岗待业的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市和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教育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由教育部门及时拨付。
市和有关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少数民族学校(班)、教学点和幼儿园(班),并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市属各类高等学校按照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的标准招收本市少数民族考生,其他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招收本市少数民族考生。
本市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少数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应当对这些学生予以照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可能,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民族事业补助费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和民族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不扣减、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计划、财政、税务、规划、房地、工商、商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一)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发放贴息贷款;
(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税;
(四)对其营业性用房的租用予以照顾;
(五)简化办证手续。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扶贫救灾中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会和少数民族贫困户、受灾户。扶贫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从扶贫专款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郊区县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 科技、农林、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为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兴办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来本市经营、务工、学习、旅游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提供便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来本市务工、经商、学习、旅游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因城市建设需要住房被拆迁少数民族人员的生活习俗,予以妥善安置。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信仰或者不信抑宗教的自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传统的少数民族文物、典籍加以整理和保护,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馆(站)或者活动室。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新闻出版、影视广播、文化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刊播、出版、演出涉及民族关系的文昌、作品、节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影视、音像、戏曲、广告等载体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清真食品(含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下同)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和少数民族其他生活必需食品的供应。
在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风景区、商业中心地段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清真食品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清真食品企业的职工,应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生产、加工、销售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切割刀具和加工、销售场地等,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食品企业承包人、租赁者和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一般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清真食品企业被承包、租赁、兼并或者兼并其他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服务方向;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食堂设立清真灶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贴。
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副食、肉食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与其他职工节日加班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人员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方的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少数民族病房,尊重少数民族患者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俗。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少数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完善殡葬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少数民族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组织根据党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青年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活动。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育“四有”公民,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要把这项活动作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今年要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为了保证这项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逐步形成制度,对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活动的主体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参加者是16~18岁处在成人预备期内的青年,重点是普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适龄学生。要广泛组织适龄青年参加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力争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这项活动。

  二、关于活动的内容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要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个环节,使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在青年成长、成才的过程中留下深刻的痕迹。

  成人预备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意识教育。要通过教育,使青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成人预备期教育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结合起来。还要通过生活、劳动、创造等方面技能的训练,使青年提高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技能。 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组织16~18岁青年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开展“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参加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时间要求在48小时以上。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要根据16~18岁青年的特点和实际能力来确定,要符合社会需求。要把在成人预备期内是否参与了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作为参加成人宣誓仪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形成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机制和制度,为16~18岁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更多的机会、渠道和制度保障。

  十八周岁成人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包括:升国旗、唱国歌、面对国旗宣誓、领导勉励、前辈祝愿、成人心声、颁发成人纪念物等。举行成人宣誓仪式的地点可以是当地举行重要政治性活动的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成人宣誓仪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统一的誓词、标志和主题歌曲。举行宣誓仪式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每年的5月或10月。

  三、关于活动的组织领导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中学团组织为主实施。街道、企业、农村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团的宣传、学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十八岁成人教育活动协调委员会”,以加强协调和指导。

  开展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中的情况和上述意见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请及时通报团中央宣传部。

 




成人誓词

(领誓人:请宣誓人举起右手)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十八岁成年之际,面对国旗、庄严宣誓:

  我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完善人格,强健体魄,为中华民族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艰苦创业,奋斗终生!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标志



  标志含义:

  标志造型由阿拉伯数字“18”组成了一只鸟在奋飞的形象。“18”代表成人的年龄界限,飞鸟象征青年“羽翼长成”,成为成年公民,应当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全部责任。两翼的四羽代表争做“四有”公民。

  标志为红色,象征热情、成熟。

  使用要求:

  举行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宣誓人应佩戴成人标志徽章。成人标志作为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统一标志,可以在成人仪式教育的各项活动中使用。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推荐曲目



推荐曲目:
1. 我们已长大       词:王持久    曲:魏 群
2. 我们已经长大      词:金 波    曲:付 林
3. 圣洁的时刻       词:张俊以    曲:孟庆云
4.这一刻         词:陈 虹    曲:肖 白
5.阳光下的誓言      词:王 健    曲:瞿希贤
6.十八岁的节日      词:晓 光    曲:艾立群
7.我们听见时光的声音   词:虞文琴    曲:孙 川
8.青春的宣言       词:黎 琦    曲:李焕之
9.长大成人        词:石顺义    曲:张卓娅
10.今年我十八岁      词:段 林    曲:晓 里
11.今天我们已成年     词:于名珊    曲:羊 鸣
12.放心吧,祖国      词:张 藜    曲:冯世全
13.今天的阳光灿烂     词:虞文琴    曲:王祖皆

使用要求:

  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必须选用推荐的主题歌曲。推荐歌曲广泛用于整个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过程。

  (注: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将由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于1996年4月下旬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