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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0:0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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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了节约政府开支,纠正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票定点购买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企业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下同)及由我国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买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航空公司)在民航西单营业大厦的售票处、国际航安外售票处以及东方航、南方航的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规定购票点)。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定购票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单位。三家航空公司
在规定购票点设立国家因公出国人员乘机购票专用窗口,开设订票专用电话、专用传真。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外航机票的,也应由规定购票点代为办理;规定购票点不能办理的,则应在两小时内将可购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传真至购票单位,购票单位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
可到其他国际机票售票点购票,但不享受本规定列明的优惠票价。
各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私自购票。单位可以通过专用电话、专用传真订票,也可直接到规定购票点购票。
二、实行优惠票价
由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因公出国人员票价要比航空公司制定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低15%以上(特殊票价除外)。民航总局按此原则商财政部制定统一优惠价格,并负责将“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及三家航空公司的市场销售票价提前通知财政部及各单位。
对中、外航联运或仅由外航承运的航线,三家航空公司要主动与有关外国航空公司商谈,取得其承运段优惠票价,以节约购票单位机票开支。
三、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付给规定购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规定购票点按优惠后的实收价格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购票单位需凭规定购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及
机票作为报销凭证,按专用发票款据实核销。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应将专用发票价格与民航总局提供的“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相核对,超出票价的不予报销;对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外航机票的,经办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机票回扣及上缴情况,附规定购票点出具的可购
买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经外事、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对各单位因公出国购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定期上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指定航空公司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因公出国人员的售票服务工作。首先保证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的购票需要。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方便各单位购票、订票,实行送票制度,在北京地区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免费送票服务。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由于工作需要,
需临时改变航班及航线的,航空公司要尽力提供方便,改变后若仍是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可以免交改票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因公原因需退票的,由购票单位到原售票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可以免收退票费,离站后按民航规定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的售票情况、票价、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除将违规收入没收上交中央财政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还将对各单位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同时抄送财政部、民航总局。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三、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适用期:1998
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3336 66016667
传真:66050877
2.安外售票处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
电话:64262629 64262630
传真:64262627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2号
电话:64681166
传真:64688323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24070
传真:66024071
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7号
电话:65533623 65533622
传真:65533624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7596 66024068
传真:66039516

附件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一、民航总局
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091785 64091795
二、三家航空公司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投诉电话:66017580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4688331
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5514674

附件三:

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
(适用期:199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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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中日线 | | | | |
北京—东京 | F | 5530 | 10500 | |
| C | 4460 | 8500 | |
| Y | 3540 | 6650 | 3500| 6500
北京—大阪 | F | 4800 | 9200 | |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 C | 3880 | 7380 | |
| Y | 3110 | 5900 | 3000| 5800
北京—福冈 | F | 4290 | 8120 | |
| C | 3470 | 6520 | |
| Y | 2750 | 5190 | 2700| 5000
北京—仙台 | F | 5810 | 10850 | |
| C | 4710 | 8800 | |
| Y | 3750 | 6600 | 3700| 6500
------------|---|------|-------|-----|------
2.中韩线 | | | | |
北京—汉城 | F | 2560 | 4930 | |
| C | 2200 | 4230 | |
| Y | 1840 | 3460 | 1680| 3200
北京—釜山 | F | 2660 | 5100 | |
| C | 2350 | 4500 | |
| Y | 1880 | 4000 | 1790| 3650
------------|---|------|-------|-----|------

3.中巴线 | | | | |
北京—卡拉奇 | F | 7540 | 14340 | |
| C | 6170 | 11760 | |
| Y | 3450 | 6560 | 3360| 6200
------------|---|------|-------|-----|------
4.中缅线 | | | | |
北京—仰光 | F | 5580 | 10280 | |
| Y | 3680 | 6140 | 3500| 5920
------------|---|------|-------|-----|------
5.中科线 | | | | |
北京—科威特 | F | 8530 | 17060 | |
| C | 6550 | 13090 | |
| Y | 4620 | 7900 | 4200| 7260
------------|---|------|-------|-----|------
6.中印线 | | | | |
北京—雅加达 | F | 5270 | 9480 | |
| C | 4210 | 7570 | |
| Y | 2810 | 5040 | 2700| 489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7.中菲线 | | | | |
北京—马尼拉 | F | 3000 | 5550 | |
| C | 2600 | 4760 | |
| Y | 1900 | 3580 | 1700| 3270
------------|---|------|-------|-----|------
8.中马线 | | | | |
北京—吉隆坡 | F | 4800 | 9200 | |
| C | 4380 | 8100 | |
| Y | 2850 | 5400 | 2560| 4100
------------|---|------|-------|-----|------
9.中泰线 | | | | |
北京—曼谷 | F | 4160 | 7480 | |
| C | 3510 | 6310 | |
| Y | 2500 | 4600 | 1950| 3520
------------|---|------|-------|-----|------
10.中越线 | | | | |
北京—河内 | F | 3200 | 6000 | |
| C | 2820 | 5300 | |
| Y | 1710 | 3200 | 1590| 2870
------------|---|------|-------|-----|------

11.中新线 | | | | |
北京—新加坡 | F | 5840 | 11120 | |
| C | 4670 | 8890 | |
| Y | 3020 | 5300 | 2980| 5200
------------|---|------|-------|-----|------
12.中澳线 | | | | |
北京—悉尼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北京—墨尔本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
13.中阿线 | | | | |
北京—沙迦 | F | 7560 | 15120 | |
| C | 4970 | 9940 | |
| Y | 3700 | 6720 | 3600| 6100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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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4.中欧线 | | | | |
北京—法兰克福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柏林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巴黎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慕尼黑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斯德哥尔摩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哥本哈根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伦敦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赫尔辛基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6200
------------|---|------|-------|-----|------
北京—米兰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罗马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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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北京—马德里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布鲁塞尔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阿姆斯特丹 | F | 16520| 33000 | |
| C | 9430| 18800 | |
| Y | 4990| 7500 | 4500| 6200
------------|---|------|-------|-----|------
北京—苏黎世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莫斯科 | F | 10750| 21200 | |
| C | 6870| 12300 | |
| Y | 3450| 5400 | 3350| 5200
------------|---|------|-------|-----|------
15.中美线 | | | | |
北京—旧金山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洛杉矶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纽约 | F | 15300| 27540 | |
| C | 8050| 14490 | |
| Y | 5000| 7900 | 4900| 7800
------------|---|------|-------|-----|------
16.中加线 | | | | |
北京—温哥华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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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1日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

徐显明 谢晖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然而,与法治相关的理念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上仍显混乱。诚如有些学者痛陈的那样:“近十数年,国人倡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的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可见,澄清法治基本理念,乃法治建设之必须,其中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关系的辨明,即是一例。
一、法治之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表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逻辑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这必然启示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这是一个既需求诸实践亦需求诸理论的问题。就实践而吉,除前述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宪法。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寥寥,从而使宪法带有明显的“未来政治计划”的特征。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殴违吗?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

虽然,法治必以规范(良法)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证规范的概念,除良法规范外,与良法规范相配套的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皆为法治之必需。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机械性、独在性;而法治之制则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这必致两者的实践对接一旦失当,则法治之法无以呈现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单面性与法治之制的立体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法治之法的单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体现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对规则的要求,但规则的具备对于法治可能有两种结果:其一是规则导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表现为实有的法治;其二是规则未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从而在法律与法治间出现错位。这种错位,又有两种形成机制,要么法律违反法治,要么其它制度与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种立体性的存在,所谓立体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结构而成,法律仅是这谙要素中的一种,虽然法律对其它诸要素——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具有至上的调节功能,但当其它要素与法治之法间出现整体性错位时,法治之法则徒唤奈何。

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的这一矛盾,说明良法的制定只为法治的实现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亚里士多德强调良法之外,守法对法治的重要性,其启示是深远的。今天的法治论者可能对法治持有更多的见解,但良法与该法必须被遵守永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当然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问的配套并不具有固定的模式。文化的差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相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等等,皆是影响两者配套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倘法治之法未转化为法治之制,所谓良法也只是提供给人们止渴的画梅。

第二,法治之法的静态性与法治之制的动态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良法也罢,恶法也罢,作为规则,均是静态的。只有使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的法制,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效果,这对法治之法也不例外。但在现实中,两者的错位时有发生,以致当代法学在社会法学的深刻影响之下,把“活的法”视为真正的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与传统良法法治观,“硬法”(严格规则)法治观相对应的“软法”法治观。尤其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价值的多样和规则的多元更为突出,究竟以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还是以社会通行的非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便日显重要。如果秉承国家主义,则正式法律至上,不论其能否造就法治;如果秉承“社会”实用主义,则只要能造就法治的规则,便是法治之法,而不论其是否为国家确认。问题在于现代科技和信息的发展在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好的自治条件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更方便的干预条件。论者往往只重前者,而对后者重视不足,以致“软法治”观念只是一种理论设想,而不是工业化时代及后现代社会的现实。即使社会规范的应用,也与正式法律的宽容与否、宽容程度等息息相关。因此,现代国家对法治之制的追求,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正式法律。但正如前述,法律静态性与法制动态性的固有矛盾使得无论按严格规则设制,还是按“活法”设制,两者错位的可能性总是存在,这更要求人们在注重法治之法时,同时注重它与法治之制的调适。

第三,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可变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机械性是法律固有的弊端之一,即使良法也不例外。然而,法治之制与其动态性相适应,必须有应变性。倘若法治之制与法律一样机械,则社会因此而僵化,实践因此而停滞。但是,法治之制的应变性究竟至何种程度,才既能维护法律至上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又能确保在严谨乃至机械规则调节下的法治其它要素的活力。这不但涉及理论的设定,更是一个实用性的制度技巧。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法官创法)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范例,法官作为机械法律与应变法治的联系者,可以较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错位。但即使如此,要完全解决这一错位,仍然是一种理想。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针对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急剧扩大,采取了坚定而又富有成效的法律变革,即以正当程序和严格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调控行政自由裁量,从而把急剧变革的行政行为规范于法治的框架内。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应变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两者的对位也是一个常新的话题。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两者的对位问题,则必然使良法与法治间出现错位,从而使法治之法难以达致法治之制。

第四,法治之法的独在性与法治之制的同构性可能造成两者问的错位。对于法治而言,与其相关的法律可以是一个独在的系统,而法治之制的其它要素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并与之保持同构,否则,便出现两者的错位。虽然,在那些具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规则与其它制度的同构一般不存在问题,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相反,法治其它要素对法律的冲击在任何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前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对严格规则模式的冲击,无过错责任方式的客观实存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冲击,等等。如果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问的这种错位往往为其更好的同构提供了正向的指示的话,那么,在法治后进型国家,一旦法治的其它要素对法律形成冲击,则每每形成法治系统的紧张,形成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度要求间的反向对立,其结果是活动的制度走向法治的反面,而只留下供人们探讨和迫思的独在的法治之法。孙中山先生及其“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就是这种启示;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的繁荣和与之配套的政治经济体制、主体观念一行为模式、社会一政治组织架构的严重匮乏亦很能说明问题。因此,在法治后进型国家,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如何使法治之法的独在性变成法治之制的同构性,是其走向法治之路时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实践中法治之法无以导致法治之制的情形,是由两者间的内在矛盾决定的,然而,人类的智慧在于发现矛盾并解决它。针对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矛盾,首先要解决的是法治之法需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
二、法治之法需要哪些配套制度要素?

虽然在现代社会里,与国家或政府相关的制度总是与法律紧密相联的,以致在宏观层面,法律与制度间到了难以分解的程度,然而,这绝不是说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只是制度的基础要素、前提要素和导向要素,但有了基础、前提和导向,并不意味着制度的建立,正如有了土地、材料及图纸,并不意味着房子已经建立一样。那么,法治之法究竟需要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笔者认为,这些要素有法治观念、法治组织(主体)、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四个方面。

第一,法治观念。如果把法治之法的配套要素划分为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话,那么,法治观念属于软件部分,其特点是既可存在于法律之前,或法律诞生过程中,亦可存在于法律之后。一般说来,超前存在的法治观念常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而在法治之法基础上推广的法治观念则为大众法治观念。

对法治之法而言,法治观念不仅是其催助剂、而且是其营养液。说其是催助剂,在于倘无超前的法治观念,则法治之法难以产生,如没有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法治思想启蒙,就没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没有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热切呼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更加困难。说其是营养液,则在于法治之法一旦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持,则必是“死法”,而无法变成“活法”。这在目前我国虽制定了大量良法,但从因法治观
念的弱化而难以实现的困惑中可得明鉴。

法治观念可分为法治的价值观念和技术观念两个方面,其中价值观念决定着法治之法的质态方面,而技术观念决定着法治之法的量态方面。虽然法治之法有其统一的、恒定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法律无质的区别,相反,要在世界各法治国家找出完全相同的法律则是困难重重的。同样,法治之法也有天下同理的度量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在法治之量态标准方面的完全同一,其中最明显的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运用截然不同的法律技巧成功地进行着各自的法治建设。这种法治观念在不同国家的差异也正是这些国家法治的特点所在。如果法治之法和法治观念在一个国家相匹配,则该国的法治之路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

第二,法治组织(主体)。主体是人类一切活动的主导,也是其目的,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与法治观念相对,法治组织(主体)是法治之法的硬件。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主体,必须是法律化的主体。所谓法律化的主体,是指社会上实存的组织或人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即取得法人资格或自然人的法律资格。在现代社会,法治主体实际上存在着组织化的主体和非组织化的主体两个方面,其中组织化主体更具有主导性,虽然不少学者认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趋发达,未来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更趋个体化,从而使组织化主体的地位下降。但笔者认为,这只是组织化主体的一种模式变迁,而不是组织化主体功能的弱化。事实上,现代科技的发展,更加强化了组织化主体的功能,即个体对组织化主体的依赖性日益增强,而不是相反。例如在信息网络化社会中,一旦网络出错、信息失灵,则个人的行为将无所适从。

但是,组织化主体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其是法治之法的目的,相反,并不占法治主导地位的个体主体,从来是法治的目的。如果组织化主体最终不能实现个体的要求和期望,那么,它便是背离法治之价值宗旨的组织,就不是与法治之法相配套的组织。

从原生意义上讲,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组织只能存在于法律之后,在法律之先存在的组织,倘未得到该法律的认可,就是法律取缔的对象,而不是法治之法的同构体;而作为个人的非组织化的主体,即便未得到法治之法的认可,也不是其可以取缔的对象。造成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是因组织化主体的工具性和个体主体的目的性之所致。
第三,法治行为。主体行为是法律调节的最基本的对象,依法律行为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之法要转化为法治之制,其关键环节就在于依法行为。

法治行为虽然也是与法治之法相配套的制度硬要素,但因其自身的活动性,使它成为连接法治之法与法治主体、表现法治观念与法治监督的关键所在。如果人们的行为与法治之法不配套。那么,设置法治的其它要素则为徒然。

从应然性讲,法治行为必须合法,才能与法治之法相对应,然而,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往往是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并在,这就需要法律的适时和恰当调节。如果法律不能导引合法行为,则无法治之制;同样,如果法律不能制裁违法行为,亦无法治之制。主体行为与法律的相契性,是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基本动力。但这种境界的实现,既有赖于法律观念与法律之间的调适,更有赖于主体对依法行为之道德感的增强。

法治行为也只能产生在法律之后,没有法治之法,便无相关的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之前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调节的当然对象,因此,法治之法一般要求其颁布后的主体行为与它同构。如果在法律颁布后,主体行为未保持与法律的同构,则法治之法仍未转化为法治之制。世界法治史的实践表明,凡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方,人们依法行为(包括运用权利和遵守义务)的程度较高;相反,凡是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地方,人们依法行为的程度必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已从立法的严重不足转向主体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这既包括公权主体——国家机关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也包括其他主体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要使法治之法转向法治之制,则必须克服这一情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等要求,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稳定,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总结“九五”疾病预防控制经验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实施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前言
“九五”期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国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广泛动员和争取全社会参与;严格大卫生管理格局,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预防控制疾病,加大疾病防治工作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疾病监测,使突发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注重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培训与培养,促进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建设;加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基本完成了“九五”提出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命生活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跨入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不可多得的机遇:建国五十年来,卫生防疫防病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支技术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队伍;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加大;疾病控制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政策环境已经具备。
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任务仍十分繁重。首先,虽然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一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流行仍未得到有效遏止,新的传染病还在不断出现;同时,社会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等带来了交通发达、人口流动、生态环境的改变,势必造成区域性的疾病流行范围扩大,增大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难度;另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一些传染病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了新发传染病传播速度,也使一些过去得到控制的传染病重新蔓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第二,由于人口动力学变化、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居民慢性退行性疾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日趋增多;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带来了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效应,也带来城市人口激增、人口密度过高、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变小、工作竞争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引发的一系列影响健康的生存环境质量问题,迫切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从过去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对个体防治疾病方式转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方式,并注重对环境和人们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工作。第三,市场经济使卫生服务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由于投入不足,加之农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偏低,不能适应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部分农村居民全民卫生与健康意识较薄弱,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第四,卫生资源配置和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配置重城市、轻农村,重医疗、轻预防,使一些城市的医疗资源拥有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符合全体公众利益的、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农村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却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缓慢。卫生补助政策不尽合理,一些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和集体包揽,而一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则向利用者集资或收费。不同专业、部门之间机构设置交叉重叠,条块分割,协调配合不够,使疾病预防控制与疾病监测的时效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原本不足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应用。第五,疾病预防控制手段落后,应急反应和综合服务能力差,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先进的疾病诊断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得不到及时推广普及。器材设备陈旧简陋,信息滞后,监测处置手段落后,严重影响工作,和及时准确发现、控制疫情;同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公共卫生应急反应队伍和相应保障机制,也严重影响及时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应变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字[2000]1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精神,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大卫生观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做好重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
三、规划目标
(一) 总目标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积极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开展社区综合防治;引进适宜技术,建立健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预防中毒与减少伤害的有效措施,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落实疾病控制经费补助政策,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
1、体制改革
(1)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健全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3)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4)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基本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
2、传染病防治
(1)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和自然疫源地调查,强化区域性联防,预防和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
(2)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系统,加速霍乱、O157:H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3)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全民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加强有效预防措施和治疗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与传播。
(4)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90%,涂阳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5%。
(5)98%以上的县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发病率降至0.5/10万以下。
(6)在全国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
(7)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主要高发流行的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
(8)全国出血热的平均发病率控制在3/10万以下,降低病死率。
(9)提高对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3、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控制
(1)巩固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推广安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疫苗,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进一步降低白喉、百日咳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
(2)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提高对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现与反应能力。
(3)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城市90%以上,农村地区80%以上。
(4)建立预防接种效果和安全评价系统,实施安全注射。
4、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
(1)建立健全碘缺乏病可持续性消除机制,90%以上的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巩固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全国未控制地区平均居民粪检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成批急性血吸虫病发生。继续压缩流行区范围和有螺面积,降低江湖洲滩地区、高原山区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有条件地区积极采取环境改造方法消灭钉螺。
(3)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改水率达到45%,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改灶率达到40%,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改灶率达到95%。
(4)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包虫病、绦囊虫病、大骨节病防治力度,降低患病率。
(5)稳定疟疾疫情,继续降低发病率,防止暴发流行。
(6)继续加强重点地区丝虫病监测,全国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
(7)加强肠道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5、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1)明确各级防病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防治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2)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和死亡登记工作。
(3)加强综合防治示范点建设,地市级城市建立起综合防治基地,重点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的人群防治工作。
(4)开展全人群干预,加强重点人群管理,降低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性疾病、精神障碍、营养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危险因素水平。
6、配合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
到2005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6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6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到2015年,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0%,农村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四、策略与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宏观调控,逐步探索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卫生系统内部与社会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认真执行《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实行优惠倾斜政策,增加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优先保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的资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怀,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的要求,重点抓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国情、满足预防保健需求、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其成为具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能承担辖区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调查研究、信息处理以及传染病流行、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城市构建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性工作任务。
健全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加强以突出农村地区为重点的疾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探索和实施在新形势下适应广大农民需要的卫生预防保健服务措施;加强对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三峡库区疾病监测工作,加强与贫困地区致贫相关的疾病防治工作,帮助尽早改变西部落后的卫生状况,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三)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基本装备标准的研究制定,并加强督导落实;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cz1] 考核检查和质量评估标准,强化机构自律性管理。
结合《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全员培训,建立规划有序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执业能力;大力培养各级在职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形成一支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懂经济、通法律的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吸引优秀卫生人才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开展应用型公共卫生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建立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项目,为现场流行病学高级人才的培训培养摸索经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储备缺乏的现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防病和应变服务能力。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强化法制管理
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的卫生学评价,为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科学依据,从法律上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增强依法防制疾病的可操作性,使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
(五)加强疾病监测,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对影响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等生存环境质量及生命质量危险因素的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意外伤害、学生常见病、营养性疾病、精神障碍等重点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及防制管理;积极引进适宜技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综合服务和相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完成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暴发疫情和突发紧急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的灵敏性,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疾病、卫生污染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防病和社会大卫生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疾病、地方病、重大中毒防治和救灾防病工作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卫生防病工作。要继续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促进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城乡都要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
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引导鼓励
群众改变个人卫生行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增进健康。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实施有效干预措施,提高疾病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和管理创新,继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有重点地引进新技术,积极利用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措施和手段,改善疾病与健康危险因素监测检验条件,促进卫生防疫防病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逐步推广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的使用,不断扩大免疫规划服务内容;加强对新疫苗免疫策略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免疫预防服务体系;积极改进免疫服务措施和途径,增加特殊人群接受免疫服务的机会;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健康。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多方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多边与双边的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通过争取国际社会资金与技术援助,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生产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五、监督评价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五年规划,其执行的质量及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个五年规划以至更为长期的工作。为此,在“十五”期间,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目标评价系统,通过多种方式对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能够更好地落在实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掌握进度和评估质量,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延长健康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