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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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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7年11月28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2002年5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绍棠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是在佛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公布的审批、核准事项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确定的。备案事项及中央、省属驻禅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不在本规定公布之列。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终审权不在我市的初审事项以及不符合设立审批条件的日常管理事项在本次深化改革中作取消事项处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或依法加强监管。
第四条 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要依法办理并严格把关。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实施。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独立设立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单位应依法实施,进一步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职责,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六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午7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第二轮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