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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七号

时间:2024-06-03 20: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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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中咨律师事务所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该所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同时指定该所为代理台湾法人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中咨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9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65871237
传真:65871241
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工体北路分理处 48714403191(人民币)
特此公告。



1999年7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现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见附件),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1调整为120mg/1,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1,二级:250mg/1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进出境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进出境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一、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自己所带的行李物品,并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如另有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注明,并在物品运进或运出时,另填申报单交海关查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必须从本人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或运出,才能按规定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
二、应聘专家来华工作,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其中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按海关规定的品种每种限一件。进口超出上述免税范围和限量的物品,如仍属自用,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进口的耐用消费品与分离运输进口的耐用消费品,海关合并
计算在免税限量内。
应聘专家第一次入境时填报的申报单,经海关签章后,申报单第二联交给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进口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向海关交验。
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专家可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每名专家一辆)。
三、应聘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短期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回程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需用物品。
应聘专家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还需要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申明。回程时,海关凭以查核免税放行。未向海关申明,回程时,所带耐用消费品按规定征税放行。
四、应聘专家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
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应聘专家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寄出境

五、应聘专家携带、或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包括古化石和古旧的陶瓷、铜器、金银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房用品等)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在携运出境时,由应聘专家(或代理人)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
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六、应聘专家进出境向海关申报的属于中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海关予以扣留,并限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运国外或国内。但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处理,不予发还。
七、应聘专家进口的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包括耐用消费品)和小汽车,不准在中国境内私自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



198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