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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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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1-11-19

教发函〔2001〕24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71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71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农业学校
北京市


2
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国际经济贸易学校
天津市


3
大连艺术职业学院
大连艺术专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4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研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东沪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合并

6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交通学校
江苏省


7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阴电子工业学校
江苏省


8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校
江苏省


9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学校
江苏省


10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农业学校
江苏省


11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12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电子工业学校

蚌埠市工业学校
安徽省


13
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工贸学校
安徽省


14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工业经济职工大学
安徽省


15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大学交通分校

安徽省交通学校
安徽省


16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体育运动学校

安徽省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安徽省


17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
阜阳教育学院
安徽省


18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


19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六安农业学校

六安农业机械学校

六安市工业学校
安徽省


20
民办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民办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合肥经济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宿州农业学校
安徽省


23
烟台职业学院
烟台职工大学

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

山东省轻工经济管理学校
山东省


24
滨州职业学院
滨州农业学校

滨州卫生学校

滨州经济学校

滨州工业学校

滨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


25
潍坊职业学院
昌潍农业学校

潍坊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26
东营职业学院
东营广播电视大学(资源)

东营财经学校

东营师范学校

东营农业学校
山东省


27
山东纺织职业学院
山东省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


28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山东服装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


29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大禹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德州机电工程学校

德州机电职业中专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0
潍坊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经济职业技术进修学院(资源)、

潍坊化工学校

寿光中等专业学校

寿光成人中专

寿光第一职业中专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1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力明专修学院(资源)、

中外合作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2
湖南生物与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农业学校

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33
湖南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
更名

34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交通学校
湖南省


35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邮电学校
湖南省


36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湘潭市职工大学

湘潭市机电工业学校
湖南省


37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商务学校
湖南省


38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郴州商业学校

郴州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39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湖南省轻工业学校、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源)
湖南省


40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娄底经贸学校

娄底工业学校
湖南省


41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张家界航空工业学校
湖南省


42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3
广东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4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5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
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资源)
广东省


46
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重庆市教委
民办高校

47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农业学校

安顺财政学校

安顺地区卫生学校

安顺地区工业学校
贵州省


48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黔东南自治州卫生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民族林业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民族农业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财贸学校


贵州省


49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黔南民族行政管理学校

黔南自治州民族财政学校

黔南自治州民族工业学校

黔南民族农业学校
贵州省


50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遵义农业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遵义农业机械化学校

遵义商业技工学校

遵义农业机械研究所
贵州省


51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人民警察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
更名

52
贵州鸿源管理工程职业学院

贵州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3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民办昆明艺术学校
云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4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5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

西双版纳教育学院(资源)

西双版纳电大分校(资源)
云南省


56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财经学校
陕西省


57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机电学校
陕西省


58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交通学校
陕西省


59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煤炭工业学校

陕西煤矿职工医科大学

(西安煤炭卫生学校)

陕西煤炭职工大学
陕西省


60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职业教育中心(资源)
陕西省


61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空军西安航空工程学校
陕西省


62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西北工业学校
甘肃省


63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省建筑职工工程学院
甘肃省


64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省人民警察学校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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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7年8月7日

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储备粮管理,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分别按市级和区县级两级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控制制度,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中央核定的规模,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市核定的规模,若遇特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据实增加。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通过专户核算和结算。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市级财政对区县的定额补助,原则上按区县级储备规模所需费用和贷款利息的补贴比例核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按照核定的额度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一年度滚存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专户存储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而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用于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抛售粮食发生的差价支出。

  第十一条 用于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及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差价支出。

  第十二条 政府规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的定额补助资金半年拨付一次。每半年的首月15日前,市财政局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区县财政应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利息和存储费用时,由同级财政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向购销企业拨付。支付的粮食储存费用,按月预拨,定期清算。支付的利息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之前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五条 粮食购销企业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按月申报存储费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之前申报利息补贴。财政部门凭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送达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当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六条 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利息和存储费用后,应将该支付给承储企业的存储费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共同监督,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区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将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市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有违反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按月份和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报表。月份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年度报表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一季度末之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粮食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