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2:0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总局机关司(含本级,下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机关的领导职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较多人员空缺,需要从总局机关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二)机关有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批准后施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全社会以及海内外组织公开选拔。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必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二)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下列任职资格:

1.竞争司长职位的,应在副司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巡视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2.竞争副司长职位的,应在两个处长岗位任职并累计满三年,或在调研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3.竞争处长职位的,必须在副处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调研员职位任职满四年;

4.竞争副处长职位的,应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7.身体健康。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党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的;

(四)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并按照本人意愿填写《竞争上岗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竞争者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考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也可对应试者采取直接述职和答辩的形式。

1、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测试的形式。

笔试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笔试主要考察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共科目知识部分依据《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中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要求,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与国情等。


专业科目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报考职位所需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评卷人员一般由有关专家组成,采取封闭式方式评卷。

2、面试。根据职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面试。面试采取面试答辩或述职答辩的形式。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领导能力素质、心理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总局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竞争司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总局考评小组负责对竞争处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

3、考试成绩。由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由人事部门汇总,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上报总局领导批准。

(五)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共同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工作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内容。根据考察、考试的综合情况,特别是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提交党组讨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材料包括:1、考试、面试情况;2、考察材料与建议;3、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根据竟争者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对党组批准的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

(八)任职。经公示,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组织领导

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组授权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司,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司司长兼任。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分别组成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

(二)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由主管局长任主任,人事司司长任副主任,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各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由人事司司长任组长,竞争岗位所在司司长、副司长任副组长,人事司有关处处长、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处长为成员。

第十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1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已废止)

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机关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确定并公布;其他商品和服务中的价格欺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查处。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机关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价格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价格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
  (一)虚构成本制定价格的;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的;
  (四)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掺杂使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环节或程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的;
  (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欺骗交易对象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所得;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所得;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所得。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八条 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机关测定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价格行政机关在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提取、复制检查所需的有关账册、单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进货成本及有效定价资料的,可按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检查与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必要时可对有关财物或者设备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被检查者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被检查者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缴违法所得和罚款的,经县级以上价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将其商品按规定变卖抵缴。
  第十五条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职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0日公布实施的《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宣传处 承办
对于我们的网站您有何建议 联系我们 电话:(028)61881213 传真:(028)61881222
技术支持:成都鼎弘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28)85178188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09016522号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6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发)

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旅游局:
现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和《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计划安排,六月下旬将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办事人员,落实参加试点的企业,并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六月二十日前送局人教司成教处。

附件一: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试行)

一、目的
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

二、等级的划分、条件和适用范围
导游员等级是旅游业认可的导游职业等级,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导游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级别。
(一)特级导游员: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以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试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二)高级导游员: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中级导游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科。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四)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三、组织管理
(一)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二)各省(区、市)旅游局应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以保证导游员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
(三)逐步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逾期不办者,其证件自行作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政策和措施
(一)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核发。
(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待时机成熟,即向国内外旅游界宣布此项工作;每次等级考试后通过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公布特级、高级和中级导游员名单及旅行社、导游公司导游员的等级构成情况。
(三)各省(区、市)旅游局应根据本意见和随后颁发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意见和办法。
(四)各旅行社、导游公司应在待遇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拉开档次。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应以导游员等级做为岗位技能工资的评定依据。

附件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试行)
导游员定义: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适用范围: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等级:初、中、高、特级。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身体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宾客至上,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初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了解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基本知识。
3.了解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习俗。
5.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大学三年级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独立完成导游接待工作。
2.能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一般问题。
4.能与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合作共事。
5.导游语言正确、通顺、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基本正确,语音、语调较好;中文导游员的普通话表达清楚、流畅,语音语调正确、亲切。
6.导游体态大方得体。
7.能准确填写业务所需的各种票据。
8.能起草情况反映、接待简报等有关应用文。
三、业绩要求
1.完成企业要求的工作。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须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注: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员与初级导游员在知识方面的要求一致,并按以上“知识要求”进行考试;初级导游员不再考试,按以上“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和“资历要求”进行考核)。

中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线路的有关知识。
3.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
2.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3.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
4.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5.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话)。
6.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明显,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同初级导游员;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全面掌握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深入地掌握当地游览内容;熟悉我国有关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知识。
3.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重要知识及其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初步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二、技能要求
1.有娴熟的导游技能,并有所创新。
2.能预见并妥善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特殊疑难问题。
3.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
4.能创作内容健康、语言优美的导游词。
5.外语导游员能用一门外语自如、准确、生动、优美的表达思想内容,并能胜任一般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和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工作,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6.能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突出。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3.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通过优质服务为所在企业吸引一定数量的客源。
4.有较高水平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四、学历要求
同中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
2.对当地游览内容有精到的认识,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旅游线路和景点的知识。
3.有宽广的知识面,在与业务有关的某一知识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知识,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其特点和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精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语)。
二、技能要求
1.导游技能超群,导游艺术精湛,形成个人风格。
2.能预见和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3.能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源。
4.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
5.有很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导游员能胜任旅游专业会议及其它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胜任某一有关专业(如重点寺庙、古建筑或博物馆)的解说。
6.能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立论确凿的导游词。
7.能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的影响。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3.有一定数量高水平并正式发表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
四、学历要求
同高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附件三: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保证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为评定导游等级的依据。
第三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参加试点的省(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试点单位应成立“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和承担试点的企业领导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导考办”负责。
第五条 各试点单位“导考办”下设“中级导游员现场考试考评组”和“高级导游初评组”;国家旅游局“导考办”下设“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考评组”、“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考评组”、“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和“特级导游员评审组”。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考试科目的评分;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
第六条 各考评(评审)组应由工作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真才实学的人组成。
第七条 考评组按实考语种数确定评委人数,每个语种的评委一般为3——4人,评审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旅游行政部门专职人员,院校专家和旅行社有影响的专业人员。其中专家和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中级考评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二分之一;高级评审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五分之三;特级评审组评委一般均应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评委实行资格认可和有效期制。省评委由省导游人员考试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全国评委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等级考试属行业性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语特级导游员考一门第二外语,中文特级导游员考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
第十二条 外语、中文高级导游员考“导游辞创作”;外语导游员另考一门外语口译。
第十三条 外语、中文中级导游员考“导游专业知识”(包括时事政策、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汉语言文学三部分)和现场导游两科。
第十四条 各等级考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命题;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第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导游专业知识”、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和特级导游员第二外语、方言的阅卷、评分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的评分由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导游专业知识“和导游员现场考试的考务工作参照导游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行。口译、第二外语(方言)和导游辞创作考试的考务要求另行颁布。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参加试点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对所辖导游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以《导游员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游客反映良好率”(指《游客意见表》中“导游服务”评“好”占回收总张数的百分比)是对导游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发放和回收《游客意见表》,并在考核中进行认真统计。对每个导游员的抽样调查率为其本年度内接待旅游者总量的10%;同时,抽样调查的覆盖面应达到所接待旅游团总数的60%。
第十九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临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并与各单位现行的考核办法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应包括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和领导审核,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查对、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填写《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和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抽查复检制度。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抽查各单位报评人数的30%的考核原始材料(包括《游客意见表》、接待量、投诉、学历证明等);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再进行抽查复检。如抽查复检出弄虚作假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评、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导游公司和旅行社应建立导游员个人等级考核档案,随导游员的调动及时移交。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由本人根据条件自愿申请报评等级的办法。报名工作由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旅行社、导游公司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取到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实习满一年由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初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审核、通过其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确认其高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报评特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并通过论文答辩,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

第六章 首次报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必须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现仍从事导游工作者。
第三十条 1991年以前(含1991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指翻译、教师〈限外语、中文、历史、地理专业〉、编辑、记者和管理〈限旅游经济〉系列、以下同)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考核合格可免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1985年以前(含1985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但需先经“现场导游”考试合格,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后,方可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现场导游”,经考核合格即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直接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直接报评高级导游员,并免考“口译”。
第三十三条 1982年以前(含1982年)从事导游工作,中专或高中学历的小语种(指未列入考试外语)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但需参加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后五年有效期内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否则不予晋级)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在导游员岗位上获得全国旅游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直接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可免试。
第三十五条 现任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其旅行社管理工作年限可计入导游工作年限,但年带团量不得少于25天,其它申报条件与导游员相同。
第三十六条 特级导游员由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被推荐人必须符合报评高级导游员的条件,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导游工作经历。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后,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对其进行考核和考试,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各省(区、市)推荐人数控制在当地高级导游员总数的2%—3%以内。
第三十七条 兼职导游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在所规定的导游工作年限内,其年平均带团天数不得少于48天(由旅行社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报评。
第三十八条 各条件中的导游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中如有兼职导游工作经历,该部分经历应符合兼职导游员报考条件所规定的带团天数。如天数不够可按两年算一年的办法累计,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
第三十九条 在导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事迹和贡献的导游员,经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各省(区、市)推荐申报等级人数各控制在当地导游员总数的2%以内。

第七章 培 训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导游员等级评定考试前培训和所聘评委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报名、培训、考试、评审和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国家旅游局对每个考生笔试部分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试卷费8元,阅卷费8元(共16元);口译的收费标准为每人评分费10元。请各地将此笔费用计入本地的收费标准中,统一代收后交国家旅游局导考办。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各级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统一核发。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