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就海关签发流动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三、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向海关签证机构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如实、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二)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四)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流动证明背页说明的有关规定,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制流动证明申请书各项栏目的,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五、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请人,第二副本由海关签证机构留存。流动证明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六、流动证明被盗、遗失或毁坏时,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发原流动证明的海关申请签发该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出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供原流动证明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流动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流动证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七、产品运往流动证明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流动证明,并应随附已签发的流动证明。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流动证明格式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11fj1.doc
2.流动证明格式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11fj2.doc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给广大学生创造更多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条件,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暑假始,各级各类学校在寒、暑假和公休日期间,体育场地、设施均向学生开放。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涉及到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问题,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教育学生认真遵守,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保证学校有计划的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如课余运动训练、竞赛活动等)。
二、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三、要特别强调学生的安全问题,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涉及收费问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学生都理解、支持这项工作。
假期和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望各地各校重视此项工作,在施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锻炼机会和锻炼条件。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