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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时间:2024-05-19 01:5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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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周岁(含)以上、54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十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
  (一)调离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一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月的;
  (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持照人因工作变动引发执照专业类别变更或者增加的,应当参加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的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中的新专业类别。民航总局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签注页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
  第十七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批准后补发。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并可以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执照检查员)配合实施。
  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的电信人员执照;
  (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对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执照考试;
  (二)承担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执照检查员培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专业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前依据《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执照。逾期未申请换发执照的,不得继续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逾期申请换发执照的,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并为合格人员换发执照。



教育部关于发布《验证遗传规律玉米标本》等十一个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验证遗传规律玉米标本》等十一个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标准的通知

《验证遗传规律玉米标本》等十一个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0353-1999 验证遗传规律玉米标本
JY0354-1999 部分牙列及磨牙解剖模型
JY0355-1999 ABO血型磁性演示块
JY0356-1999 荠菜胚发育模型
JY0357-1999 人体肌肉模型
JY0358-1999 密立根油滴仪
JY0361-1999 教学电源
JY0362-1999 教学用信号发生器
JY0028-1999 滑动变阻器
JY0153-1999 动物骨骼标本总则
JY0206-1999 可调内阻电池
上述教学仪器行业标准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标准(部标)JY9-88低频信号发生器、JY10-78高频信号发生器技术条件、JY11-88教学信号源、JY12-87学生信号源、JY17-85低压电源、JY18-85学生电源、JY28-87滑动变阻器、JY206-85可调内阻电池和JY153-82脊椎动物骨骼标本通用技术条件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