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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1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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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2006〕5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海南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省财政增加科技三项费用,设立扶持民营企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方面的活动。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中设立扶持民营企业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海南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技术关联性强、带动面广、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专家评审、择优支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从事下列科技创新活动:
1、新技术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2、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3、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经费下达依照《海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专项计划立项后,省科技厅根据计划管理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各承担单位要保证专项经费按任务书要求专款专用,确保项目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第七条 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任务书各项目标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书目标,承担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弄虚作假、截留及挪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1、省科技厅予以通报,被通报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的科技计划;
2、已拨付的专项经费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实施。



关于对港存进口铁矿石进行疏港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等


关于对港存进口铁矿石进行疏港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8]1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福建、江苏、广东、广西省(区、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沈阳、北京、太原、济南、上海、南昌、南宁铁路局及广铁(集团)公司,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今年年初以来,国内港口铁矿石港存积压情况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至5月15日全国主要港口港存铁矿石7922万吨,达到历史最高位,比2007年12月末的4473万吨增加3449万吨,比正常港存量(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高炉生产需求量)4000万吨多出了3922万吨,尤其是青岛港、日照港、天津港、连云港四个港口铁矿石积压和堵港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港口以疏定卸,严重影响到港口的船舶接卸和正常运转,而且资金大量占用,也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预期铁矿石价格仍会上涨,加快进口节奏或提前进口;二是国内铁路运能总体紧张,且今年以来保煤、油、粮食以及抗灾物资运输任务十分繁重,与此同时港口接卸能力大于铁路疏运能力,造成港口堆场积压,部分钢铁企业生产所需的铁矿石因运能不足而受到影响;三是受铁矿石、焦炭等价格近期上涨较快以及从紧的货币政策等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小钢铁企业开工不足,贸易矿销售不畅,积压严重。
今年1~4月份,我国高炉生铁产量15931万吨,同比增加1216万吨,所需增加矿石量为1920万吨左右;国内大中型矿山生产铁矿石原矿23540万吨,折合成精矿粉比去年同期新增2270万吨左右,完全能够满足高炉生产的需求。同期国内进口铁矿石15349万吨,同比增加2019万吨,中国铁矿石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趋势。港存铁矿石数量的增加,加大了港口吞吐和铁路运输压力,同时也造成我国铁矿石需求旺盛的假象。
为减轻我国港口和铁路运输压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钢铁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企业内部矿石料场的堆放能力,积极配合港口、铁路等运输部门,将本企业存放在港口的铁矿石运往厂内。
二、贸易企业要将滞存在港口的铁矿石尽快明确流向,迅速销往符合钢铁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严禁借港口堆场大量存货。
三、各进口铁矿石接卸港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港、堆存等费用,并对现有铁矿石港存情况进行自查,通知客户将已滞存在港口的铁矿石尽快疏出,减轻港口压力。各港口要将铁矿石当前港存情况(分用户及入库时间)及疏运计划于6月20日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
四、各相关铁路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港口铁矿石疏港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运输组织,加大港口疏运倾斜力度,增加排空车数,加快推进直通运输等提高效率的方式,对已明确流向的铁矿石尽快组织运输,保证在短期内港口铁矿积压问题得到解决。
五、钢铁工业协会、五矿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时跟踪铁矿石进口动态,加强预警机制。对不顾国内市场实际需求,大量进口和囤积铁矿石,伺机高价倒卖,扰乱国内铁矿石市场的行为要进行行业通报。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将适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铁矿石疏运工作。对铁矿石长期滞港企业将商请银行慎贷,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便于执行一九七六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大力鼓励各自外贸企业分别从对方国家购买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列明的货物。
  附表“甲”为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但是,本议定书附表对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尽可能平衡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并为附表所列的商品交换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述及的交易,优先由中国国营各进出口公司和埃塞俄比亚国营外贸企业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为了检查议定书的执行和商签贸易协定下一年度的议定书,两国政府的代表应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进行会晤。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四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中、英文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
   政府代表             临时军政府代表
    吕学俭               马里亚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