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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09:4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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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审核员、核准员的聘任、授权工作,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004年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构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审批项目减项、放权、授权三管齐下,促进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事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行政审批及"一审一核制"含义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窗口或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准员)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另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按简易程序即办的事项和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严重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特殊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实行"一审一核制"的事项原则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
  二、实行审查员、核准员聘任授权
  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需经行政审批部门聘任后方可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任。
  三、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职责
  行政审批审查员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行政审批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四、疑难审批事项的处置
  疑难审批事项是指核准员对授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经会审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
  疑难审批事项实行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责任追究
  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查员、核准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查员、核准员因过错导致行政审批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先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试行,其他部门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按本暂行规定逐步推行。
  
  附件: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附件
  
  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准
  二、市卫生局(5项)
  审批事项(5项)
  1、定型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2、理发、美容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3、小型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4、小型餐饮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5、其他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变更
  三、市文化局(市文物局)(19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2、营业性演出许可
  3、市(县)级文保单位抢险加固工程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l、文化经营许可
  2、印刷经营许可
  3、市(地)、县级文博单位在本市(地)举办文物巡回展览的核准
  4、市(县)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12项)
  1、音像制品批发、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2、图书报刊、电子等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
  3、美术品拍卖单位设立的审核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核
  5、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6、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7、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的审核
  8、文博单位风险等级、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核
  9、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10、考古发掘项目及团体领队资格、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11、迁移、拆除或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12、文物流通、出境的审核
  四、市烟草专卖局(1项)
  核准事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审批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批
  六、市经济委员会(8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
  2、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4级安全资格的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4项)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3、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1-3级安全资格的审核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的审核
  七、市交通局(21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2、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事项(13项)
  1、经营省内跨市、省际、国际零担货运线路审核
  2、筹建、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3、养路费减免审核
  4、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教练车证审核
  6、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资质审核
  7、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员证书审核
  8、省际零担、定线货运、集装箱运输核准证审核
  9、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审核
  10、公路绿化更新采伐的审核
  11、国道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审核
  12、跨地区以上客、货运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核
  13、跨地区航行的船舶营运证书审核
  (三)核准事项(6项)
  1、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开业经营核准
  2、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核准
  3、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核准
  4、船舶营运证核准
  5、衢州航区增、开客运航线许可核准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准
  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土地转让和小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2、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土地登记发证
  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批
  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人防工程拆除、改造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及拆除
  (二)审核事项(1项)
  人防工程的报废
  十一、市规划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规划设计资质审核
  2、测绘资质审核
  十二、市建设局(4项)
  核准事项(4项)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准
  3、商品房预售证件核准
  4、三级、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
  十三、市公安局(10项)
  (一)审批事项(7项)
  1、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
  2、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签注的审批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各类签注
  6、境外人员居留的审批
  7、外国人出入境各类签证
  (二)审核事项(3项)
  1、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审核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证)的审核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十四、市国家税务局(2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十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二)核准事项(2项)
  1、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立项环保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准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

市财政局

(2005年9月)

为适当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减少市本级专款分配中的供需矛盾,解决专款安排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与省级专款切块到县配套联动,对市本级拨付到试点县的专款采取直接切块到县改革试点。

一、切块专款的范围

包括:科技三项费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

上述类款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和特殊性质的专款暂不纳入切块到县的范围,仍按原专款安排渠道和使用办法管理。特殊性质专款指:

(一)各种考核兑现奖励经费、动支预备费(机动金)安排的经费;

(二)具有明确用途和方向的专款,如:义务教育经费、计划生育奖优免补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经费、政法专款配套经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与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重大项目补助经费;

(三)国有企业改革补助经费、市级重大项目补助经费、救灾救济经费等一次性补助经费;

(四)各种专户直接安排的支出等。

二、切块专款基数的核定及拨付办法

专款切块到县的基数采用基数法核定,即:根据2002年至2004年试点县的市本级预算指标实际下达数,剔除不纳入切块项目的专款后,平均计算确定。

切块经费由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会同主管部门分别清理确定,专款基数确定后,市财政局预算科相应调减下达到各科室的年初预算数,并由各科室分别从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的预算数中扣回。同时,由预算科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直接下达到试点县。

三、切块专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按照“专款下放、权力下放、责任下放”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和市级切块专款的管理、使用、监督。

(一)实行切块专款使用备案制度。试点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开支范围、分配数额、预期效益等,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专款切块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支要求的纠正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将切块资金分配安排情况于试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切块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

2.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3.办公楼房、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修建支出;

4.交通、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二)实行切块专款使用报账制度。试点县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效益分析报告和用款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定期将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预拨,在对切块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核销资金使用单位的预拨款项,确保切块专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切块专款管理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试点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切块专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告省、市级切块专款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在年度执行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切块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挤占、挪用现象的,收回违规金额并相应扣减切块基数。

(四)实行切块专款支出绩效考核制度。各会计年度末,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试点县专款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切块资金数额。

1.考核指标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地方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劳动就业情况、农业、扶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投入及发展情况;

(3)中央、省要求的各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考核办法

切块专款使用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会计年度末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见附表)。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40分。其中:地方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各10分;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30分。其中:农业扶贫10分,教育科技10分,其他10分;

(3)中央、省专款配套情况30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20%;

(2)考核分值在80至9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10%;

(3)考核分值在60至8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保持上年水平;

(4)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次年专款切块基数调减20%。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 公安部 总参谋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8日,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院务、校务)部、政治部: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符合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予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 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 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3、4、5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条,被处理退役的义务兵,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掌握。对入伍后思想落后,一般违反组织纪律,犯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错误,情节较轻的,应加强教育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适当处分,不应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