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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3:0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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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持续、统一,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字样。
  (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
  二、修改的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四)第八条修改为:“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六)第十条修改为:“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并留意市气象台发布的最新降温信息;
   2.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寒场所开放。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防御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雷电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防御措施:
   1.建议停止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市民应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注意了解大风最新消息;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机场、码头、港口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注意防风;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三、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防御措施:
  建议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灰霾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严重灰霾天气影响。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冰雹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防御措施:
   1.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干旱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防御措施:
   1.市民应积极节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抗旱措施;
   3.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火险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生火灾。
  防御措施:
   1.市民居家、外出注意防火;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黑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我省投资,促进我省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置、租赁房产和租凭设备;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六)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购置、租赁部分在建下马工程和关闭、停产的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我省投资,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意向,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台湾投资者在我省投资下列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一)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
(二)利用我省石油、煤炭、木材、矿产和荒地、草原、水面等资源,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经济作物及野生植物资源,举办资源开发、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
(三)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四)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我省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投资者在我省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均依法予以保护,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我省举办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资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台胞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批准减免工商统一税;在经营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经批准后,退还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在我省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创汇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出口创汇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大陆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台湾投资者购买、新建房屋自购进时或落成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属于我省鼓励投资的企业,除设在大中城市繁华地区外,免征市政建设费。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自批准用地之年起,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土地使用费可按我省规定标准减纳20%。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工作期间运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按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照章补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交出口关税,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一条 对台胞投资企业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对台胞投资企业中我方所需配套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筹措;
(二)对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的银行货款,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优先安排;
(三)对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和运输、通讯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四)对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燃料、原料材、辅助料等,由计划、物资部门协助组织安排和优先供应,也可由企业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为台湾投资者提供下列方便:
(一)优先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批机关收到全部文件后,属于省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在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
(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亲友为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三)在我省投资的台胞个人以及台胞投资企业从大陆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的证件和在我省的暂住手续。台胞投资企业中的本省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地区,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审后,直接报省外事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四)对在我省投资的台胞,在生活、交通、通讯、医疗、食宿等方面提供方便和照顾。凭台胞投资企业证明,可用人民币支付在本省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食宿、交通和邮电等费用。
(五)台胞投资企业的车辆和台胞自带自用的小轿车、旅行车,凭购买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及海关进口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行车执照和牌照。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年度内外汇不能平衡的,可通过外汇调剂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属于我省鼓励投资的项目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台胞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或先进技术设备生产大陆需要的进口产品,以大陆市场销售为主;生产我省紧缺的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原材料性的产品
,可申请实行替代进口,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直接以外汇计价销售。
第十五条 保障台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经营权。台胞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编制,招收和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台胞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
之外以各种名义向台胞投资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六条 在我省投资的台胞,凡在省辖市市区一次实际投资二十五万美元的,或在县级市、县城和乡镇一次实际投资十五万美元的,可将其在农村的亲属(指投资的台胞及其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一人转到企业所在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商品粮。投资超过以上基数者,每增加
投资二十万美元,增加安排其在农村的亲属一人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第十七条 凡是向我省引荐台湾资金、技术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台胞都予以适当奖励。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台胞实际投资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获准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80号

1994-11-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