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8:0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是指砂石、泥土、泥浆、灰浆、灰膏、煤炭及其他散流体物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区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共同做好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改装和安装GPS行驶记录仪进行备案登记,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证,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公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车辆冲洗和进出建筑工地车辆密闭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并负责运输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区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独立进行,并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必要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六条 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GPS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从事垃圾、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运载物料泄漏遗撒:

运载沙石、泥土等固体散料和垃圾的车辆,其核载重量为5吨(含5吨)以上的,必须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其核载重量5吨以下的,可不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但必须加盖帆布等防撒漏设施。运载灰膏、泥浆等液体、流体物料的,必须使用全密封车箱的车辆,确保不泄漏。

改装后的车辆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冲洗出场车辆,确保出场的运输车辆整洁,严禁车身和车轮带泥上路;固定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

第九条 使用运输车辆运载物料时,必须严格遵守标识载明的物料种类及载重标准,严禁超载滥运,并到预定具备受纳条件的场所倾卸,严禁遗弃。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放弃履行其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资字〔2006〕162号
 【发布日期】2006-07-19
 【实施日期】2006-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商务部陆续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和《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第286号)中关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商务部将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实行网络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书”和“进口证明”须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填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后,须通过网络向商务部备案。

  三、经备案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并发放。

  四、请根据本通知及时更新商务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违规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

  六、商务部将加强对限额以下“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海关总署通报“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备案情况,核对相关数据。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违规出具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将责令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家农委 民政部


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家农委、民政部



近两年来,有些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对解放军战士和社员一样,划给了一份承包土地,使他们退伍回乡后生活有了保障。但是,有少数地方没有这样做,影响战士退伍后的生活。也有的给战士划分了承包土地,战士家属完不成承包任务,给部队写信,要求战士
提前退伍回乡种地,影响了战士安心服役。
为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方,对解放军战士(包括孤儿、 单身入伍的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现役干部不划)。
二、战士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生产队可以预留部分机动土地,待战士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已经承包土地耕种有困难的,生产队要帮助妥善安排。
三、战士已经退伍回乡尚未划给承包土地的,当地政府应督促生产队尽快予以落实;在承包土地未落实前,应负责解决口粮供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活。



198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