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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0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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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计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优秀。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或粮食总产量不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农业、发改、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粮食、气象、水利、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县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年终根据预计数或快报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填写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报送自查结果和粮食生产工作总结。
第九条 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对各县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支农资金安排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上给予重点倾斜;并分别给予获得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奖励资金3万元和1.5万元。
第十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奖惩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发展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全区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市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干扰、阻碍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2. ____县(区)__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9日〔86〕冀法经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调解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此,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的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该
笔银行存款再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者回收用以清偿到期贷款。
根据你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在1985年10月24日裁定冻结了山东省惠民县姜楼乡农民路培泉借用本乡冯王劳保厂农行帐户存入的六万元沥青款,并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路培泉借用该帐户存入
的六万元沥青款虽在1985年10月18日,但是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冻结措施却在10月28日,晚于临邑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在临邑县人民法院先行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又接受海港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在同一银行帐户上的同一笔款额,实行重复冻结是不当的

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遇有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执行该笔被冻存款的,如果被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要求的,可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协
调解决。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上述情况时,亦应照此办理。



1987年12月14日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1]73号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年1月9日至10日,部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项目推广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纪要要求抓紧作好本单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交通部《关于下达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2000年度执行计划的通知》(交科教发[2000]197号)中的项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于2001年1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了交通部科技成果“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推广工作会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公路司、综合规划司和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行业科技、运政等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成果推广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和华夏交通在线的百余名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即将在推广项目中推广的“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3.0版本(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成果进行了介绍和演示,并就“系统”推广实施方案、市场运营、应用情况以及与物流技术的结合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就“系统”技术特点、推广实施与运营进行了讨论,认为此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很重要,对于加快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对“系统”推广实施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就“系统”下一步推广实施工作的部署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要求和问题纪要如下:

  一、推广“系统”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我国公路交通传统产业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加快我国公路运输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效益,增强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迎接我国即将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个切入点,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公路主枢纽等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的功能,并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二、“系统”作为2000年立项的交通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合量高、可操作性强、进入门槛低、市场前景好,应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各地方应在部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参与推广工作,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速度,以充分发挥“系统”网络化、规模化的效率与效益。

  三、“系统”的推广工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转化形式,需要政府部门引导和科研单位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系统”的推广工作采用了“科研十产业”的全新运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方式为: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全面负责“系统”的推广工作,华夏交通在线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市场运作,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推广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建设。项目运用市场手段走产业化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目前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效率不高、体制不顺的局面,最终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提供车辆定位、货物追踪、电子商务等各种专项服务的现代综合物流技术服务体系,推进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现代化进程。

  四、“系统”推广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提高,更好服务于生产实际;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对“系统” 推广工作的指导,大力抓好“系统”推广方案在各地的落实,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满足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尽快完成“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成立本项目推广工作协调小组和推广工作组。协调小组由部科教司刘家镇副司长任组长,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洪晓枫处长和部公路科研所陈国靖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拟由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主管人员及科教司、公路司、规划司有关业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系统推广工作组由部公路科研所、华夏交通在线及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组成。

  六、要求“系统”推广工作务必在今年底完成,与会的代表要向本省主管交通科技的领导及运输主管部门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对于拟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厅科技处或其他科技主管部门应在2001年2月底前将本省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意见、推广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等报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经该所汇总后报交通部科教司,并于3月上旬将具体实施“系统”推广的单位名单报系统推广工作组。由于许多单位、企业已与“系统”推广单位签约,因此在今年的“系统”推广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这些先期启动的“系统”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和利益。在2月底前未能确定是否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随时提出参加到推广工作中。

  七、“系统”的推广应用要以用户需要为导向,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推广方式。“系统”的实施单位或企业要独立运作、产业化经营;华夏交通在线作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器,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系统”实施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培训与运营服务等工作。推广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省一中心”或“一地(市)一中心”的模式,总之要以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

  八、“系统”推广工作组要周密安排、高效工作,与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系统”实施单位很好合作,做好“系统”推广的计划、系统安装、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全面完成部下达的科技推广任务。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系统”推广的覆盖面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并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技术支持特别是人员培训的力度。

  九、对“系统”推广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系统”推广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必要、充分的支持。按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安排,各省运管部门尽快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签订“推广工作合同”,具体应用实施单位与华夏交通在线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使系统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