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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6 02:5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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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术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到沿海和山区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可采取如下形式承办各类事业:
(一)承包、承租和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兴办或经营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四)创办各类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自由组合或由个人承办上述各类事业,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四条 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原单位应予批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仲裁解决。
第五条 科技人员需离开单位承办各类事业的,应提前两至三个月向本单位提出报告,单位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科技人员已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完成该项任务后方能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已签订科研合同的,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条 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如需使用原单位科技成果的,应与原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第七条 对辞职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其原居住地户口;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需暂住原单位住房的,应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人事关系(包括个人档案)、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管理;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并按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
,但辞职后超过一年未到新聘任或承包单位工作的,间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八条 辞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期满不再延期的,可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分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并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在原单位受过半年以上资助培训的科技人员调离或辞职的,其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予以补偿(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除外)。补偿标准:从培训结束之日算起,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培训结束满五年者,不再补偿培训费。
第十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应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期限、待遇、各方权利义务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停薪停职的期限为三年以内(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五年以内),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业绩,可作为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例如相当本人原工资额的百分之几,按年(月)交回原单位作为福利基金。具体办法由原单位和个人商定。
停薪留职承办各类事业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工伤亡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聘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工资待遇可高于原工资(含补贴和节支奖),个人收入可免交原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研制开发新产品,可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所创外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比例分成。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外汇收入,在省未有新规定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办理。
第十六条 辞职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个人所得收入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承办种类事业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并可享受原离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应予承认并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外省及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来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2日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90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和《关于组织做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5〕57号)的要求,全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经统计,全国共有14000多人报名参加2005年度考试。

  鉴于报名考试人数较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方便考生考试,减轻考生负担,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考点,各地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地环保局和人事考试机构共同承担。有关考试考务文件将由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下发。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职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部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司。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纠纷中如何区别城乡债务问题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纠纷中如何区别城乡债务问题的通令

1951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一、前据浙江省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城市债务纠纷处理的一些问题,除一部份已经批复外,尚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关于城市与农村之界限如何区别一节,各农业性之小县城与工商业性之大市镇,应以农村抑以城市论?又如借贷行为发生于农村而资金运用在城市,或债务人住农村债权人住城市,或反其道而行之,究以农村债务论抑以城市债务论?”等问题。我院认为:须视债务之性质与债权债务双方之具体情况而定,灵活处理不作机械的划分,亦经提出上项意见,向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兹得复示:同意我院所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