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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07 04:0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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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0月4日东法审字第5106号报告阅悉。
关于刑事判决后,被告本人并无不服,但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应否受理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仍按上诉案件受理。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的请示 东法审字第5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上诉案件,有不少是一审判决后,被告本人对判决并无不服,而被告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妻等)却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过去,这类案件我们是当作上诉案件处理的。惟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刑事被告的近亲属能否提起上诉,未作规定。我们的意见,法院组织法对于上诉问题,仅能作一般的规定。按照司法部与你院草拟的刑事诉讼条例草稿的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按照我们过去经验,也允许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为妥。所以此次案件我们拟按上诉案件受理。
是否有当,请核示。


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1987年1月2日,国家审计署

近两年来,各地许多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了定期审计制度。实践证明,此项制度有利于加强单位的财会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指示,经研究决定,争取以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逐步代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
一九八七年,凡已经广泛开展定期审计的地区,要做到对一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对一级预算单位已经全部实行的地区,要通过大力加强内部审计建设,逐步向二、三级预算单位延伸;已经部分开展的地区,要在本地区积极推广,逐步普遍实行;尚未开展的地区,应抓紧试点,尽快推广。要保证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切实防止“走过场”。经过努力,要促进被审计单位基本控制违纪行为,认真执行《会计法》。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在推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合理使用资金,发扬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公安、安全、外事、国防等机关的属于绝密事项的经费,暂不进行审计。
二、审计时间。各地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机关的条件,分别实行定期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
三、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要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派人到被审单位就地进行审计,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经济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在审计监督中要注意抓重点,特别是那些财务收支大、违纪问题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
五、审计处理。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如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严重损失浪费的案件,应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组织。审计机关主要审计一级预算单位,二、三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定期审计,审计机关重点抽审。
七、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定期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计机关对实行此项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会同财政机关采取如下措施: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政机关停止拨款;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后再予审计。
八、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逐步制定审计质量标准和审计资料质量标准,以及分期分类分级审计和违纪报告等制度。审计资料登记、审计记录、审计统计分析、审计通知和被审计单位报告等,应逐步做到制度化。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亦应按照上述规定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则;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 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九条 程海管理范围内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人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 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入湖打捞水草。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 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19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