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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4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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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和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定字[1998]第02号)精神,为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收取困难,保障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一项较大改革。将施工企业单独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费。改为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险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四条 凡在长春市境内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房产维修工程,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不予拨付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六条 成立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领导、建委、计委、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办)。

第七条 市管委会的职能: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审定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对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运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以确保劳保费的收取,负责对劳保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劳保办主要职能: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工作;负责劳保费的管理工作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劳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拨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九条 市劳保办按劳动保险费用计取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动保险费用。施工企业不再计取《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用。

第十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采取先预收的办法;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分期收取,待工程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保办缴纳劳动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市规划局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市建委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后,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劳保费不列入标底。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四章 劳动保险费用的拨付



第十四条 凡在长春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房产维修工程施工的国营(四级以上)和集体(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含有进长批准手续的外埠施工企业)均为劳动保险费用拨付对象。

第十五条 被纳入拨付对象的施工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的劳保工资及补贴由劳保办每月拨付;其它劳动保险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缴和企业完成产值的情况,按比例每季度拨付,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补。



第五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十六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审批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劳保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拒交或挪用劳保费用。对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保费用管理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检监〔1996〕13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依据及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

  1.2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茶叶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洁的材料修建。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手拣车间、小包装车间应设置纱门、纱窗。

  4.5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车间相应配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除尘设备或有效的排尘设施。各种炉灶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

  4.7车间入口处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设施。

  4.8加工、包装、储运及与茶叶接触的工器具应经常清扫,使用时应处于卫生状态。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进厂应有专库存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用于加工茶叶的辅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规定。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手拣工作场所和小包装车间人员应穿着白色工作服、帽及专用鞋,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
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1988年4月18日